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及待遇.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47514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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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停工留薪期及待遇停工留薪期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企业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表)确定停工留薪期,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六个月作为停工留薪期。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停工留薪期。5至10级的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执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认为受伤部位已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要求复工并经企业同意的,可以以实际休息时间为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应将工伤医疗机构对其受伤部位及伤害程度情况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报送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医疗机构认为需要休息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在七日内依据有关休假证明向用人单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长;用人单位对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在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职工仍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从工伤休假的第一天起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和延长的时间,延长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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