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管理局2018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与加强全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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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8 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与加强全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两篇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8 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按照中共 xx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 xx 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开好 2018 年度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x 组通2018 x 号)要求,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结合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和作风建设实际,在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了 2018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为明确整改重点,细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方案。一、整改内容(一)思想政治方面:一是理论武装不够强。在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方面缺乏一以贯之的自觉性,在学懂、弄通、做实上做得不够。二是政治站位不够高。有时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敏锐性还不够强,对上级的规定及重大决策理解不深不透,贯彻执行不及时、不全面,在具体落实上还存在选择执行的现象。三是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有差距。对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意识形态工作抓得不够;在理论武装、干部教育等方面存在“一手软”现象,如何把意识形态工作抓在手上、抓出成效,在不断创新思路举措方面还做得不够;提高新形势下舆论宣传的本领不足,宣传思想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战斗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外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二)精神状态方面:一是干事劲头不够足。存在安于现状、守好摊子、不出乱子的“太平官”思想,缺乏抢抓机遇、比学赶超的锐气。对于上级做出的决策部署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布置、轻落实的问题。在抓工作落实上,满足于会议安排、下发文件,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抓得不力,没有以扭住目标不放松的精神,积极作为,认真组织讨论研究,齐心协力推动工作落实的韧劲。二是攻坚意识不够强。面对困难和压力,存在满足于应付过关,充分挖掘自身潜力不够等问题,开展工作犹犹豫豫,遇到困难裹足不前,处理问题瞻前顾后,特别是对机关党员干部工作不力、守纪不严等行为,纠正不够坚决,督查不够有力。三是创新能力不强。对于新理念、新思维、新事物学习不够,对于新形势、新方略、新矛盾领会不够,存在安于现状、进取意识不强的倾向,工作中不能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求实效,开拓创新少,墨守成规多,谋求工作发展的措施和办法不多,视野不够开阔,不敢大胆抓、大胆管;有的存在依赖思想,习惯当“二传手”,缺少敢试敢干敢为人先的气魄;缺乏探索做好新时期政务服务工作新思路、新做法的主动性,致使工作思路不宽、办法不多。(三)工作作风方面:一是工作标准不够高。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思考研究不多,站得不高、看得不远,工作中还有前松后紧,深入扎实细致不够等现象。二是密切联系群众不够。工作上沉下去的时间少,浮在上面的时候多,习惯于在办公室想事做事,很多工作“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有些调查研究存在“半截子工程”现象,即在“调查”上下的气力较大,但在“研究”和“解决”上做的文章不够,致使存在“走马观花”的倾向。三是艰苦奋斗精神减弱。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四风”问题新变化、新表现研究不多,警惕不够,反击不彻底。在因公出差、业务接待和对外往来时,执行标准把关不严,有时存在浪费的现象,有时超标准接待,在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够。牢固树立“两个务必”的思想意识有所松懈,艰苦朴素情怀逐渐淡忘,过苦日子、紧日子的弦绷得不够紧。二、整改措施(一)加强理论武装,筑牢思想政治根基。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班子及成员带头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把牢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使“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对党忠诚、为党奉献”成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行动自觉。二是筑牢思想根基。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学习的自觉性和系统性,结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之以恒的抓好抓实班子及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政治上的“清醒人”、思想上的“明白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确保每年集体学习不少于12 次,集体学习研讨不少于 6 次。综合运用个人自学、集体研讨、专家辅导、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抓好专题学习和延伸学习,抓住“学懂、弄通、做实”三个关键词,确保学有所思、学有所获,切实提升班子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责任领导:徐兆昆责任科室:局办公室整改时限:年内完成并长期坚持(二)增强宗旨意识,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一是加大督查调研力度。明确重点,确定调研课题,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管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每年完成至少 3 次的调研任务,加大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督查调研力度,多发现问题,多想办法,察实情、出实招,亲自动手撰写内容详实、问题真实、措施可行的调研报告。二是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聚焦群众所需所盼,把群众办事难、审批难等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作为重中之重,针对干部服务意识不强、事难办、效率低等方面问题,围绕服务能力、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四个方面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努力营造“办事态度最好、办事程序最少、办事方式最快、办事水平最高、办事成本最低”的政务服务环境。责任领导:徐兆昆、董 涛、董再香、曹 志、寸代忠责任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局机关各科室整改时限:长期坚持(三)务实创新,在增强工作实效上下功夫。坚决破除“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执行文件”的形式主义,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以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作风,使大力气干,下真功夫干。一是全面实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三个一”行动,确保政务服务各级在线办理事项数量 2019 年底达到 85%(省级不低于 90%)、2020 年底达到95%以上。到 2020 年,实现“最多跑一次 ”事项比例达到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事项的 90%以上。二是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一网) ,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一次) ,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推进“一部手机办事通”建设,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进一步健全完善 24 小时自助服务区,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全天候自助服务,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三是进一步建设完善“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热线资源,推进“一号响应”“一站式服务”,建立政府热线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及时分流、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追责问责的运行机制,畅通政务服务“一张网”咨询投诉在线渠道,全面助力政务服务事项快速协同办理。四是继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围绕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建设要求,继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实现各类交易项目全程电子化。优化交易场所硬件设施设备、网络环境等基础保障,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责任领导:xx责任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局机关各科室整改时限:年内完成(四)强化纪律意识,在转变作风上下功夫。自觉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增强守法意识,牢记“两个务必”,严格自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带头遵守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要求,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紧盯“四风”问题新动向,保持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持续用力纠正“四风”,防止反弹回潮。注重抓早抓小,加强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及时排查廉政风险点并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廉政风险实施动态防控。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纠正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行为,杜绝“太平官”“糊涂官”“庸懒官”等现象。持续开展新一轮“六个严禁”及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好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会担当、不敢担当,作风不实、玩风浓、遵章守纪不严,服务意识不强、事难办、效率低等问题。增强自我约束力、控制力,净化“社交圈”,坚守底线,不踩红线,做到不追逐低级趣味,不寻求感官刺激,不做与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符的事情,努力树立班子“为民服务、作风优良、勤政务实、敢干担当、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责任领导:xx责任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局机关各科室整改时限:长期坚持(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一是严格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不抓意识形态建设就是失职”理念,切实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组重要工作内容来谋划,认真落实党组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和局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全力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认真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局党组要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突出问题,分清主流支流,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头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解决。三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持续开展传播正能量清除文化垃圾活动,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对单位门户网站、微信群、QQ 群等平台的管理,不给错误思想、消极负面信息提供传播渠道,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清朗和谐的网上舆论氛围。四是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深入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用先进典型引导党员干部见贤思齐、从善如流。责任领导:xx责任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局机关各科室整改时限:长期坚持三、整改要求(一)加强领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局机关各科室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对号入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即查即改,边查边改。(二)联系实际。要把整改落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 2019 年工作思路、措施结合起来,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加强督查。局办公室要加强对整改工作各个阶段的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加强全县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驻肃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甘肃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x 政办发2017 x 号)和 xx 市委办公室 xx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x 办发2017 x 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x 办发2015 x 号)xx 市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件的意见(x 办发2018 x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责权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增强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积极作用,为建设活力智慧和谐幸福美丽肃北作出应有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改革创新。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质量发展为保证,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依法行政。以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为基础,加快政社分开,促进职能转移,完善监管体系,推进规范发展。坚持稳妥推进。以作用发挥为目的,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着力优化结构布局,确保协调发展。二、加强党的建设,突出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一)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社会组织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二)社会组织成立时要同步递交党建承诺书,积极筹备组建党组织,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社会组织章程中必须明确党组织参与其重大事项决策,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三)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确保党的组织有效覆盖、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四)社会组织要支持其党组织发展党员,保障党员定期参加党的活动,促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督促党组织委员向上级党组织转接组织关系,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其社会组织违纪党员。(五)社会组织党组织要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肃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三、加强内部治理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机制(一)社会组织是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社会组织要落实民主选举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扩大差额选举和直选范围。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召开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进行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涉及到民主决议的事项,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要制作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公开。(三)社会组织要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章程规定民主程序进行,集体研究不得由个人决定。(四)社会组织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依照章程履行监督职责;要支持监事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监督结果作为评价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五)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负责人任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资格、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社会组织负责人对重大事项、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章程履行职责,不得以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以权谋私。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积极促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六)要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平台,采取会议、座谈、论证、公示、评估、咨询、网上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内部协商,化解分歧矛盾,规范成员行为,维护合法利益。鼓励社会组织间就业务交叉领域、利益相关问题和公共事务等广泛开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行业协商、社会协商、国际事务协商,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七)要建立负责人任职制度,规范负责人任职条件、产生方式、任职年龄等。公职人员不允许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确需担任的必须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并将审批备案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现职及退(离)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减少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行政干预。(八)要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岗位职责,逐步完善秘书长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流动配置、薪酬福利待遇等保障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从业人员建立年金制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强化人员培训,推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开发专业岗位,吸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四、加强资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一)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制定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挂账,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记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三)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个人发票在账目中列支,不得违规使用票据。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四)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产权清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自觉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审计和监督。社会组织的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履行章程规定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不得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慈善组织财务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严格管理经费和慈善开支比例,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坐收坐支”。(五)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与社会组织会计、出纳不得混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要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加强对非现金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六)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人员成本,严格履行内部程序,不得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公职人员一律不允许在社会组织领取报酬,不得直接插手社会组织账务往来。社会组织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差旅费、接待费、不得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购置指定物品。(七)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主动披露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严格遵守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准入条件,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五、加强行为规范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一)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但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事项,不得利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不得违规使用,不得向购买主体违规发放劳务报酬。(三)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规范票据使用,自觉依法纳税,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信息必须主动在“中国信用”网站公示。社会组织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经济实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分开管理,两者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四)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的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或者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是经省级批准保留的项目,并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甘肃省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停止。(五)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收取会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组织要避免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六)规范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行为。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六、加强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法监督检查(一)社会组织应当主动公开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章程、机构设置、人员情况、主要财务情况、活动情况、党建情况、网站地址和微信公众号等,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二)社会组织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纳入章程,对于召开重大会议、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三)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社会组织要主动向社会进行诚信承诺,积极参加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社会影响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行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 号),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提高社会组织自治自律水平和行业认可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宗旨,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基金会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社会公信力。登记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征信情况。(四)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政府、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社会组织要服从政府部门综合监管和执法监察,登记管理机关牵头建立健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监察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要主动向组织成员、会员等公开年度工作情况、财务情况、会费收支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公开的各类信息。理事会要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强化监事(会)职能,监事(会)要对理事会所做的决策、执行机构的执行落实情况、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内各项规章制度等其他事务进行监督。要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披露本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接受捐赠及其使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社会组织应加强与媒体、公众的互动交流,探索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五)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账务抽审、执法查处和日常监管等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信息公开和能力建设。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要及时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届期期满后,要按章程规定及时换届;章程发生变动需要修改的,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核准;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的,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要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质询;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六)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前置审查、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主管领域内负责监管社会组织的行业活动和本部门授权、委托、转移事项及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七)财政部门有权对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七、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落实(一)各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为社会组织党建第一责任人,要推动党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督促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加强内部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组织修订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意见落实。要深入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和道德教育。(二)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资源,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作用和涌现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扩大公众知晓面,引导社会各界向社会组织注入动力,并监督社会组织内部运行情况,(三)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与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措并举推进全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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