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物权法》维护电力企业权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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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物权法维护电力企业权益从起草至颁布,历时13年,在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关系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建设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将中国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很好的融入了市场经济当中,成为一个可以摆脱市场交易烦恼的精神绿地,成为一个可以让我们栖息巨型保护伞。电力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力供应面对各式各样的工、农、矿企业和广大城乡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力资产与千家万户紧密相连,形成大量的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将产生根本性的重大影响。而如何在坚持为用电客户服务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更好的效益,就是值得我们电力企业深思和探索的一个话题。物权法为电网建设提供保护在电网建设上产生影响近年来,“新农村”建设中的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因电网建设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主要表现在征收补偿、电磁影响等方面。在架空电力线路规划得到批准后,电力企业就有了在特定路径进行建设的权利。但线路下的部分土地原使用人可能会通过在地上新增的种植和建筑等方式,索取更高赔偿金额。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规划批准之后,及时进行路径状况检查和公证,确认路径上即时财产状况。在日后进行赔偿中,对于检查公证后的财产可不予赔偿,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赔偿成本。同时,在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完成之后,相邻地役权问题也是值得我们供电企业关注的部分。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件中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的解释,并对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分电压等级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增树木、建筑。物权法中阐明相邻地役权问题即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问题上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件规定的内容做出了更高层次的诠释和保护。2007年10月下旬,笔者所在的江西省横峰县供电公司便遇到了一起通过物权法相邻地役权问题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件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县城一户居民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新建建筑,其建筑顶楼凉台距离35千伏电路最短距离不足半米,远远低于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至少3米的标准。供电公司查明情况后,按照规定暂停了对其的临时供电,并主动与其商议整改方案。然而,该用户不能理解供电公司的良苦用心,多次无理向省、市供电公司以及部分新闻媒体上访、告状。在上级部门和新闻单位查实情况,并建议供电公司通过司法手段对其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的基础上,横峰县供电公司依旧多次苦口婆心与该用户进行交流,结合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暧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照说明,逐步让用户意识到其认识上的错误。并在方便用户的原则上,与用户达成了“双方各出资一半,对该用户建筑附近的架空电力线路进行改向”的整改意见。通过这次物权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圆满的解决争端,不仅在用户中推广了电力设备保护和安全用电的知识,更让笔者公司上下加深了对物权法的认识,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电磁影响是电网建设的另一突出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居民用户对电磁“污染”心有余悸,给电网建设时的征地、拆迁和平时的电力设施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即是对电网建设提出的要求,也是对电力企业提供了保护。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2007年3月30日,历时近一年的江西首例电磁辐射案作出一审判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技术鉴定书为依据,认定案发线路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及环境保护标准,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九江供电公司在这场官司的一审中胜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江西首例电磁辐射案一审判决结果中“认定案发线路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及环境保护标准,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害”尤为重要。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电力企业应当力求主动,及时进行相关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电磁辐射的安全、无污染。同时,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做好电力科普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加强与民众的有效沟通,将此类事件对电力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影响降到最低。电力设备的归属权也是需要物权法明晰的一个问题。电力设施的归属不但代表其产权所有,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用电客户,特别是居民用户,只考虑使用权,很少在意其电力设备的所有问题,形成了电力设施的产权模糊不清的状态。当这部分电力设施发生事故时,一般社会舆论出于对弱者持同情,电力企业往往难辞其咎,经常有电力企业无过错也得负责、赔偿现象发生。物权法的实施,对各类财产保护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强,为电力设施的产权划分提供了一个更加科学、更加清明确的标准。比如: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公有。”显然,物权法已经明确了小区配电设施的归属,即属于业主公有。再根据按电力法相关规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就可以明确小区配电设施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的责任界定。因此,我们电力企业应当站在“便于日常管理,减少经营风险”的出发点,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类电力设施的产权性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从安全管理和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进行明确的划分,从而确保电力建设的平稳推进和电力事业持续发展。另外,物权法的颁布在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也存在重大意义。电费回收和反窃电工作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两个重要问题,此次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两者都有深远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把拆迁不动的房屋占用人称为“钉子户”,而在电力企业中,也存在“钉子户”,即指拒绝电费,或者拖欠电费的用户。对于一家生产企业,成为“钉子户”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恶意拖欠或者面临倒闭、无力偿的;二是因资金流动困难,短期无法支付电费的。对于前一种类型的企业,为确保国有资产不进一步流失,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对其实施停电。然而,对于后一种类型的企业,停电可能使其无法继续经营生产,导致进一步的恶性循环的发生。物权法的出台,就给了我们供电企业一个依法解决此类问题的新的保障途径。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进行抵押。”因而,供电企业可以通过物权法中最高额抵押和浮动抵押制度找到方法实现对应收电费的追缴。每年电力企业因为偷电窃电流失的资产相当巨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电力企业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查找窃电行为。然而,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居民用电电表产权属于用电客户个人所有,电力企业作为一个没有行政职能的国有企业,已经没有权力随意到用户端检查用电情况了。但这并不是说电力企业就无所作为了。新出台的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或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门。电力企业可以利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机会,与用户确定地役权或相邻关系条款,从而保证能够对其产权范围内及产权分界处的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物权法的制定,意味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将通过法律得到平等地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将通过法律得到更好地巩固,从而可以更好地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社会生产力又好又快地发展。而我们电力企业在这个发展的潮流中,应该积极学习利用物权法,确保产权完整,加速资产增值,展现自身价值,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力推动器。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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