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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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企业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工作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坚实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三)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等事故易发、多发、频发以及重特大事故集中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稳步下降。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责任体系、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责任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县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五)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县安监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六)着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县安监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要严格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企业要积极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因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恶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县环保局负责)(七)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针对生产工艺和装置特点,认真进行风险辨识,确定危险源点,建立完善各类作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制度。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县安监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八)切实加大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县安监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县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九)严格执行作业现场企业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十)抓紧做好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培训质量。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建设局、县质监局负责)(十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及保险政策。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责任保险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申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中小企业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分工负责)(十二)强制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存在国家首批公布重点监管的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企业,必须在年6月底前完成自动化改造。(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中小企业局、县国土局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内完成。(县交通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中小企业局、县公安局、县农牧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配合)在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配合)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县质监局牵头,县安监局配合)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县安监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四)不断强化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化工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安监危化84号),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整体及单项工程(设备)的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运行)等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试生产(运行)的,企业要制定方案,申请备案,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中小企业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五)扎实推进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企业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作业环境,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要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强职业危害防范。(县安监局牵头,县卫生局、县中小企业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六)严格规范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企业,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十七)切实加强地面挖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在挖掘施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种地下管网的分布和走向,制订可靠的保护措施,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地下设施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建设单位要协调各类地下设施业主单位对地下设施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各类设施安全。(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十八)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政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县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十九)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安监局配合)(二十)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预警监控和工作考核。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企业。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预警监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确保预警监控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加强动态考核和年终考核,落实奖惩措施。县安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指标控制情况,并结合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县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二十一)切实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县财政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加大支持应急救援体系、执法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建设的投入力度。(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中小企业局、县安监局配合)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矿山安全技改建设、防透水和小矿井整顿关闭等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安监局配合)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县公安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牧局配合)(二十二)继续深化“打非治违”行动。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抽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二十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审批、监管的责任。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申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建设、违规生产、违规经营。(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中小企业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分工负责)(二十四)继续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管理混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监管不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县级领导的责任。(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检察院配合)(二十五)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水利、农机、电力、新能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县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二十六)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安监局配合)(二十七)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安监局、人行县支行负责)四、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二十八)大力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县上的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中小企业局、县科技局、县交通局负责)(二十九)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抓好标准化企业的培育工作及达标企业的升级工作,开展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县安监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建设局负责)(三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预防措施。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步推广应用顶板管理监测监控系统、冲击倾向地质条件矿井监测监控预警、矿井防水超前钻探、矿井机械通风、HAN阻隔防爆以及静电危害等实用技术;积极推广职业病防治和劳动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作业场所尘毒危害控制技术研究。(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配合)五、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能力(三十一)不断加强企业应急管理。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制订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办法,配备应急物资,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所有地下非煤矿山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至少开展2次应急救援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1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演练必须接收各监管部门的监督,并在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配合)(三十二)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配合)(三十三)着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抓好县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的基础上,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要建立县、乡镇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事故应急联动机制,整合社会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现有矿山安全救护队、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救护机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效率。(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配合)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三十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科学合理配置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要下大力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器材,强化安监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县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三十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体系。要依托科研机构,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价认证、教育培训等服务性机构。(县编办牵头,县科技局、县中小企业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负责)制定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其从业行为。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人社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三十六)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各类企业要注重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县教育局牵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配合)(三十七)着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乡镇、部门和各类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强化专项经费保障,创造必要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促进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从集中宣传向常态化转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推进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县安监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中小企业局、县教育局配合)(三十八)努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县安监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中小企业局配合)(三十九)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财政局、县安监局负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乡镇、各部门和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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