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人员不应成为企业安全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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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人员不应成为企业安全员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除了需要内部安全人员的努力外,安监部门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助推力量。安监执法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这是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消除问题隐患、提升安全水平的主要渠道。但我们也发现,部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对执法工作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导致出现工作失位、缺位和越位等现象,没有达到安监工作预期的目的。安监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参加伤亡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通过开展扎实有效地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通过发现、制止和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使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成因,然后自觉主动地去消除,这是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运转的基本形式,也是形成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的有力支撑。可是现在有些安监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工作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时,有时不分重点,事无巨细,逐个车间走到,逐台机器查到,逐名员工问到,甚至拿着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围着车间走,绕着设备转,看有无泄漏,查是否超标。有些单位还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查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岗位查到,不仅在上班时间查,还要在休息时间查,不仅在领导在时查,还要在领导不在时查,既要发通知查,还要突击查等作为经验,使执法人员完全混同于企业的安全员,而企业真正的安全员却只搞陪同、当解说,执法人员喧宾夺主,企业内部人员却只是袖手旁观,出现了本末倒置的情况。此外,除了现场检测,执法人员还要对各项规章制度逐一检查,这样,每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同时也对执法人员自身精力提出很高要求。而这样出现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执法人员疲于应付,苦不堪言,另一方面执法效率不高,效果不好。安监部门代表当地人民政府行使安全监管职能,主要包括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但就当前情况看,大部分精力主要向管理倾斜,而监督作用则没有有效发挥,即便如此,在直接管理上,也往往由于职责不清晰、目的不明确、方法不得当而使工作的着力点不对、受力点不匀。如果不及时理顺安全监管工作的内外体制,明晰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即便安监部门的力量再强大,装备配备再先进,都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看似干了大量工作,但也可能是种了别人的田,却荒了自家的地。磨刀不误砍柴工。安监部门成立相对较晚,执法监察工作刚刚起步,这种情况下,盲目追求检查数量不如先对执法工作本身进行正确理解和准确定位。笔者认为,安监部门开展执法监察可参照交警式执法模式。交警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一汽车闯了红灯,交警的执法对象是闯红灯这种违法行为,至于闯红灯是由于自身故障还是操作失误,都不能左右闯红灯这一既成事实,也不能改变接受处罚这一后果。作为交警,也没有责任去帮助司机查找车辆故障和提高驾驶技能。同样,安监人员的执法对象是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至于产生违法行为是因为员工的违章操作还是制度不健全,安全执法人员在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指出,但不能替代企业去分析和排除,应由企业自觉主动地去整改和纠正。我们也可以把执法理解为对一条线的管理,这条线就是高压线或底线,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碰到就危险,超出就违法。执法工作的对象是这条线之外的行为,对此类行为要采取强制的办法予以纠正和查处,而对线内的行为,即合法行为,可以提供服务和咨询,但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看清对方的前提是认清自己,理清执法思路的前提是准确执法定位,这个问题不解决,开展执法行为就会偏离目标甚至失去方向,即便出发点如何端正,有时也会好心办错事,甚至出现失职和渎职行为。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级负责、责权明晰的有序机制,职责明确、队伍精干、工作规范、服务热情是法治社会、服务政府和高效机关的应有之意,权力不争抢、责任不谁诿、工作不扯皮、节奏不张弛是开展工作的和谐局面,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这一天字号工程,也应努力向法制化、规范化、具体化迈进。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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