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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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及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等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等进行明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设备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二、动火作业范围划分(一)动火作业区的划分1、固定动火区: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无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实行审批备案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进行现场勘察、备案,分管领导批准。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在临时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无动火作业证不允许进行动火作业。(二)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划分临时动火区动火等级可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1、一级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包括:处于运行状态的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管道,盐酸储罐及管道,压缩空气储罐及管道,天然气站及管道,液氮储槽及管道等。2、二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产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五金仓库,包装物仓库,煤油、柴油、润滑油等油类存放点,包装器材厂,包装物加工班,木工房,模块保护片切割工段,变电站,凉水塔,木屑堆放点,夹芯为聚苯泡沫材料的厂房,停止运行泄压后的一级动火区域等防火部位。3、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三、动火作业管理(一)动火作业原则1、未办理动火作业证不动火。2、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8、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9、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10、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11、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二)动火作业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库)区等重要部位一律严禁动火。2、二级动火:由负责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前提出动火申请(外协施工队伍由用工单位提出动火申请),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作业现场监护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经设备处现场复检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外来施工队伍由用工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制定安全措施,确定作业现场监护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动火地点所在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员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经动火所在地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三)动火作业管理1、动火申请单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2、凡在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3、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4、动火作业申请单只限于在所申请动火时间及动火区域内使用,如动火工作延期、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理。5、分厂内部动火单位应每月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外部动火人员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6、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应逐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如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检查电、气焊工具,安全防护设备,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申请单(经批准的动火作业申请单即为动火作业证)。7、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严禁在烈日下曝晒。8、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单后,方可继续进行火作业。9、作业完成后,动火监护人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四)其它管理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动火作业管理的行为,将视为一项不合格安全控制点,对相关责任人在分厂内进行通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鲁阳股字(2007)第28号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外来施工队伍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动火作业管理的行为时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安全事故时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对用工单位进行通报处罚。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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