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总站成本管理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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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热力总站成本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站成本管理,高质量、高效益的完成供暖任务,强化供暖成本管理意识,提高供热总站供暖质量和经济济效益,结合供热总站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暖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中心下发的各项供暖成本分批计划,明确经济责任,在确保优质供暖的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奖罚分明。第三条供热总站夏季设备检修、冬季焚火供暖工作的全过程应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项成本管理处于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根据中心下发的供暖成本计划和供热总站的具体工作情况,编制成月度、季度、年度消耗计划,按不同的成本管理责任将指标层层分批,使成本指标的完成随时处于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之下。(二)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完整、准确、及时、核算成本,真实反映供暖成本消耗的实际情况。(三)依靠广大职工,贯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经常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促进供暖成本不断降低。并通过考核评比,实行奖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第四条本规程仅适用于乌鲁木齐房建生活服务中心供热总站内部执行。第二章成本控制范围第五条成本控制的范围:供暖所消耗的煤、水、电、维修材料。第六条成本控制指标:(一)参考指标:分局节能办制定下发的按供暖面积核算的煤、水、电指标:煤:54.5公斤平方米水:0.32吨平方米电:5.9度平方米(二)考核指标:根据供热站成本消耗历史水平及现实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由中心下发的煤、水、电和供暖维修材料具体消耗指标。第七条成本控制目标:比上年度成本消耗降低10%。第八条供暖维修大额资金权限划分:供暖维修项目属于更新改造、大修、技术革新、供暖开发范围,且单项资金超过2万元的,由供热总站提报计划,经中心审定后,列入中心控制成本;单项维修资金少于2万元的,原则上可由供热总站直接办理。第三章基础工作第九条为了使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有可靠的依据,供热总站及各供热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定额管理、原始记录、材料收发和成本分批计划等基础工作。第十条供暖成本的控制指标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但随着供暖业务的发展,供暖设备的技术状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供暖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订。第十二条原始记录。供热站应对供暖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如:燃煤消耗和盘存、水电实时统计、维修材料的购置、设备运转以及安全保养等),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表格设计、填报时间、上报方式、存档保管等应根据供热总站工作的要求,由中心财务部、技术部、材料站、供热总站共同制订。第十三条执行细则:燃煤管理细则、用电管理细则、用水管理细则、供暖材料消耗管理细则。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第十四条供热总站在站长领导下实行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站长对成本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心有关成本管理文件规定,保证正确完成中心下达的成本管理任务,组织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成本指标和技术组织措施,广泛发动职工开展优质供暖、增收节支活动。由于管理不善,未能完成成本目标任务,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主管生产的副站长,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站长组织领导供热总站煤、水、电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中心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编制煤、水、电成本消耗计划,监督各供热站生产环节,考察煤矿、与中心各相关部门确定冬季购煤计划,审查重大煤、水、电开支,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组织改进和健全煤、水、电成本管理工作,协调财务部、材料站和各车间、部门的关系、挖掘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的潜力。由于监督或控制煤、水、电成本不利,未能完成成本目标任务,应与站长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六条主管工程师,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站长做好技术改造、提升设备质量、供暖维修成本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实施供热总站主要技术指标及挖潜技术改造革新措施,正确贯彻工作检验制度、设备工艺标准,组织检查各项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成本计划。由于技术决策失误,造成供暖设备质量下降,供暖成本升高,应与站长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七条中心财务部(托管供热总站财务),在站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供热总站的成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合理编制供热总站供暖成本计划,严格执行中心下发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及时正确组织各供热站各项供暖成本核算;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由于监督不力,控制不严,造成浪费损失,致使供暖成本失控,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八条供热总站综合部,负责各成本消耗的原始记录的统计;检查、分析供暖成本执行情况,对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提供的有关资料负责。由于统计资料不及时、失真而造成损失,发现成本超支而未及时分析,致使成本升高或成本不实,应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九条供热总站技术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检修工艺、焚火标准、设备质量、主要消耗和设备利用等技术经济定额及指标,并及时检查分析各供热站执行情况,采取技术改进措施,做到优质、低耗和设备正常。由于检修工艺和设备管理不善、检查不严、措施不力,造成供暖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材料供应站(托管供热总站材料采购),合理组织物资采购、运输,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和原材料质量;确保供暖用煤的质量、数量;认真实行材料计量验收、限额发料,定期盘点制度。由于管理不善,物资采购价高、质量低劣、超定额亏损,材料消耗失控及帐物不符等,造成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一条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实施供暖成本管理奖励、考核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各供热站的成本管理工作,应由各供热站站长直接领导,供热站成本核算员具体负责车间成本核算,业务上受财务部门领导。各供热站应根据供热总站下达的成本指标,分解落实到工区、班组或个人,并进行分析、考核执行情况。由于供热站管理不善,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成本计划,供热站站长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三条各供热站的供暖工区、班组,应在工班长的组织领导下,进行本工区、班组成本消耗定额的实施及成本指标的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将供热站下达的成本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锅炉房、每个班组或个人。加强夏季供暖设备的维修、检修以及冬季焚火作业的现场监控,不断提高供暖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安全,减少停机率;冬季供暖焚火过程中,根据气候情况,在保证优质供暖的前提下,适时调整供暖设备的运行,最大限度节约供暖成本。由于工区、班组主观原因未完成经济指标,工班长及相关的操作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五章成本考核与分析第二十四条中心对供热总站进行成本考核,应根据当年供暖条件的实际情况,即年度室外温度的综合因素,分析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评价办法:(一)冬季供暖用煤、水、电以一个焚火期作为一个评价周期。1、以室外温度作为评价依据:中心下发的供暖用煤、水、电成本消耗指标,以全年室外最低温度不超过正常供暖温度(零下20)的气候条件下为依据,如室外温度超过零下20,供暖用煤、水、电成本均作如下调整:全年计划平均单天成本供暖计划消耗总成本/180(元天)全年计划修正成本A计划平均单天成本正常温度天数计划平均单天成本(1超出温度/10)超温天数(元)2、以供暖面积作为评价依据:年终供暖面积与中心下发成本消耗指标时期供暖面积发生变化时,供暖用煤、水、电成本应根据供暖面积的增减进行相应调整:计划平均单耗成本计划消耗总成本/180/供暖面积(元/天*m2)计划修正成本B计划平均单耗成本供暖面积增减值753、以供暖天数作为评价依据:中心下发的供暖用煤、水、电成本消耗指标,以供暖日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为依据,供暖日期提前或者延期,供暖用煤、水、电成本均作如下调整:计划修正成本C计划平均单天成本供暖增加天数总和最终考核评价的综合成本A+B+C(二)设备维修材料消耗成本以年终财务部决算作为评价依据。第二十五条供热总站对各供热站及职能科室,结合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成本责任的考核,考核应与经济利益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各供热站及职能科室应充分发动职工,在开展班组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群众性的考核和奖励,藉以广泛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第二十六条供热总站应建立定期成本分析制度。供热总站的成本分析,应由站长主持,主管生产的副站长或总工程师组织,财务部门提供分析资料。各供热站成本分析,应由各供热站站长主持,成本核算员提供分析资料。工区、班组经济指标分析,应由工、班长组织。第二十七条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一)供暖设备维修成本消耗情况的分析;(二)供暖焚火煤水电成本消耗情况的分析;(三)供暖设备维修成本消耗情况的评价;(四)供暖焚火煤水电成本消耗情况的评价;(五)成本超支或节约的原因分析,确定今后供暖成本管理的重点,提出供暖成本管理改进的办法。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二十八条供热总站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中心领导、财务部、技术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中心按照年度供暖成本节约实际金额的20%对供热总站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分配原则: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作为中心和供热总站管理人员的奖励金额,一次性奖励金额的90%作为各供热站的奖励金额。各供热站的奖金分配按照节约成本所占总节约成本的比例分配,各供热站的人员奖金分配方案可参照供热总站管理人员奖金分配方案进行,原则上供热总站不参与各供热站人员奖金的分配方案。供热总站管理人员奖励分级系数:按照人均奖励金额计算站长:2.5副站长:2.0职能部门部长:1.5项目负责人:1.5一般管理人员:1.0第三十条惩治办法:按照年度成本超支金额的10%进行一次性惩治,惩治原则与奖励分配原则一致。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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