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经济法ppt(整理).ppt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5163326 上传时间:2020-01-22 格式:PPT 页数:75 大小:1.1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专经济法ppt(整理).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5页
二专经济法ppt(整理).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5页
二专经济法ppt(整理).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法律事实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1 概念是指为民事法律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 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法律确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要素是构成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 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包括主体 内容 客体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和组织特征 民事主体身份的法定性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民事主体存在的对应性民事主体身份的法定性 参加法律关系的人必须是具有主体能力的人 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体能力 法人 公民 法人 公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解散 自法人资格取得至撤销相始终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市场经济活动中主要的法人主体1 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 分类 个人主体 自然人 二户 个人合伙等 集体主体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其他企事业单位 经济联合体等 3 法人制度的意义首次重提法人 总之 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十二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4年10月20日通过 案例 中国烟花出口美国案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有感于某报错误的标题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权利 义务指向的对象 特征 客体范围的法定性客体性质的利益性客体存在的客观性 客体的种类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最普通的客体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 劳务主体为达到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性财富 专利 商标 著作 发明 信息等权利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 内容确定的意志性内容性质的互利性内容存在的对应性权利 法律保障主体自主实现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 义务 主体依法应承担的某种必要的行为 具体表现 请求权 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要求相对人遵守和履行法定义务 以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自主的为一定行为 以满足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 权利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要求国家有关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权利 法律保障主体自主实现其法定利的可能性 义务 主体依法应承担的某种必要的行为 具体表现 积极行为 义务人必须作出肯定的行为 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不为一定行为 义务人必须不为一定行为 以使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容忍 义务人应接受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 承担法律责任 4 三要素间的相互关系 三 法律事实 概念 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类 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如 灾害 死亡 时间 情势变更 行为 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如 合法行为 无效行为 可变更 可撤销行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代理 第二章代理制度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内部 外部 外部 第二章代理 二 特征 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实施经济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经济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的实施经济行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和无权代理一 代理权的产生1 委托代理2 法定代理3 指定代理 二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广义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 经追认 代理不成 经拒绝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二章代理 1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经济行为的现象 种类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第二章代理 第二章代理 2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 1个月内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二章代理 第三节表见代理1 概念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 但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并因此与其订立合同 该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 2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无代理权 2 订立合同时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关系 表现出有代理权的假像 3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章代理 案例讨论 1 甲 乙两公司有长期的购销合同关系 每隔一 二个月结帐一次 当最后一次结帐时 需方甲公司说 签订合同的供销科长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跳槽 再说合同也没有盖单位公章 因此这份合同对甲公司没有约束力 乙公司追讨无着 遂诉至法院 要求甲公司付款 法院查明 原来一直由甲公司的供销科长代表甲公司同乙公司签合同 所签合同也不都盖有甲公司单位公章 但双方从没因此而发生履行障碍 甲公司在此前从未拒付过货款 需方 供方 甲公司乙公司 供销科长 第二章代理 2 问题讨论以加盖公章 合同专用章 签订合同 以介绍信签订合同 关于公章的声明 第二章代理 用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用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用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签订合同 第三章时效 第三章时效制度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意义一 概念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 引起所有权关系产生或债权债务关系豁免的一项制度 时效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第三章时效 二 意义为了稳定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自己权利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章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 概念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就丧失了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时效完成 法律债变成自然债 权利人仍可起诉 即诉权不消灭 但胜诉权消灭 实体权不当然消灭 但往往兑现不了 二 种类一般诉讼时效 2年 特殊诉讼时效 短期 长期 最长 第三章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起算 中止 中断和延长一 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确知 主观标准 应知 客观标准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至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 时间 法定事由 计算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存在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 继续计算 第三章时效 三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因法定事由的发生 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 从该法定事由终结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的构成 时间 法定事由 计算 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请求 承认 起诉或仲裁 重新计算 第三章时效 四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 权利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提起诉讼 法院可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的构成 时间 法定事由 计算 时效期间届满后 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 法院可将法定期间予以延长 第三章时效 20年诉讼时效期间 可适用延长的规定 但不适用中止 中断的规定 短期 长期的诉讼时效间 有关中止 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均可适用 第三章时效 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时间 是法律预定某种权力存续期间届满即当然消灭的期间 与诉讼时效的不同 1 适用范围不同 除 适用形成权 诉 适用请求权 2 期间性质不同 除 不变期间 诉 是可变期间3 法律后果不同 除 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形成权 诉 时效届满后 消灭的是胜诉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2 特征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二 合同的分类1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3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5 主合同和从合同6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 主体范围 包括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订立的合同 2 合同种类 包括分则规定的 有名合同 和法无明文规定的 无名合同 3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以及民事关系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四 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1 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 2 基本原则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扩张一 合同订立的一般条件1 当事人 2 合意 3 约定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 附条件和附期限 4 具备相应的合同形式 二 合同订立的程序1 要约 offer 要约 就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 受要约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般应向特定的人提出 并且必须传达到对方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别 后者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15条 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 2003年4月28日 法释 2003 7号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 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 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依法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发出后尚未生效前 要约人收回要约 不再受其约束的行为 甲 乙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到达 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生效后 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时 要约人要求撤销该要约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19条 要约失效 第20条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2 承诺承诺 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个有效的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缄默与不行为不是承诺 2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传统的镜显原则问题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有关 合同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1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 甲 乙 完好包装 新包装 只能是完好包装 合同没成立 请不要发货 新包装就新包装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3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起算 见合同法第24条 乙 9 30p m 逾期承诺的效力 见下表 承诺可因通知生效或以行为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 合同法第27条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讨论以下是甲 乙双方洽谈一笔买卖的过程 甲方 5月13日去电发价 C 30吨 CIF欧洲港 800 吨 7 8月各15吨 乙方 当日还价 15吨 CIF伦敦 750 吨 5月交货 甲方未答复 乙方 5月18日来电 9月15吨 CIF伦敦 750 吨 甲方 5月20日去电 30吨 8月装运 其他条件同意对方 乙方 当日回电 10月15吨 750 吨 CIF伦敦 另15吨正在推销 乙方 5月23日来电 我们客户同意接受30吨 700 吨 CIF伦敦 装期9月 甲方 5月25日去电 同意30吨 700 吨 CIF汉堡 装期9月 乙方 当日回电 谢谢确认 问 甲 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三 合同义务扩张1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因过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 发生在订约过程中 合同尚未成立 2 一方作出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已给对方造成损失 过错行为 合同法第42 43条 合同义务扩张 前契约义务 缔约过错责任 附随义务 后契约义务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2 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1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3 后契约义务合同法第92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一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 合同的成立 有效和生效2 合同的生效要件3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7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48条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51条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二 无效合同1 无效合同的确认依据应以法律 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为依据 2 合同无效 合同的全部无效 52条 合同的部分无效 无效免责条款 53条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三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54 55条 1 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2 变更或撤销合同权利的行使如何行使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及其性质 四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56 59条 1 自始无约束力2 不影响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3 承担法律后果的方式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 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一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 同时履行抗辩权 66条 指双务合同双方约定同时履行或者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 一方在对方履行或适当履行之前 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适用要件 1 当事人须因同一合同并互负债务 2 债务应同时履行并已届清偿期 3 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4 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 行使方式 以明示方式作出 以暂停自己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2 后履行抗辩权 67条 指在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3 不安抗辩权 68 69条 指在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 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可以中止自己履行的权利 甲 乙 3月1日预付200万元 5月5日交货 供方 需方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适用要件 1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 2 后履行一方的财务 商誉 履约能力等在订约后明显恶化 以至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 这种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严重威胁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4 对方没有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行使方式 1 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必经程序 2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恢复履行 3 中止期间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只有在中止的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才可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二 合同履行中债的保全债的保全 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 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相关权利 以保护其债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1 代位权 73条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甲 乙 丙 次债权人 次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代位行使债权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即不属于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 安置费 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前三者为积极要件 必须符合 后一者为消极要件 必须不存在 代位权必须以诉讼方式为之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债务人可列为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2 撤销权 74 75条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 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甲 乙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撤销 A放弃对乙的债权 B赠与 C贱卖 D按市价转让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或债务人处分财产及受让人接受财产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3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了法律效力 且造成对债权的损害 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方式为之 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列为第三人 撤销权的处置期间 合同法第75条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三 合同终止中的解除权1 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2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解除方式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权 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 约定的事由或法定事由出现 在解除权行使期内 以书面行使通知对方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手续 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3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94条 1 预期违约 合同法第94条第2项 2 迟延履行的催告程序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 3 根本违约 合同法第94条第4项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4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97 98条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主要有承认权 选择权 撤销权 抵销权 解除权 继承权中的放弃权等 形成权区别于请求权和抗辩权 前者与后两者发生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违约责任一 违约责任及归责原则 107条 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二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108条 不履行合同义务 107条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107条 拒绝履行 109 110条 根本违约 94 四 延迟履行 不适当履行 其他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延迟履行 催告 债务人延迟履行 目的 瑕疵给付 110 111 112条 加害给付 122条 94 三 部分履行 履行方法不当 履行地点不当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行为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三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 实际履行 110条 2 采取补救措施 111条 3 损失赔偿 112 113 119条 完全赔偿原则 113条第1款前段 可预见规则 113条第1款后段 惩罚性损失赔偿规则 113条第2款 防止损失扩大原则 119条 4 违约金责任 114条 违约金具有预定性和确定性的特点 违约金的性质基本上属于赔偿性的 要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大致相当 5 定金制裁 115 116条 违约金和定金的选择适用 第四章合同法法律制度 定金的概念和定金罚则定金 古称 贉 徒感切 预入钱也 宋元之后 称为定金 定银 定钱 定洋 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 预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2 定金罚则定金是一柄双刃剑 对债务人和违约方均有约束和制裁作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章担保法律制度 定金的认定定金具有从属性 实践性 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要式性 以书面形式约定 其他金钱质问题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 担保金 保证金 订约金 押金或者订金等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 不能主张定金权利 定金同预付款的区别定金的适用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四 合同的免责事由1 法定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117 118条 概念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要件 范围 程序 效力 2 约定免责事由 第七章仲裁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2 特征二 仲裁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仲裁协议一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 仲裁协议的内容三 仲裁协议的效力 自力救济 仲裁 公力救济 仲裁条款案例研究 1 某商场日前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协议期内发生纠纷时 双方应予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时 提请有关仲裁部门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仲裁条款 通过国家或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委员会解决 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3 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 仲裁协议无效 4 某地仲裁机构 某地有关部门仲裁 向本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等 看是否仅有一个仲裁机构 否则 应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选择不成 无效 第三节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一 仲裁程序二 裁决的撤销与执行1 裁决的撤销2 裁决的执行第四节涉外商事仲裁一 涉外商事仲裁的概念二 涉外仲裁的特别制度 第八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 就像植物的外型和植物的联系 动物的外型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 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 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 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一卷第178页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一 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 诉讼的概念 特征2 民事诉讼的概念二 民事诉讼中的诉和诉权三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四 民事诉讼参与人1 诉讼参加人原告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可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 被诉方 应当应诉的人 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参加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不得超过2人 2 概念 1 诉讼参加人 作为民事主体 加入到诉讼中来的人 2 诉讼当事人 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3 共同诉讼人 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4 第三人 指原被告以外的 但因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去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用 便于法院查明案子 简化诉讼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民事诉讼管辖一 级别管辖二 地域管辖三 专属管辖四 指定管辖五 移送管辖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一 民事诉讼证据二 财产保全三 先予执行 第四节民事诉讼程序一 审判1 一审程序2 二审程序3 审判监督程序4 督促程序5 公示催告程序6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二 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