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不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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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不变案例周某是济南某建设公司职工,2008年3月10日,周某在工地组织施工过程中,被搅拌车爆破的轮胎激起的石子打伤右眼,致使右眼球严重受损并被摘除,2008年5月4日,被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周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建设公司为周某平均每月发放工资1051.36元;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因周某休病假,建设公司一直未能安排周某工作,每月仅支付其工资613元。周某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357元。2009年9月,周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和伤残津贴差额。分析仲裁委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周某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由建设公司补足其工资差额部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因周某休病假,建设公司一直未能安排周某工作,建设公司应按月发给其工资的70%的伤残津贴。仲裁委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仲裁庭裁决:建设公司支付周某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工资及5级伤残津贴差额共计6025.96元。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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