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66454 上传时间:2020-01-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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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甲B、乙A类液体100m3的储罐;乙B类液体200m3的储罐;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可燃、助燃气体20m3的储罐;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m3,总容积100m3的储罐。(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第四条负责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由各市安监局确定并公布。部分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品品种进行的技术改造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小规模环保治理项目等,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组织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第八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许可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二)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和施工情况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五)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的评审意见;(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八)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复制件;(九)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十一)许可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第十条许可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提出复核意见。第十一条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形式审查和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第十二条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第十三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与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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