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医疗纠纷的防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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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医疗纠纷的防范,近几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数量剧增、性质恶化、索赔额暴涨。出现了患者、家属冲击医疗工作场所,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医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广州男童入院3小时死亡,600亲属围医院。,100人去抢医院食堂的饭,昆明,2006年,深圳一家民营医院因医疗纠纷全院医护人员头戴钢盔上班。,2006年河北廊坊有一医院,患者因疑多收费将一女医生的左手砍掉,同时将其右眼打失明。,2008年武汉有 一医院,患者 因脑血栓死亡, 其子为向医院 索赔,劫持 一名护士 为人质。,南昌二院,福建南平医院,患儿挂水猝死,民众自发悼念。 2010年11月28日晚,家住江苏张家港杨舍镇百桥花园4岁9个月小男孩,因头晕、呕吐,由父母带到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生诊断为常规感冒,开药挂水,大概5分钟,孩子说肚子痛,15分钟就开始翻白眼,嘴唇发紫,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儿科临床特点,2,儿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3,儿科医疗纠纷的防范,儿科是一个高风险的学科,因为病人年龄小,起病急、变化快,生命非常脆弱 。 患儿很难将自己的不适症状表述清楚,在临床工作中与其他科室有很大的不同。现在大多为独生子女,都是家里的宝贝,,家长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也很高,尤其在儿科门急诊这种窗口单位,稍有不慎易与病人家属产生医疗纠纷。 儿科临床工作的范围包括从新生儿至青春前期儿童疾病的诊治工作。儿科疾病的临床经过通常较重,,儿童每个生理年龄阶段均有其独特的发病特点,疾病的种类也不尽相同。 同样是惊厥,新生儿、婴幼儿、年长儿均有不同侧重的病因考虑。 这些特点要求儿科医生不但具有扎实的医学理论基础,还要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小儿某些疾病过程与成人截然不同,加上他们不会诉说自己的疾病,检查时往往又不合作,很不容易搜集到完整的病史资料,从而更增加了明 确诊断的难度。,因此,儿科疾病的诊断需较成人更多地考虑年龄、季节、接触史及遗传等因素与发病的关系。 如果儿科医师临床经验不足,缺乏严谨的科学作风,或逻辑思维不强,不注意详细询问家长和全面进行体检及辅以必要的实验检查,,误诊、漏诊就时有发生。如治疗不及时,方法不当,病情恶化快。 故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尤其是向病儿家长解释病情时必须充分估计到这一特点。 小儿只能用啼哭来表示自己的痛苦,因此,儿科医师必须细心观察病情变化,全面分析客观资料。,儿科门诊不仅病人多家长多,而且心情急,提问多,这给儿科医师造成了一个紧张、哭闹、围诊的工作环境,使得医师容易疲惫,思想极易分散,稍不留意,就可能导致诊治失误。,儿科门诊一角,儿科急诊除病情危急、变化快外,还有病人数量大、就诊时间比较集中等特点,加上家属心情紧张,要求过急,使医护人员工作压力增大。 儿科急诊也就成为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是医疗纠纷的多发区。,儿科病房虽较门诊、急诊工作有规律,但住院的儿科病人出入周转快,儿科医师少,轮流值班后,对患儿的病情了解和观察也易出现一些疏漏,从而易引发一些医疗纠纷。,儿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一、医院内部因素,1,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差。,2,法律意识淡薄。,3,医患缺乏沟通。,4,医生技术水平的局限。,5,对危重和疑难患儿预期过高。,6,医疗文书记录不完善、不及时。,7,丢失患儿或丢失患儿尸体引发纠纷。,二、患方因素,一、医院内部因素 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差。 患儿家属越来越重视自身就医的权利,而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的进步相对滞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观念到行为还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提供的服务不到位,有些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语言生硬,甚至出言不逊,乱发议论,缺乏耐心、细心和热心,医德水平低、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询问病史、查体、不严密观察病情。,患儿家属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当患儿的医疗费过高,治疗效果不佳或发生正常的并发症,便会成为 纠纷的诱因。,案例 1、责任心不强,导致患儿死亡。 患儿于2005年 7月15日因发热3天到某乡镇卫生院就诊,诊断:“病毒性感冒,”对症给予输液治疗1天回家。 7月16日凌晨1点半左右患儿发热、出汗、恶心,无呕吐,,乡医按 “感冒”给患儿输液治疗,第一瓶液体:10%GS100ml+先锋必素0.8g+地塞米松1.5mg,第二瓶液体:5%GNS250ml+阿莫西林针1.5g+天冬钾镁5ml,乡医配好第二瓶药后便回家了。,(家属自己换瓶)在输第二瓶液体时患儿不舒服,患儿母亲打电话给乡医,乡医查看患儿后,听见患儿呼吸道有痰鸣音,未做详细查体,建议转院,并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在等车时又输上第三瓶液体(10%GS250ml +丁胺卡那霉素0.1g+维生素B60.1g+维生素C1.0g),滴约510分钟,拔针后家属抱患儿到公路边等车时, 患儿全身大汗淋漓、面色青紫、呼吸急促,乡医查看患儿,口吐白沫,眼球上翻,按压眼眶无反应,颈动脉无搏动,,患儿全身大汗淋漓、面色青紫、呼吸急促,乡医查看患儿,口吐白沫,眼球上翻,按压眼眶无反应,颈动脉无搏动,“120”车赶到时约10点30分患儿呼吸心跳已停止,现场抢救30分钟无效死亡。,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为患儿输液过程中擅自离开现场,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当患儿出现呼吸困难、口吐白沫等情况时,未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患儿的死亡原因:病变侵犯延脑、桥脑呼吸循环中枢引起呼吸循环衰竭。 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死亡主要是因病变严重侵犯延脑、桥脑重要生命中枢所致,,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法律意识淡薄。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擅离岗位,不按规定交接班。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失误。,辅助科室检查报告错误,导致误诊、误治。受经济利益驱动,滥用药物、过度辅助检查,甚至开大处方,执业范围外行医。依法执业 、依法行医、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 医患缺乏沟通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儿家属沟通,对检查、诊断、用药、治疗或术前、术中、术后,病情变化及病危未尽告知义务,忽视了病人的知情权、同意权。患方不理解而引发纠纷。,案例2、 未尽告知义务 某患儿,女,出生4天因发烧,于2005年5月15日,到某市医院就诊,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经医治无效,于当天死亡。 后经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家属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以下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 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医学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死者与医方也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并未排除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医院亦未就其是否有医疗过错申请鉴定。,婴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被人民法院以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受到损害为由,判令医院赔偿患儿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医生技术水平的局限。 儿科疾病又存在专业性强且病情变化快的特点,这就要求医生在接诊患儿入院时要认真全面地做好体格检查,准确诊断病情,并正确评估可能出现合并症的风险。有些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熟练,,专业技术水平低或滥用药物,盲目蛮干。不及时会诊,误诊、误治或延误抢救时机。 如接诊医生专业知识不够,未能预先告知合并症的风险度,一旦出现严重的合并症造成病情恶化,家长没有心理准备往往不能接受现实,甚至不依不饶地“讨说法”。,案例3、抢救措施不当 患儿因腹泻、发热2天,于2002年12月3日凌晨4点50分到某村卫生所就诊。 患儿从2002年12月1日始大便稀、无脓血、量少,5个小时大便3次。 排便前后无哭闹、无发烧、无呕吐,,曾去本村卫生室和邻村卫生室对症治疗好转,不发烧,无呕吐,早晚大便各一次已成形。 12月3日凌晨3点,患儿又发烧,凌晨4点30分去医方治疗,查体:T:40.5C,昏睡,呼之不应,两眼上翻,眼眶下陷,,瞳孔散大,脱水征(+),腹凹软。诊断:高热;中毒性肠炎。 先给肌注药物:庆大霉素4万单位、疼比灵1/3支、穿心莲1ml、地塞米松2mg。 接着挂吊瓶,药物:林格氏液200ml、庆大霉素4万单位、病毒唑0.2g、维生素K34mg、SB8ml。,挂上吊瓶后大夫离开患儿去睡觉,挂吊瓶时患儿哭,静滴5-6分钟后患儿不哭了,到5点30分患儿脸色苍白,口唇青紫,双目直视,呼吸困难,四肢不动,找来大夫给患儿摸了下手,未做其它检查,说没事,是正常现象。,患方要求拨打县医院“120”急救电话,约5点50分县医院“120”急救车到,县医院大夫检查后说患儿已临床死亡。,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估计不足,对患儿的抢救、治疗措施不得当,如脱水酸中毒未行快速扩容、纠酸;出现呼吸、循环衰竭后未及时行有效的心肺复苏。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儿的死亡是原疾病和医方的医疗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案例4、臀部肌注后 ,周围神经损伤。 患儿因呕吐于2004年8月31日上午到某村卫生室就诊,体温35.8,医方诊断急性胃粘膜病变,给予艾茂尔1ml、小诺霉素20mg肌肉注射。患儿回家后未见好转,又回到医方就诊,体温38. 5,,给予头孢拉丁0.3g、注射用水2ml、氨基比林1ml肌肉注射。9月7日患儿因“左下肢无力1周”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查体见左下肢肌力级,肌张力正常,9月8日行肌电图检查: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诊断:急性弛缓性麻痹。给予营养神经等治疗14天出院。 9月22日患儿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院治疗,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诊断周围神经损伤,,给予抗感染、营养神经及针灸理疗,于10月7日好转出院。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给予两次臀部肌肉注射药物后,患儿出现左下肢无力,市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腓总神经、胫后神经、股神经波幅均下降,诊断:左下肢弛缓性麻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肌电图示:左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较右侧胫腓运动传导速度减慢,诊断:周围神经损伤。 患儿周围神经损伤是非疾病因素引起,医方无足够证据证明患儿左下肢周围神经损伤、,左下肢轻微功能障碍与医方对患儿臀部肌肉注射无关,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案例5、药物使用不当,患儿死亡。 患儿因“腹疼”于2004年9月15日上午11时左右到医方就诊。初步诊断:胃炎。 医方给予第一瓶液体:NS250ml、丁胺卡那霉素0.4g、洁霉素1.2g、氟美松2mg、654-2针4mg;,第二瓶液体:5%GS250ml、维生素C2.0g、维生素B60.2g、西咪替丁0.4g、10%氯化钾4ml。 当第二瓶液体输1/2时患儿口唇发青、眼球不转,立即拔针转院。,14时转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下午患儿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全力抢救后心脏复苏,呼吸机支持通气,于2004年9月16日上午8时30分心跳再次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在第一组输液中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用量过大,输液过快; 根据抗生素的临床应用原则,洁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在同一容器中静滴能加重药物的不良反应。 违反药物使用原则,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尸检病理报告,未发现直接导致患儿死亡的原发疾病。患儿死亡原因:药物应用不当引起呼吸窘迫综合征,使患儿出现紫绀及急性脑水肿等继发性改变,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案例6、用药过量 某患儿女,6个月,因“婴儿痉挛症”、轻度异常睡眠脑电图,于2006年5月17日到某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医生开具了鲁米那15mg30片,30mg每日一次口服,5月30日又到该院门诊,,医生又开具了鲁米那15mg30片,15mg 每日两次口服, 6月4日复诊,诊断:“上感、过敏性荨麻疹,营养性贫血,”对症处理。 6月6日去该院门诊,医生又给开具了鲁米那15mg60片,用法不明。,6月14日复诊,诊断:“上感、过敏性皮疹,”对症处理。 6月15日因发热、皮疹12天,加重一天,入市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 诊断:“败血症、鲁米那药物中毒、婴儿痉挛症。”家长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于2006年6月18日15时30分入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药物性皮炎、继发性肝损害、低蛋白血症。” 2006年6月23日出院,次日死亡。,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 医方首诊正确,用鲁米那治疗及用量符合治疗常规。 患儿出现发热、皮疹等临床症状,符合“抗癫痫药物高敏反应综合征”,与患儿特异体质有关,与药物剂量无关。,患儿出现“抗癫痫药物高敏反应综合征”后,医方未及时停用鲁米那,违反了药物使用说明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根据尸检病理报告,结合临床综合分析,患儿死亡原因是多脏器损害合并肺部感染、中断治疗等多种因素所致,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患儿的原发病、特异体质、肺部感染及中断治疗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案例7、 使用过期药 致患儿死亡 某患儿,5岁,因腹痛,于2006年11月30日21时到某村卫生室就诊,医方给予罗通定15mg、维生素K13 mg混合肌肉注射。 注射5分钟后,患儿出现休克、呕吐黄水、处于昏迷状态,给予针刺人中穴、十指尖,效果不佳,转上级医院。,23时10分入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12月1日0时10分死亡。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医方使用过期药品罗通定,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儿死亡原因:根据临床结合病理,符合肠道感染所致病毒性脑、心肌炎并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加重了患儿的病情。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患儿的死亡主要是疾病本身所致,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结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医生2年6个月有期徒刑,赔偿死者家属5.8万元。, 对危重和疑难患儿预期过高。 对病情观察不细,心理准备不足。出现异常变化发现不及时,对疾病本质判断错误,特别患方提出疑问时,不详细检查患者,造成漏诊、误诊,延误抢救时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医疗文书记录不完善、不及时。缺少必要的常规检查,缺项、漏项、诊断依据不足,询问病史及查体不全面,各种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缺少知情同意书。医疗文书涂改、伪造、或丢失。 因是熟人做了检查没有检查报告、对患方提出可疑物品当时未作封存,缺少证据。,不会说话引来纠纷,如:有一病人死亡10天后,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办理医保用,医生说:“ 病历还没改好。”其家属当时就产生怀疑。 丢失患儿或丢失患儿尸体引发纠纷。,案例8、病例改动要赔偿 某医院收治了一位肝癌患者,住院一周后,由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医方的过错造成的,于是将医方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种费用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万元。,法庭委托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病历存在日期多处修改以及对使用药物前后的病情未予详细记录等不规范之处,这些不规范未影响诊疗过程,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没有违法行为,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无因果关系,因此,医方对患者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医方对患者病历书写多处不规范,使患者未得到优质规范的医疗服务,,也使患方对医方的信任感并产生合理的怀疑,给患方精神上带来一定的伤害。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万元,律师费8000元。,(二)患方原因: 1.家长过度保护孩子 有时候,孩子的病情延误是因为家长的过度溺爱、过度保护所致,尤其是新生儿,有些家长根本不舍得让孩子打针、抽血, 因此,医生要求做这些检查时,家长自然采取不合作态度,以致延误了诊断和治疗,引起不必要的纠纷。,2、家长对医疗过高期望 宝宝生病了,家长总是希望宝宝能很快药到病除。 其实,疾病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规律,有的疾病早期症状不典型,而且有些疾病病情复杂。不可能一下子就能确诊,,(如手足口病)而且也需要相应的辅助检查来协助诊断,如果家长不配合做检查, 再加上很多疾病的症状有很大的相似性,就容易发生误诊。 还有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住了院,就等于进了“保险箱”,不能治不好。,患儿一旦出现病情恶化,或者出现不可预计的合并症后,一些家长会认为是医方没尽到责任,是“医疗事故”。 加上新生儿病房收费较普通病房贵,更加深了家长和医方的情绪对立。,3.家长自作主张 有些家长根据自己的所谓经验,喜欢自作主张-发烧用退烧药,咳嗽用镇咳药等等,反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 有时候,医师主张吃药治疗,但家长认为打针会恢复得快,而有些患儿需要打针治疗时,家长却因为时间关系,,不方便带孩子到医院打针,要求吃药。有时医生主张患儿住院观察或治疗,家长却担心对孩子照顾不周等,不同意住院,或者在住院期间擅自离开病房。 孩子病情发展很快,稍有闪失就可能延误孩子的治疗甚至出现意外。,案例9、尽到告知义务可免责 李大夫接诊了一个刚出生数天的婴儿,主诉为患儿发热,吃奶不好,当时李大夫详细问了病情,得知这对夫妻的第一胎因患先天性畸形出生后不幸夭折,于是建议这个孩子住院观察,,但孩子父母认为不方便,主张回家照顾孩子。李大夫就给孩子开了药,要家长注意密切观察孩子病情。 没想到,第二天晚上,孩子病情加重,再次赶到医院,第三天就医治无效死亡了。,孩子的父母对第二个孩子的夭亡心理上承受不了,认为是李大夫诊断错误,于是多次到医院聚众闹事。 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医护人员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家长很后悔没听医生的话。,家属签字,四、儿科医疗纠纷的防范,1,重视儿科医疗质量管理。,2,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提高执业技术水平。,4,重视医院文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5,严格病历书写与管理。,6,健全落实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7,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儿科医务工作者肩负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使命,应处处为儿童健康着想,以平等博爱的精神,细心诊察,精心治疗,减少儿童疾苦,争取患儿早日顺利康复。,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医患双方的良性互动,也需要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 医方只有不断地改进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患儿为中心,才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出路。,(一)重视儿科医疗质量管理。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应是管理者的首要职责。 真正把医疗质量放到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位置。 儿科质量控制体系,内容包括,基础医疗、危重抢救、基础护理、专科护理、,重症监护、病房管理、业务训练、工作态度、临床教学与科研。 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高效率、正常运转是保证儿科医疗质量的重要组织措施。,(二)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医师法总则第三条:医师应具备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 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又发布了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和道德规范,以病人为中心,依法执业,依法行医,规范个人医疗行为,做一名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的医务工作者。,(三)提高执业技术水平。加强三基训练,熟练掌握疾病诊疗常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奋发进取,不断更新知识,学习先进理论和技术,严谨求实,实践循证医学,对技术精益求精。如: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的处理。,新生儿肺炎呼吸衰竭的诊断和抢救。新生儿窒息的复苏和窒息后并发症防治。 新生儿缺氧血性脑病和新生儿颅内出血的诊治早期干预。新生儿各种感染性疾病的治疗。,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及胆红素脑病的诊断和治疗。新生儿出血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新生儿各种惊厥的病因诊断及治疗。 各种先天畸形、遗传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等常见病及急危重症。,(四)重视医院文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医院文化是医院的灵魂,其核心是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病人为中心;二是看病时不能见病不见人;三是医院管理中不能见物不见人。,“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加强医患沟通,文明用语,事先告知,认真签订各种知情同意书,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我国医界泰斗吴阶平先生认为:“医生面对的不是疾病,而是病人,并且是处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有心理反应的病人。 当一名好医生,应该有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和艺术的服务。,艺术的服务就是要求医生懂得病人的心理和需要,从实际出发,为病人服务,医生应力求在诊疗中逐步了解病人的心态,在接触病人的过程中,用病人听得懂的语言去解答疑问,解除忧虑,,介绍必要的医学知识,帮助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这些都是医生能力和水平的标志,也是一般医生和好医生的差别所在。 在我国的医疗实践中,不少医务人员对医患沟通这一问题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医患沟通” 作为一门学科,正在被国内医务界逐渐认识,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据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 90%以上的医患纠纷为医患沟通不当所致。我国医务从业人员的医患沟通水准存在着很大的提高空间。 加强医患沟通,可避免由医患沟通不良因素引起的医患纠纷发生。,(五)严格病历书写与管理 严格按照病案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后,经治医生首先进行自查自纠, 主任医师、科主任负责检查指导下级医师病案质量要仔细,带教老师对实习、进修生的病历一定要认真把关并签字,,科室可以挑选业务好、责任心强的高年资医生经病历质控培训后担任科室病历质控员,负责对本科的每一份病历进行监控,科主任在病案出科前进行最后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病案在出科前的质量问题降到最低。,医院质管小组,定期对科室病历进行分析,提交院领导进行讲评与处理,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在全部医疗工作的真实记录,它反映了病人发病、病情演变、转归和诊疗情况的全过程,,使临床医师进行正确诊断、抉择治疗和制定预防措施的科学依据; 是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和业务水平的反映; 是临床教学、科研和信息管理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医务人员医德考核、,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工作绩效评价、医疗保险赔偿的主要依据; 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遗失病历,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门诊病历不少于15年。,病案室一角,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纠纷日渐增多,不规范的医疗文书书写,给原来在医疗上并没有过失的纠纷,在处理时可能带来难以解决的麻烦,甚至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医疗文书不可轻视,严格医疗文书书写,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中之重。,(六)健全、落实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恪守服务职业道德。做好现场实物和病历的封存,完善尸检制度,这是防范医疗事故争议的关键。,(七)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服务 职业道德教育。,做到依法执业,依法行医,依法维权,医疗事故争议一旦发生,就要及时依法处理,才能将损失及影响减到最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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