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城乡规划管理意见.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53045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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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政办城乡规划管理意见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城乡规划的统筹性、前瞻性与科学性,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条件的统筹性。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核提时,要综合考虑托幼、中小学、物业房、警卫室等公共配套设施,统筹相邻用地的规划建设情况,将不宜单独开发改造的零星地块一并纳入,并明确具体的开发建设时限;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将零星地块适时进行收购储备后,再出让土地使用权。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集中连片统一核提规划条件,原则上规划为大型综合社区;“城中村”两个“83”用地之外的政府储备地,一并考虑规划方案,由具备较强实力的开发公司统一运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划定的范围处置土地,在出让权限内原则上避免分割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分割出让的,须重新申请规划条件。二、着力提升建筑方案品质。单体建筑设计要体现个性化和地域特色,避免千篇一律。积极推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制度,重要建筑方案设计要由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的知名设计师参与。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的规划管理,对外地设计单位资质进行核实,对采取恶性压价竞争、违法挂靠、代审代签的设计单位实施淘汰制。推行建筑审美评审,成立建筑审美委员会,力争每个单体建筑都成为精品。强化建筑外装饰、灯光亮化的规划管理,严禁使用低档涂料等外装材料。严把规划审查关,重要建筑方案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审签。三、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把关。对于道路、桥梁以及各类管线、管网等市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建设项目在施工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财政部门要将核实材料作为工程财务结算的重要依据。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组团)、单位院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可以分批进行。申请核实的区域要完成拆迁任务,建筑外装饰和灯光亮化、绿化环境景观及车库、托幼、物业用房等公共配套项目全部建设完毕。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材料以及控房解控证明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证核发的相关手续。四、强化绿化环境景观管理。绿化保护是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的一个刚性原则。城市片区改造和居住小区(组团)、单位院落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景观设计。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必须提供准确标明植被情况、文物古迹的现状地形图及相关明细表,不得随意移植或砍伐古树、大型乔木,最大限度保留现有绿化。涉及城市树木移伐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当先经市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用地性质的调整。已按程序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用地性质,确需调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对于一般性项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对于位置重要、建设规模较大或周围环境复杂的项目,规划部门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未签订补充协议并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涉及城中村改造容积率调整的项目,由所在区政府按程序组织调整。六、强化配建停车场(库)管理。规划条件核提时,应当针对不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详细的车位配建量。户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按1户1个车位的标准配建;户均建筑面积120-180平方米之间的,原则按1户1.5个车位的标准配建;户均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原则按1户2个车位的标准配建;对于商业及公共建筑,原则按每100平方米1.1个车位的标准配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在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时,针对配建停车场库尤其是商场、酒店等经营性场所的配建停车场库,要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用途的,规划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七、积极倡导现房销售制度。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完成环境景观、物业配套、室内装饰等设施建设后,销售现房或者准现房。严格执行房地产预售制度,相关部门要从资信、实力、项目进度等方面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预售资格,积极探索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预销售情况的监管,发现违规预销售项目,要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进一步加强房屋销售预控措施,每栋建筑物均严格控制10%的建筑面积暂缓办理预售手续。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进行核实后,再办理房屋销售手续。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四区及市属各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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