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状告人社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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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状告人社局28日下午,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扬州经典漆器家俱有限公司将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撤销对经典公司(简称)炊事员孙某的工伤认定。庭上,双方围绕孙某外出购买啤酒供自己饮用却意外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案情炊事员外出撞成重伤孙某在扬州经典漆器家俱有限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负责买菜、做饭。2011年6月2日上午,孙某上班后骑摩托车外出办事,9时45分左右在汊河工业园祥园路与银河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孙某颅脑重型损伤、肋骨多发骨折,至今昏迷。2011年7月13日,公安机关认定孙某与事故对方负同等责任。同年8月25日,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孙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为工伤。公司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扬州经典漆器家俱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孙某外出受伤是个人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于2012年6月7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扬州经典漆器家俱有限公司认为孙某外出系购买啤酒自己饮用,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原因与工作无关,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争议焦点外出受伤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原因庭上,双方辩论的焦点是炊事员孙某受伤究竟是个人原因还是公司原因。原告(经典公司):公司仅20人就餐,工作量不大,孙某一人负责公司买菜烧饭工作。由于孙某家住三湾大桥附近,为节约成本,其工作流程为早上从家出发,到附近的东花园菜场买菜,在渡江桥冷库买肉,将买好的菜肉带到公司做好后,再为工人打菜。2011年6月2日,孙某一大早就将菜肉带到公司,9点过后已经将饭菜全部做好,此时距离中午开饭还有一个多小时,孙某就利用这个空隙到公司附近的小店买啤酒供自己饮用。孙某外出系办私事,也没有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出门时先后向一位工人、门口保安说:我出去买点啤酒,然后就骑着摩托车外出了。孙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在工作场所内,且孙某买啤酒是供自己饮用,并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告(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孙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孙某负责整个厨房的相关事务,自主安排工作任务,原告对其进行松散的劳动管理,其工作灵活性较大,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分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具有一定独立性,外出购买厨房间所需物品并不局限在固定地点。在汊河菜场卖菜的郭某的证词中表明,事发前一天,孙某请郭某从东花园菜场带一点冬瓜,并约好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来取,第二天,郭某等到十点多,孙某都没来取,后来听说孙某出事故了。孙某出事时间为9点45分左右,朝着汊河菜场的方向行进,结合孙某的工作职责和相关证人的证词,可以认定,孙某是按工作计划,去汊河菜场买菜的,是从事与本人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人社局认为,孙某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并遭受事故伤害,原告认为孙是上街买啤酒供自己饮用,来源为原告律师所做笔录,孙某一直昏迷,不能做当事人陈述,且向原告提供证词的证人都是其工作人员,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证词间也有矛盾之处,相关证人经要求也未出席该起工伤认定听证会,证人证言是孤立的,不能起到原告主张的目的,因此,认定孙某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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