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辅助企业发展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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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辅助企业发展意见为帮助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文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一)凡中央、省里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一律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凡省里出台减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我市一律按最大额度减征。(二)取消、免征、减征或按低限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条形码”工本费25元/卡。调整水利、商检、安监、劳动、卫生等部门相关收费的征收幅度。市取消、免征、减征或按低限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一,涉及工业企业收费减征、免征、缓征项目详见附表二。凡涉及市及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评等经济性服务收费,一律按标准低限收取。以上取消、免征、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三)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落实凭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规定,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点公示。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涉企收费时,必须向企业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列出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的财政票据。严禁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二、规范中介机构、公共服务行业收费行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市场中介组织要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中介机构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实施强制性收费。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并从中牟利。严禁社会团体擅自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以及对企业进行排名等活动,并借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减轻企业会费负担。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一)严禁向企业摊派订阅报刊杂志。市纠风办、企业减负办应加大对书报刊物征订工作的治理整顿。除宣传部门适度下达的党报党刊的征订计划外,其他报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手段介入发行工作,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征订任务。对违反规定向企业摊派书刊和音像制品征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以不正当方式发行报刊、音像或收受回扣、提成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二)严禁向企业乱拉赞助。各级行政机关及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节庆、展览、纪念、典礼等活动,不得以邀请企业参加活动为由向企业拉赞助、摊派费用,收取礼品、礼金、慰问金;不得以慈善公益事业之名强制向企业募捐、拉赞助等。(三)严禁行政机关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上述人员利用职便到企业借车、借款、借物等行为视同违纪,一经发现,由同级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四)规范培训收费管理。各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社会团体)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凡举办面向企业的培训班,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培训经费已由财政或有关部门安排解决,不得另行立项收费。年起,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的举办面向企业的培训班,其培训经费应由财政或有关部门安排解决,财政、物价部门不另行立项审批收费。培训办班应实行公示制度,主办单位应将有关培训政策和依据公布于醒目位置。(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检测结束样品能归还的要及时归还企业。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六)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活动。明确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的政策界限:凡是可以撤消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是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依据报市企业减负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央、省里文件明确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企业出钱出物或者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七)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相关部门到企业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八)执纪执法机关要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严厉查处阻挠项目建设和干扰企业生产秩序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及企业的各类案件,要讲究方法、依法公正、高效办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的监督(一)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在全市企业中聘请一批减轻企业负担兼职监督员,由市企业减负办组织培训发给聘书。监督员要向企业宣传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治乱减负的政策规定,对涉及企业的各种执法、检查、评比、收费、培训、报刊征订等行为实行监督,定期向市企业减负办报告企业负担情况。(二)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地区、本部门违规涉企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动纠正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在市企业减负办、市纠风办设立涉企负担举报电话,实施市企业减负办、市纠风办和市有关机关联动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案件机制。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因举报、投诉或抵制违规收费遭受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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