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意见.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122262 上传时间:2020-01-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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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意见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镇(包括街道、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镇)及市直工业基地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全市上下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提高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良好的分配机制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市镇收入分配办法,合理划分市镇两级财政支出范围,明确支出责任,实现市镇事权与财权相统一;逐步缩小镇间财力差距,努力实现镇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保证市级财政调控能力;明确“定向招商”和重点功能区税收分成机制,提高镇级培植税源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基本原则1、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合理确定市镇两级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将镇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有效配置镇级财力,努力使市镇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建立良好的市镇财政分配关系。2、保证财力稳定增长原则。按照“属地征收、税收分成、超收财力分档分成”的办法,适当提高市级参与分成比例,增强市级财政调控能力;在兼顾市级财政支出需求同时,加大对困难镇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增强镇级财政自求平衡能力,确保市镇财力稳定增长。3、保障与发展相结合原则。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优先保证镇级编制内实有人员经费,维持镇级政权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满足镇级社会事务性基本支出,提高镇级财政保障能力;统筹镇级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规模等因素,适当核定促进经济发展资金,调动镇级发展经济积极性。4、理顺重点区域财政分配体制原则。进一步理顺市与市直工业基地的收入分成办法,促进市与市直工业基地收入稳定增长;明确重点工业功能区和“定向招商”税收分配办法,打破区域收入分配界限,调动各级招商引资的工作积极性。5、简明规范、便于操作原则。对镇、市直工业基地收支标准按照统一口径核定,公开、公正、公平,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二、财政体制调整的内容(一)市镇两级收支的划分1、财政收入级次的划分。(1)市级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不含道路占地和公益性项目占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市级非税收入,包括各类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其他市级收入。(2)镇级固定收入:道路占地和公益性项目占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城建税。(3)市镇共享收入:各镇行政区域内除城建税外的其他地方工商税收,市镇实行五五分成。年及以后年度,对市级确定的定向招商项目实现的地方工商税收(城建税除外),市、项目引进镇、项目落户镇分成比例为30%、40%、30%(引进项目在当地镇落户的,市与镇仍按五五分成),城建税全部属于项目落户镇。为支持我市重点工业功能区建设,对女岛船舶工业功能区和汽车及零部件工业功能区新引进企业实现的地方工商税收市级留成部分,自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工业功能区,专项用于重点工业功能区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含城中村改造)产生的建筑营业税和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地方收入部分,市、镇、村分成比例分别为40%、40%、20%;对城中村改造在旧村址范围内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不足被拆迁村(居)民住宅用地的1.5倍,并经调剂后仍不足1.5倍的,有关税收分成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2、财政支出级次的划分。(1)市级财政支出:市级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性支出等。(2)镇级财政支出:镇级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等。镇级义务教育学校的在编教师工资、民办退休教师退休费、遗属和退职人员生活补助、中小学公用经费(含免除杂费补助)、危改资金、减免课本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纳入市级财政支出范围。(二)收支基数的确定本次体制调整以年为基期年。1、收入基数的确定。以2009年各镇收入完成数为依据,剔除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经常收入后增长15%,按照调整后的市镇收入划分范围,镇级分成部分作为各镇年的收入基数。2、支出基数的确定。将各镇必需的工资性支出、社会事务性支出等必需支出全部纳入支出基数,同时适当考虑镇级经济发展资金需求。(1)工资性支出基数:按年各镇全年应负担的在编实有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各项保险等工资性支出确定各镇工资性支出基数。(2)社会事务支出基数:包括暂住人口管理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离休干部活动经费、离休人员医疗费、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优待金、离退休人员规范补贴、退役军人公益岗位安置费、农村低保补助、农村养老保险补助、新农合补助等,按照各镇年应负担的数额核定。(3)社会服务性支出基数:通济街道、环秀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总人口数40元/人核定,龙山街道、北安街道按照总人口数30元/人核定,其他镇按照总人口数20元/人核定,主要用于各镇计生、居委会、环境保护等各项服务性、公益性支出。(4)公用经费基数:按各镇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实有人数10000元/人.年核定。(5)促进经济发展支出基数:按照各镇年分成前收入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年分成前收入基数300万元以内部分(含300万元,下同)不核定;300万元至1800万元部分在20%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商税收保障能力和工商税收努力程度调整核定;1800万元至4000万元部分按照5%核定;4000万元至8000万元部分按照3%核定;8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1%核定。主要用于各镇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招商引资、企业扶持资金、促进重点项目发展等方面的支出。(6)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基数:按照各镇年城建税收入基数核定。(7)不可预见性支出基数:按照工资性支出、社会事务支出、公用经费的2%核定。将上述各项支出汇总,即为各镇年支出基数。(三)收入上解和支出补助1、收、支基数确定后,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镇为补助镇,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部分作为补助基数,实行定额补助。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镇为上解镇,收入基数减去支出基数后,10%部分作为镇新增的促进经济发展支出,90%部分上解市级,实行定额上解。2、为保证市级对民生投入的稳定增长,设立民生事业发展资金。年及以后年度,对镇当年实现财力超上年财力部分(年按实际财力超体制财力基数部分计算),按照一定比例上划市级作为民生事业发展资金。其中:每年各镇实现的财力超过上年财力10%以内部分(含10%,下同),全部属于镇级;超过上年财力10%至20%之间部分,市级按照30%上划财力;超过上年财力20%至30%之间部分,市级按照40%上划财力;超过上年财力30%以上部分,市级按照50%上划财力。三、市直工业基地财政体制市直工业基地区域内实现的地方工商税收,扣除应负担的出口退税、对外援助资金后,由市与市直工业基地按照以下比例划档分成: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下同),市级不分成,全部属于市直工业基地;1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市级与市直工业基地三七分成;3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市级与市直工业基地四六分成;5000万元以上部分,市级与市直工业基地五五分成。工业基地应拨付村庄部分,由工业基地自其分成收入中按原规定分配到村庄。四、其他规定1、市级耕地占用税,每年年末市财政将50%部分专项补助各镇及市直工业基地。2、对各镇应负担的出口退税,以年度我市应负担的出口退税额为基数,以后年度我市应负担的出口退税额若不超过基数,由市级全部负担;超基数部分,市、镇按照当年分成后各自出口退税总额占全市出口退税总额比重分担。3、自年起,根据我市产业布局调整意见整体搬迁的辖区内企业,项目搬迁投产后5年内,以搬迁前3年实际上缴的平均地方税收按现行体制确定的收入为基数,迁出镇和上缴市级基数分成部分不变;增量部分由市级与迁入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搬迁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全部纳入搬迁后企业所在镇进行考核。从第6年起,迁入镇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由市级与迁入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4、新的市镇财政体制确定以后,除国家重大税制改革、单位管理权限变动等客观情况外,收支基数不作调整,以后年度新增支出,市镇通过增收或节支自行解决。5、各镇应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为调动镇促收积极性,不断优化收入质量,市级将统筹考虑各镇收入努力程度,建立镇级增收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对于组织收入努力程度较高、税源培植基础较好且收入质量较高的镇,适当给予奖励;对当年镇实现财力不达体制财力基数的镇,将相应扣减促进经济发展财力基数。6、城建税全部下放后,各镇、市直各工业基地辖区内的绿地养护、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等支出,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镇、市直各工业基地负责。7、自年起,对外援助资金、上级及我市出台的对企业的扶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由市镇根据收入分成比例分级负担。8、本财政体制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自年1月1日起实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同时废止。本次财政体制调整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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