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门口摔伤引工伤认定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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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门口摔伤引工伤认定纠纷赵海燕在一家宾馆做洗菜工。2010年11月,赵海燕乘坐儿媳的电动车去上班。在宾馆门口,赵海燕下车准备去保安室打卡时,摔倒在地受伤。后赵海燕向工作的宾馆负责人提出,要求宾馆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遭到宾馆方反对。宾馆方认为,赵海燕乘坐儿媳电动车在宾馆门口外,在电动车尚未停稳时下车摔伤,不是工伤。赵海燕遂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赵海燕在宾馆门口,准备工作前摔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宾馆不服,向上饶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8月,上饶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断案法院认为,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了修改,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包括自愿加班)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的途中。主要责任,应以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的结论为准。比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的地点可以是城市街道、铁路、或是水上。在本案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人,应当认定为工伤。赵海燕在上班前准备去保安室打卡时,在宾馆门口摔倒在地受伤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原告单位应予以赔偿。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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