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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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作业资料无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勘察文件没有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勘察单位不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参加施工验槽,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完成后,勘察单位不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勘察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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