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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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 民事法律制度二 刑事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 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 民事主体 法人的法律四要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民事行为 康兰16岁 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 没有征得家长同意 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 要求公司退款 而康兰提出她做临时工 可以自食其力 不愿退货 回答问题 1 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 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 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 3 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 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 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4 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 留下3000元 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 但电脑在当夜被盗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解析 1 有效 康兰已年满16周岁 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根据 民法通则 第11条第2款之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2 在这种情况下 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因未满18周岁 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 因此 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3 根据 民通意见 第71 73条之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 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4 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 因此被盗时电脑所有权仍属公司 意外毁损 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 刘某和李某都是某机关工作人员 2003年初因工作需要 单位派刘某到国外工作两年 刘某临行时 将自己刚刚买的一台日本产彩电委托给李某保管和使用 一年后 刘某给李某写信 说电视机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李某的同学宫某得知此消息后 找到李某 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 但又不愿意多出钱 宫对李说 你可以给刘写信 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 图像不清 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李当时有些犹豫 但考虑到自己和宫的关系 就按照宫的意思给刘某写了信 刘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 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李某就以20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宫某 刘某从国外回来后 知道了卖彩电的真相 要求宫某返还彩电 宫某答复说 一个月前已经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电 经查 王某买下彩电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 6000原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讨论 1 本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 2 你知道什么是代理权吗 3 李的代理行为有效吗 4 本案应当怎样处理 三 民事权利 四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五 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2年 短期1年 特殊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1998年10月20日 某区城市建设管理规划局 以下简称城建局 下辖机构供水办公室 无独立法人资格 主任熊XX以供水办名义与某市建筑材料总厂 以下简称建材总厂 签订了一份 关于水泥电杆的购销合同 约定由建材总厂向供水办工地供应各种规格的水泥电杆45根 总货款为114000元 货到时付款20000元 余下货款在1998年10月30日全部付清 如不付清则按月息3分计付给供货方 合同签订后 建材总厂如数如期将水泥电杆运至供水办的指定工地 供水办熊XX除给付部分货款外 下欠货款65000元一直拖延未付 2001年元月4日 建材总厂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 前往供水办催收货款 由熊XX在介绍信上注明 2001年1月4日已接待 字样并署名 此后 在机构改革中城建局被其主管部门某区管理委员会 下简称管委会 解散 2002年11月 建材总厂以区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 要求管委会履行给付货款之义务 该管委会对此提出答辩意见 认为该购销合同未加盖城建局公章 且管委会或城建局亦均未授权供水办签订该合同 因此建材总厂诉管委会属主体错误 上述答辩意见 被建材总厂认可 2003年3月6日 建材总厂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依法准予 2003年12月 建材总厂以同一事由 对熊XX提起诉讼 建材总厂与熊XX约定所有货款应在1998年12月30日付清 故其诉讼时效应从1998年10月31日起开始计算至2000年12月31日止 在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后 建材总厂于2001年1月4日派人向熊XX催款 熊XX签名认可 并无建材总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拒付之意思表示 应视为同意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诉讼时效因此从2001年1月4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 在此期间 建材总厂于2002年11月提起诉讼 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应从2002年11月开始重新计算至2004年11月止 2003年12月建材总厂以熊XX为被告再次起诉 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故对建材总厂的诉请应予支持 理由是 建材总厂与熊XX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款的给付时间及给付方式 此笔债权应属履行期限明确的债权 至于逾期不付按月计息的约定则是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应按合同法163条所规定的孳息来理解 对于履行期限明确的债权 其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本案最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998年10月31日至2000年11月1日 在上述诉讼时效届满后 建材总厂于2001年1月4日向供水办催款 熊XX并未做出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拒付的意思表示 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及立法本意 应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 由此而形成新的承诺 诉讼时效以此为基础开始重新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 由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1的1月4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至2003年1月4日止 同理建材总厂于2002年11月以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从2002年11月开始重新计算至2004年11月止 所以本案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对原告的诉清依法应予支持 若单纯强调本案合同主体为熊XX与建材总厂 而建材总厂并未向熊XX个人主张权利为由来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一方面忽略了熊XX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重大过错 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实现设立诉讼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保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宗旨 二 刑事法律制度 1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 犯罪的概述 2 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一 犯罪的概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犯罪构成四个要件 缺一不可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1 犯罪的主体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 犯罪的主体 只对犯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 1 犯罪的主体 2 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 2 犯罪的主观方面 必然 希望 积极追求 可能 放任 任其自然 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犯罪特定的时间 地点 方法等等 E 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威胁 恫吓的方法非法索取财物 D 以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欺骗方法 B 乘人不备 公开抢夺 C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非法占有 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出于核心地位 A 以隐秘 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公共 他人的财物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抢夺罪 抢劫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视频 欲望都市 3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 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 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不符合犯罪构成 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 刑法 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 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 犯罪的概述 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 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条件 1 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2 必须针对不法行为 3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4 必须对不法侵害本身 5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被告人张津龙 男 29岁 河北省新乐县人 系个体业主 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 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 张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志泉 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 嫌布小 即扔到张津龙的脸上 张拿过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 双方发生口角 后经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避免事态扩大 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 当日下午5时许 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 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 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 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 但张没有还手 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津龙的颈部 继续殴打张 由于李身高体壮 张身体瘦小 张挣脱不开 张津龙为逃脱挨打 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 将李的右手臂捅伤 但李仍未停止对张的殴打 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 李才将张放开 张也没有再捅李 李志泉的腹部伤 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 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 非此不可 无论使用什么手段 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 防卫都是适当的 李志泉一只手夹住张津龙的颈部 另一只手用拳猛击张的头部 致使张无力反抗 挣脱不得 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 李身强体壮 张身体瘦小 张是为了摆脱李的不法侵害才用水果刀乱捅的 乱捅中 李的手臂被划伤 但仍未停止侵害 直到腹部被刺中 李才松手 张也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 由此可见 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 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 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 本案被告人张某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严重暴力行凶时 且勿论其是杀人 重伤害 亦或轻伤害 采用打击侵害人的方法 制止其行凶行为继续进行 首先应当认定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且该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 属于无限度防卫的范围 尽管致一人重伤之后果 亦应认定为并无过当 属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伤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不适用于职务上 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 王某夺下三角刀 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 宋某头部着地 当即昏迷 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 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是 A 正当防卫B 防卫过当C 前面是正当防卫 后面是防卫过当D 前面是正当防卫 后面是故意杀人 D 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 武某一面紧急刹车 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 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 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 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A 过失重伤罪B 紧急避险C 不可抗力D 意外事件 B 李某在自选商场购物时 商场保安见其形象猥琐却选购了许多高档货物 产生怀疑 刚好停电 保安怕其乘机逃走 忙上前拉住李某 并喝令 把东西放下 李某前几天听说过商场盗贼较多 方法也多种多样 见此情形 误认为保安是盗贼 一边喊放开 一边提起右拳便打 同时转身想走 保安被击中头部后对自己的判断更深信不疑 不但不放手 反而抓得更紧 李某随手那起货架上的水果刀刺中保安的心脏 抢救无效死亡 问 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意外事件 故意杀人 过失致人死亡 综合案例 4 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 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即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一 犯罪的概述 1 犯罪的预备 为了实施犯罪 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人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 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 特征 2 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人犯罪未得逞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得逞 特征 3 犯罪的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以前 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必须是彻底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特征 4 犯罪的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某甲与某乙有仇 欲寻机报复 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 便携匕首前往 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 某甲深感害怕 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 某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不构成犯罪 C 以下案例哪个分别是犯罪的预备 未遂 中止和既遂 为什么 A 大学生吴某溜进邻居家 拿了两张盖了章的空白支票 因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又自动放回原处 其实 他若想拿走也无法得逞 因为他的行为早已被窗外的邻居何某发现 B 被公司开除的张某潜入原公司财务室 把保险箱打开 看见巨款已提走 便失望而去 C 李某出狱后生活无着落 计划抢劫附近的银行 他制订了计划 并买回土制手枪一把 后被房东发现私藏的手枪 并报警 警察将其抓获 案例 5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一 犯罪的概述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主犯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 刘某 男 与陶某 女 谈恋爱 不成 刘某迁怒其父亲 想杀他 刘某纠结王 赵 钱商议 计划某日行事 某日上午 四人商量计划 王某思前想后 反悔 提出退出 被刘某打一耳光 与之绝交 刘 赵 钱另行计划 当日晚上 三人同往陶家 路上 钱某边走边害怕 但又不敢公开说 借口上厕所一去不回 刘 赵等不到钱某 两人先走 刘某让赵某上楼杀陶父 自己在楼下把风 刘某把着风 越想越害怕 走了 赵某杀了陶父后下楼 不见人 独自走了 问 刘 王 赵 钱哪些人是共犯 分别属于犯罪的预备 未遂 中止 既遂 综合案例 二 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性的制裁方法 1 刑罚的体系 我国 刑法 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附加刑 驱逐出境 下列关于刑种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B 主刑与附加刑在轻重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C 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必须同时适用D 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A 2 刑罚的量裁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予以裁量并决定其刑罚的活动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 包括累犯 自首和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等等 1 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对于累犯 从重处罚 但过失犯罪除外 2 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视频 五次碾压之后 下列情节可构成自首的有 A 在投案途中被司法人员抓获B 电话投案后未逃逸C 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D 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罪行 ABCD 3 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 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 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5 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在考验期内 如果遵循一定条件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6 减刑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7 假释 假释是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后 能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三 犯罪种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罪 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失火罪 交通肇事罪 爆炸罪 投毒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决水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劫持汽车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金融诈骗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制职工劳动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奸淫幼女罪 五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挪用资金罪 侵占罪 聚众哄抢罪 诈骗罪 抢夺罪 敲诈勒索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抢劫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 边 境管理罪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破坏武器装备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单位行贿罪 九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商检失职罪 枉法裁判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放纵走私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逃离部队罪 拒传 假传军令罪 隐瞒 谎报军情罪 战时自伤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投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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