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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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施工承包商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第二条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的即时报告1、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监理报告,同时向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和丹巴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丹巴公安局、检察院等报告。2、公司在接到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3、施工承包商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较大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其中火灾事故,施工承包商还应立即向丹巴县消防大队报告;对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交警部门报告。4、对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五条事故报告发生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条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1、施工承包商每月应使用电建安A表(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下同)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2日前报出。2、施工承包商每年应使用电建安A表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1月2日前报出。3、各参建单位每月应使用电建安C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分别向公司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5日前报出。4、公司每年应使用电建安C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分别向董事会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第二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电站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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