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50130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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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EPC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吊装作业: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二、吊具、索具: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轮箍和挂钩等;三、吊装设备的额定负载能力: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四、起吊重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五、作业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六、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2-第四条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必须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把关,严格管理。第五条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业主方(监理)、总包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第六条重大起吊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总包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否则不得施工。(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如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件设备吊装);(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五)起吊危险品;(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3-第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警戒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第九条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第十条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第十一条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第十二条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第十三条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第十四条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第十五条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三)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五)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4-(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第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起吊:(一)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三)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四)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包括额定荷载、静载、动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等部门监督进行,试验结果交监理、总包方备案。第十八条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第十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机守则;(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四)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五)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三)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安装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5.液压保护装置、管路连接是否正常。(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2.轨道的安全状况;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第二十二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第二十四条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第四章起重吊(索)具第二十五条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由施工方按要求逐件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由使用部门统-7-一在绳头100mm范围内涂红色标记,并挂上铭牌。第二十七条各施工方所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台帐,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起重工具检查及试验的周期和要求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要求执行。第五章起重机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第二十九条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及要求:(一)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等均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二)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常识;(四)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明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都必须听从;(五)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两人同岗操作,禁止轮流值班,必须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第三十条起重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一)起重机指挥人员必须按照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指挥。(二)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8-(三)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看清身后行走路线,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及障碍物。(四)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五)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六)凡是指挥大型起重机具吊运物件,必须使用哨子和旗子指挥。对讲机只能做为辅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对讲机发布指挥信号。(七)在无法使用旗、哨和视线不足等情况下,用对讲机作为起重指挥联络信号时,必须保证对讲机有充足的电源,讲话、收听清晰明确,如起重司机没有听到连续信号时,应停机确认。如因对讲机缺陷或故障,未能发出正确信号造成事故,追究对讲机持有人的责任。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总承包方项目管理部对分包单位重大起重吊装作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包括:(一)起重机械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查,目的是消除起重机械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二)起重作业安全施工条件检查,主要是检查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施工。第三十二条吊装作业票管理规定(一)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1关键性吊装作业;2本规定明确要求须办理作业票的吊装作业。(二)吊装作业票的审批吊装作业单位制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写起吊前安全检查单后,向项目部提出吊装作业票许可申请,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批。(三)吊装作业票的取消总包项目部吊装作业的安全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要求时,有权将吊装作业票取消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作业票被取消的原因。(四)吊装作业票的时限吊装作业票期限在审核起吊计划时确定,并在作业票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作业票。(五)吊装作业票的分发吊装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作业现场负责人;第二联交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第三联由总包项目部留存。(六)吊装作业票的关闭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作业负责人与作业票批准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作业票第一联签字关闭。(七)吊装作业票的存档吊装作业结束后,由项目部将已关闭的作业票的第一、三联存档一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事业部工程项目部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单位,项目部有权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限期纠正。第三十四条各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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