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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医患纠纷的原因及防范,2,医患纠纷:是指由于多种原因引发在医院各个科室、部门的患者或家属与院方之间发生的矛盾与争议。,3,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成因分析,4,一、医患纠纷的现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06年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中,坦承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有些地方甚至多次发生暴力攻击医务人员事件。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医患纠纷连年上升,有些地方近年来成倍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不但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案件性质越来越复杂,处理很棘手。,5,6,7,8,二、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水平的大幅上升,使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医患矛盾实际上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同国家的医疗体制、医院的医疗服务等方面的矛盾。,9,(一)医疗体制方面,美国的人均卫生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 倍,加拿大人均资源占有量是世界平均的4.5 倍。中国人均卫生费用只有世界平均数的1/10,大约是美国人均费用的1/100。 2005年中国每千人有151个医生,在世界19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70位,比人均GDP 排名高出40位。美国的人均医生数是每千人359个,法国337,英国22,韩国16,新加坡1.4,印度0.6。,10,根据05年的一项统计 ,多达70% 的医师和护士居住在城市地区,在大城市中,80又集中在国家大医院。城市地区的医师密度是农村地区的两倍多;城市的护士密度比农村地区高三倍多 。 医生中,合格的大夫集中在城市,乡村医生许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疗培训。,11,08年的统计显示,医生的收入普遍偏低。2008年医疗卫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仅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12倍,比一些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低得多。 成为医生,需要接受多年正规教育,而后要不断接受在职培训,工作压力、责任风险都很大 医生的付出和收获严重不等。所以导致了本该作为福利单位的医院反而想方设法从患者下手而增加效益。高尚的医疗服务一下变成了交易。,12,医生: 超负荷工作:90%医生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13,40.1%城市居民和4%农村居民享有大病医疗保险 ,但农村居民入保多为自费。这导致了“小病扛、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现象,14,15,(二)医方因素,医患关系的发生,来自医疗机构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现代医院因日常经费支出和自身建设的需要,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很大程度地考虑着医疗活动的效益问题,甚至很多医院以后者为主要任务,“先掏钱后看病”的现象已司空见惯。,16,其次,由于经济社会的影响,医务工作者或多或少地受利益驱动,随之出现了吃病号、收红包、开回扣处方等社会不良现象。 第三,由于医政、药检、宣传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铺天盖地的医疗广告充斥人们的耳目,夸大其词的医、药宣传使人民对医、药机构的信任度下降。,17,第四,医护人员的素质问题,包括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也是医患矛盾的诱发因素,部分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能做到以人为本,服务态度不端正,歧视病号,缺乏良好的沟通。,18,江苏省人民医院医患沟通中心资料显示,该中心自2004年8月成立以来已经处理了数十起医患纠纷,结果发现,其中有六成纠纷都缘自医患双方的沟通障碍;中国医师协会的统计表明,90以上的医患纠纷实际上是由沟通不当引起的。,19,(三)其他社会因素,毋庸置疑,我国还有相当比例的国民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对于具有相当科技含量的医疗科学,一些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对病人所患疾病缺乏理性认识,因而对医疗的正常后果不能理解和接受 。,20,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或利益驱动对医患纠纷进行负面报道,甚至片面鼓吹巨额医疗赔偿 。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落后、医疗法规滞后、纠纷处理机制不科学等等,都是医患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21,医生和患者均是恶劣医疗环境的受害者。,22,医患纠纷的防范,23,1 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职业道德,24,2 加强医患沟通,减少矛盾,25,3 做好证据的保管,强化证据管理 4 建立奖惩制度,增强责任意识 5 完善尸检制度,26,防范医患纠纷的一些细节及技巧问题,27,杜绝医患纠纷的决定因素:人-自己的素质,28,杜绝医患纠纷的检验标准:病人的满意度,29,杜绝医患纠纷的一个礼貌:顽强的礼貌,30,杜绝医患纠纷的一句名言:没有不知道,31,杜绝医患纠纷的三个口号:,规范汇报签字,32,杜绝医患纠纷的三个座右铭:,细节决定成败技巧决定效果技术决定后果,33,杜绝医患纠纷的具体素质:1.医德医风、率先垂范 2.遵守规范、敬业奉献 3.团结友爱、主动积极 4.业务精湛、服务优质,34,5.彬彬有礼、顽强礼貌 6.组织协调、快速准确,35,杜绝医患纠纷的技能,一、思想交流技巧1.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急症急治。任何时候都要把急、危、重病人的抢救放在首位,克服麻痹和懈怠思想。,36,2.应站在病人和家属角度上用现代医学最新观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病情。对病情估计要实事求是,留有余地。尤其急诊病人病情复杂、变化快,有时难以预料。因此,在向病人和家属交待病情时,不要轻易下“没问题”或“没危险”的结论,以免病情万一变化,家属毫无思想准备而出现不必要的误解。,37,3.切忌诊断与治疗脱节,坚持边检查边抢救。对一般情况较差、生命指征不稳定的危重疑难病人,在诊断未明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抗休克、补液、吸氧等应急措施,不能消极地等待化验及检查报告,丧失抢救时机。,38,4.不得在病人和家属面前讨论病情或议论同行及外院。疾病有一个发生和演变的过程。对疾病的诊治,医务人员之间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但在病人和家属面前议论,有时就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误解,不得当着病员和家属的面前指责同行和外院。,39,5.认真学习,虚心请教,切忌不懂装懂、自以为是。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实践,遇到不懂的问题、不会处理或处理没把握的病人,一定要及时向上级医师求教,绝不能不懂装懂,以免贻误病人病情。,40,二、三基理论与实践均要训练有素,牢固掌握基本技能要求。(一).具体要求熟练掌握的常见急危重症的诊治 1.循环系统:各种休克、严重心律失常、急 性心肌梗塞、心力衰竭;,41,(2)神经系统:急性脑血管意外、颅内压危象、昏迷、中枢性感染; (3)呼吸系统:呼吸衰竭、重症哮喘、血气胸、ARDS、急性喉梗阻; (4)消化系统:上、下消化道出血、急腹症、肝衰竭; (5)内分泌代谢系统: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钾血症;,42,(6)泌尿系统: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石症; (7)儿科危重症:肺炎并心衰、腹泻与液体疗法、小儿惊厥、感染性脑病、晚发性维生素k缺乏、新生儿窒息; (8)中毒:农业中毒、药物中毒、食物中毒、灭鼠药中毒、有害气体中毒、动植物性毒物中毒、强酸强碱中毒; (9)其他:电击伤、溺水等。,43,(二).对以下辅助检查项目能熟练掌握其正常值和病理意义,并迅速做出基本判断。 (1)血、尿、粪三大常规,尿酮体、尿三胆、大便隐血试验; (2)电解质、血糖、肝肾功能、血气分析、肥达氏、外斐氏反应; (3)血、尿淀粉酶、胆碱酯酶; (4)三P试验、凝血酶原时间、出凝血时间; (5)脑脊液、胸积液、腹水等测定; (6)心肌酶谱、肌钙蛋白;,44,(7)胸部平片(特别对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大叶性肺炎;肺不张;血、气胸;肺梗塞;心包积液的判断); (8)腹部平片(特别对肠梗阻、空腔脏器穿孔的判断); (9)心电图(特别对常见心律失常和心肌梗塞的判断); (10)外伤性骨平片(明显的骨折和脱位); (11)头颅CT(较明显的颅脑外伤和脑血管意外的读片)。,45,三、急救操作技能1.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绿色通道)2.初级和高级心肺复苏术(含电复律、除颤)3.体内、体外临时起搏4.深静脉插管、中心静脉压测定5.胸腔穿刺抽气、抽液、闭式引流术、腹腔穿刺术6.留置胃管、胃肠减压、洗胃术、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术,46,7.院前急救: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技术 8.娴熟掌握本科急救仪器使用,47,常见的医患纠纷案例,48,1、病人执意出院病情加重 医生未加劝阻担责 案例*县*镇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某医院抢救。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晚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次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刘某亲属一纸诉状将巫山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开始申诉。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在进行多方面分析后判决该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4万元。,49,解析尽管家属强行要求未痊愈的病人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是院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该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防范要点1 医务人员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记载病人住院治疗的内容。2 与患者加强沟通,告知提前出院的危险性。对于不宜出院的患者,应强力劝阻,了解具体原因,多为患者做思想工作。3 如患者坚持要出院,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情危害性以及出院后要注意的事项,嘱咐患者定期回医院进行检查。最好获得患者及家属对告知内容的书面确认。,50,2、莫因熟人忽略手术签字 案例 原告王某是一名年仅10岁的残疾儿童,被告是他出生时的医院。 原告诉状中称,其怀孕近42周的母亲1991年9月1日由于腹痛一天而住进被告医院,经医生检查其应于当晚11时左右出生。然而直到第二天12时他才出生。该院医务人员在接生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他出现残疾,经儿科医生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颅内出血。出院后原告监护人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均遭到拒绝。,51,被告医院认为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当得知孕妇已妊娠近42周时,医院即建议她接受剖宫产,但孕妇及家属不同意。第二天人工破膜发现羊水已达度污染时,医生又嘱其接受剖宫产以尽快结束分娩,孕妇及其家属也予以拒绝,在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持续性枕横位时,医院为原告母亲行会阴侧切并使用吸引器而娩出原告。医院为原告母亲接生时均按妇产科正常规范要求接生,并无过错。,5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若能认定在破膜时羊水出现度浑浊,医院已建议其家属产妇行剖宫产,而在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医院以后的措施是适当的。但医院的病历上没有记载告知家属宜行剖宫术,也无家属签字。经了解得知,医务人员顾某是孕妇的朋友,其一直在场,因此家属拒绝剖宫产时就未要求家属签字。 2002年10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终于与被告某医院达成调解,由被告一次性给付王某66000元,结束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53,解析 原告母亲在分娩中出现羊水度浑浊时,被告有无履行告知义务,是本案的焦点,从中引发的问题令人深思。熟人看病本应是图放心,但恰恰因为是熟人医护人员更不能省略应履行的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母亲出现羊水度浑浊时,顾某曾强烈建议其接受剖宫产,家属不同意,而顾某却疏忽了家属签字,最终失去法律凭证。经鉴定虽与原告的残疾无因果关系,但值得医务人员引以为戒。 防范要点 1 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详细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二是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 2 医务人员在履行医院的各种义务时,一定要按规范程序办理。特别是对待亲戚和朋友,更要以真诚的态度认真履行医院的各种义务和有关程序。这样做既是对亲朋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医院负责。 以情代法、以亲代法、以熟人关系而代法往往会产生疏漏, 滋生纠纷,影响亲朋和气,又影响医院工作。,54,3、医生初诊失误不承担赔偿责任,侵犯病人知情权需承担责任案例 江苏省*县农民甲某因3岁的女儿乙某持续发热三天且咽部红肿到该县人民医院就诊,县人民医院根据患者家属陈述的病史及检查后的症状和体征初步诊断为“川崎病”。收住院并应用抗生素进行治疗。(注:“川崎病”又称为“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征”,由日本医生川崎富作于1967年首次报道,故命名川崎病,此病是以全身小血管炎为主要病理改变的发热性疾病,病因不明。川崎病早期很像感冒即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主要表现为发热和咽部充血,也很容易误诊为感冒,但是按感冒应用抗生素治疗,患儿往往发热超过5天仍持续不退,并伴有皮疹、淋巴结肿大等症状)。,55,住院后,甲某和其妻子由于不知道“川崎病”是一种什么病,询问经治医生,得到的答复是:川崎病就是川崎病,跟你说你也不懂。于是心理非常恐慌,当即租车带女儿赶往南京到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经省人民医院检查后,以发热待查,予以输液治疗,后确诊为上呼吸道感染,三天后治愈出院。 甲某遂以*县人民医院误诊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女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前往南京就医的交通费和住宿费。,56,解析 *县人民医院虽然在初诊中将乙某的病诊断为“川崎病”,客观上讲存在初诊失误,但“川崎病”起病初期类似于上呼吸道感染,该院在初诊后的用药基本对症,并未造成副作用或其它不良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泗洪县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 但是*县人民医院存在未履行告知病情义务的过错。如实告知病情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川崎病”对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家属来讲,必然非常陌生,作为医务人员更有义务进行如实告知和耐心解释,那种“跟你说你也不懂”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57,本案中的甲某如果不以*县人民医院初诊误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而是以未履行告知病情义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县人民医院将有义务承担因其过错给甲某造成的损失。 防范要点 1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为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有义务详尽告知患者其病情与治疗方案,以消除患者及家属的焦虑与误解。 2 应注意以适当的形式保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证据。,58,4、患者对药物过敏 医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2003年7月3 1日,(原告)刘某因发热两天、头晕、咳嗽到广州市某医院(被告)就诊,经查体温为38.2,医生经血常规、x线检查后,对刘某拟诊为支气管炎。刘某自诉其对青霉素、先锋过敏,接诊医生遂在原告病历的药物过敏一栏填写:抗生素过敏(青霉素、先锋)。针对刘某的情况,接诊医生给予刘某复方氨基匹林2ml肌注退热,并给予磷霉素钠静滴消炎。静滴后5分钟之内,刘某出现呼吸困难、面色青紫、神志不清、血压下降至9060mmHg,医生即行对原告实行了呼吸机、地塞米松、速尿等对症治疗。经抢救刘某的病情得以控制,又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但右眼出现视朦,经被告治疗,效果不佳。刘某于2003年8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药物过敏,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万元。,59,解析 原告因为发热去被告处治疗,被告的接诊医生在了解原告对青霉素、先锋霉素类药物具有过敏史的情况下,选择了磷霉素钠对原告的病情进行对症治疗,虽然原告在使用了磷霉素钠后产生了过敏反应,但这并非是被告的接诊医生所能预料的,被告的治疗行为并未违反医疗护理规范和诊疗规范。经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行为符合医学相关规定,故被告不存在过错。至于原告认为其使用的药品可能不是磷霉素钠或其使用的磷霉素钠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60,防范要点 1. 对每例患者应认真询问药物过敏史,并如实做好记录,确认后用药。 2.对已明确过敏的药物禁忌使用应严格指征。 3.对有过敏史的患者要特别关注,尤其是在使用未明确发生过敏但可能发生变态反应的药物时要慎重用药。 4.使用时严密观察药物反应,要特别注意发生过敏性休克的前驱症状。 5.常备抢救过敏性休克的药品、器械,医护人员熟练掌握过敏性休克的抢救规范。如有意外过敏发生,立即实施相应抢救方案。 6.如有必要,及时封存现场。(双方当时人必须同时在场,有特殊情况应与检验机构三方同时在场) 做好详细的病历记录,不随意做修改。,61,5、护理不当引发纠纷 案例 56岁女性患者吴某因“咳嗽、咳痰10天,气短3天”入住某市中心医院一分院内科,入院前有胸闷、气促、呼吸困难、全身无力表现。查体双肺可闻及干性啰音,心界左下稍大,心律齐、无杂音,双下肢呈凹陷性浮肿。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冠心病、甲减性心脏病。入院当日,吴某上厕所时发生晕倒,经抢救后好转。次日上午,吴某遵医嘱前去拍片,拍片返回途中又突发晕倒,出现气促、呼吸困难等表现,家属急用推车推回病房,立即给予吸氧等处理,但患者仍感气促呼吸困难,同时出现口唇发绀;15分钟后神志丧失,呼之不应,抢救35分钟后死亡。医院认为其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1冠心病:心功能衰竭,心脏骤停;2心包积液?心脏骤停;3心肌病?心脏骤停。,62,解析本案经法医鉴定吴某的死亡应为本身疾病所致。但也应注意到,医方对吴某的治疗过程存在明显不足,入院当日吴某曾晕倒,但这一情况未能引起医方的足够重视;第二日仍让患者自行前去拍片,没有医护人员陪伴,不携带氧气袋,由于准备不足,抢救显得非常忙乱。该案中,吴某因病死亡,但由于医院过失明显,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63,防范要点 1患者入院后,医护人员应密切注意患者病况,遵守医疗常规。特别是对于心衰患者,一定要减少体力活动和精神应激,严重者一定要卧床休息。医方的医嘱及护理应认识到这一点。此类患者外出病房时(如拍片、检查),要安排人员陪护,防止意外发生。 2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要进行充分的估计,做好应急准备,如遇突发状况应采取进一步抢救措施。 3急诊抢救人员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抢救环节,准确操作。因护理引发的医疗纠纷及事故非常多见,环节也比较多,如吸痰、热敷或冷敷、注射、发药等等,医务人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做到有备无患、点面结合,使医疗纠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减少纠纷事故的发生。,64,6、未能及时转院引发的事故 案例 2003年11月某日,一男性患者,49岁,因剧烈、持续性上腹部疼痛1小时就诊于某市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就诊时呈痛苦病容,疼痛无放射,剧烈难忍,平卧加剧。腹部检查未见有意义体征发现。查血、尿、粪常规均正常;检查2次心电图也均正常;X线片及腹部B超检查均未见异常;反复查血、尿淀粉酶2次,除一次尿淀粉酶稍高外,余均未超出正常值。因无法明确诊断,遂请各科会诊,后暂以腹痛待查、急性胰腺炎早期收住普外科。在前往病房途中病人突然意识丧失,脉搏、血压皆不能测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从发病到死亡共15小时。法医尸检示升主动脉夹层,其夹层由主动脉根部瓣膜处向下延伸,并发极少量出血至室间隔后波及房室结区,致心脏传导系统功能障碍和心功能衰竭而死亡。这在以往主动脉夹层致死的案例中非常罕见,即使对该患者及时确诊并给予正确治疗,其死亡的最小几率也可达到60,在国内的医疗条件下会更高。,65,虽然如此,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在该医院停留达15小时,期间曾多次要求转诊,但院方并未采纳,最终导致患者死亡,遂引发医疗纠纷。法院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医方向患方赔偿各种费用逾6. 9万元。 解析 该案中,医方的过失之处主要是因未能及时转院而导致延误诊疗及误诊误治,最终致使患者死亡。当然,这些情况的发生和该院管理水平以及相关制度、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医务人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医疗纠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减少纠纷事故的发生。,66,防范要点 1 重病患者诊治期间应为其进行必要的检查。本案医生虽然在会诊记录中曾考虑到心血管疾病的可能性,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心脏及大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该院具备检查条件),仅行心电图等常规检查,故而导致误诊误治。 2 遵守医疗常规,忌滥用镇痛药,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病情。 3 医生在患者病情危重、无法确诊的情况下,应及时履行建议转诊的告知义务。,67,7、三起欺诈性医患纠纷问题 案例 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曹某于1999年3月5因纵隔肿瘤住被告医院胸外科,在住院期间输血600毫升,曹某出院后于6月8日在某传染病防治医院经检查有丙型肝炎,为此向法院起诉认为血站提供血液不合格导致输血感染丙肝,要求被告医院和血站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在答辩期间,被告医院调查发现原告1997年12月就得了丙型肝炎,一直未痊愈;而医院自身在输血过程中血液合格,程序得当,此案最后原告撤诉。(简称案一),68,7、三起欺诈性医患纠纷问题 案例 二、2002年成都市大邑县一肝癌患者到市某大型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开刀后发现其病症已到晚期,做手术已无多大用处,经患者亲属同意将伤口予以缝合,随后患者在亲属陪同下出院回家养治。一个月后因病死亡,在患者尸体火化后,在骨灰中发现有一烧焦的医用手术钳,其亲属遂请当地公证处予以了公证,称患者开刀缝合后疼痛难忍,肯定是医院将手术钳遗忘在患者体内。某新闻媒体也随即予以了报道,影响很大。几天后,该患者亲属在律师的陪同下到医院讨说法,医院将病人手术后所做的CT和X光片病历资料调出查看发现根本没有什么手术钳,遂将此事报告给公安机关,经调查原是患者亲属在尸体火化时故意将手术钳放在患者衣服口袋里的,想制造医疗事故借机索取一笔财物。(简称案二),69,7、三起欺诈性医患纠纷问题 案例 三、2000年成都市一位两岁儿童患者因患肺炎在某个体诊所用药,未见好转,遂转入市某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该院医师诊治,发现原诊所医生用药错误,已引起小孩诱发脱脂皮炎,住院一天后,由于脱脂皮炎急速发展导致小孩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患者亲属在医疗“串串”的唆使下在该医院设灵堂、摆花圈闹得乌烟瘴气,要求院方赔偿十万元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后由于该院处于市中心,第二天市内有大型会议召开,政府和公安机关要求该医院迅速将此事处理好,第二日凌晨医院迫于压力给患方六万元钱才将此事解决。患方拿到钱后分给医疗“串串”3万元钱,在此医疗纠纷中院方根本无过错而损失六万元钱,并严重影响其工作秩序和医生工作积极性。(简称案三),70,解析 从欺诈性医疗纠纷中患方的角度来讲,其本质属性就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借此达到骗取医院钱财的目的。 在欺诈性医疗纠纷中,患方所主张的医疗事故根本不是医疗机构的原因造成的,而是患方捏造了一个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很容易使不了解内情的人们上当,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其实在该类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纯粹没有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所谓的“医疗事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在案一和案二中患方所主张的事实中医院根本没有过错,是患方捏造的一种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在案三中儿童患者的死亡是由于院外医生错误用药所致,与该儿童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71,防范要点 (一)切实维护患者利益。“以病人为中心”,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健康权、咨询权、隐私权;把“话”说到,把“理”讲清;不给患者可避免的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损失,不对患者有歧视。 应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包括“就利弊害”的自主决定,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副作用时医方须权衡利弊,尽可能将“伤害”降低到最小。,72,防范要点 (二)强化证据管理,做好举证准备。 医务人员应强化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书写规范和检查标准,调整以往病案书写要求中不合理或不适应举证新规则的内容。 做好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履行,重要的讨论、会诊、查房内容的记录等工作。 严格限制病历返修工作,保证病历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强化门诊病历质量检查监督,特别是由病人保管的简易门诊病历书写质量,管理系统医生工作站电子病历的单位还应考虑到目前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必须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书写完病历后,及时打印成纸载病历并签署全名。,73,严格规范诊断证明、医学证明,开具行为尽量不要出具书面资料;非出具不可的,也必须客观描述,严禁主观臆断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之间的因果关系。本着“客观给病人,主观留医院”的原则,对主、客观病历资料、影像资料进行分类管理。 保证病历资料不丢失。明确承担病历复印任务的单位和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登记;病历的复印和封存要界定当事人资质。,74,防范要点 (三)加强现场实物管理。 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怀疑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医院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由三方共同封存。 重视尸检工作。所有死亡患者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要求,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方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对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75,由经办医师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医院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通过严格的证据保全工作,为欺诈性医疗纠纷中及以后的诉讼中做好举证准备,不给欺诈性医疗纠纷中存在投机心理的患方可乘之机。 最后就要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无理取闹的患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消除对医疗机构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使其医疗“串串”们失去生存的土壤,从而逐渐降低欺诈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建立正常的医疗秩序。,76,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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