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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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并具体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贯彻好十八大精神,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什么是环境损害?什么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的方法有哪些?我国现有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如何?本期应知围绕这些问题,为读者进行解读。名词解释什么是环境损害?我国民法典草案中有关“损害”的定义为“受害人因他人的致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在现实中的实现而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影响。”环境损害,可以定义为行为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等行为而导致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等遭受损害的现象。从广义的角度看,环境损害是指“危害行为通过环境这一媒介作用而引起的一切客观损害结果”。它既包括传统的环境损害,即直接对人身及其财产的损害,也包括新型损害,即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狭义的环境损害指的就是这一方面,即“环境要素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而受到破坏和污染,从而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恢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知识堂什么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它建立的是通过对环境不友好甚至是污染破坏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来引导人们不从事这些行为的机制。任何人或者企业,如果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可能招致巨额的赔偿。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侵权制度,即某种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后果,特定受害人所要求的损害赔偿。对此,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二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某种行为尚未造成但有环境污染或破坏的高度危险,且没有特定受害人的生态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害的赔偿问题,这是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今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污染纳入公益诉讼制度,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打下了基础。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对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直接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基本上属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注重对“个人”的赔偿。缺乏对环境公益损害、间接财产损害和环境健康损害等对“后代人”、“全人类”的赔偿。法律法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指导,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原则,环境单行法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配套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宪法上的规定宪法保障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民法上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法律的规定,污染环境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包括环境污染侵权在内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还规定了承担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因此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后果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开始计算。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62条明确了污染单位有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责任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66条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担。第68条有一定创新,主要体现在求偿权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过错第三人请求赔偿。加害人做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答疑解惑主要有哪些赔偿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5种。学术界一般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种责任形式是排除危害的具体化。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因此,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3种。1.恢复原状意在对造成环境功能结构损害利益的弥补。涉及到不特定公众乃至后代人的环境利益,造成环境损害者应通过各种努力,以恢复环境的应有功能和结构状况,以求代际平衡。2.赔偿损失金钱赔偿通常发生于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在所生的环境权益不能恢复应有状况时,如造成财产损失、健康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以金钱弥补其损失。3.排除危害它是一种积极预防性的救济措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其具体责任形态和请求权主体等。学习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美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最大的特色,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超级基金。美国超级基金法设立了“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制度,它实际上是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规定的一种基金制度。制度规定,向基金请求赔偿损失的人首先可以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得到赔偿,它可以向基金提出,然后基金就这一请求向责任者进行追索。超级基金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环境损害赔偿的分担方面。首先,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的范围有所扩大,不只限于侵权行为人,而是几乎囊括了所有与最后环境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人;其次,关于归责原则。上述的责任人即使对最终的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要分担一些治理费用。超级基金制度是针对环境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受损的特殊对策,一方面,这一制度对环境损害进行了社会化的分担;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的干预,对社会利益进行了再分配,有效地平衡了公平与正义。典型案例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赔偿创历史记录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的海上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引发原油泄漏事故,4个半月后漏油事故才得到控制。漏油事故发生后,浮油面积超过数十万平方公里,近海的渔业、船运、旅游业和生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破坏,威胁至少600种动物安全,漏油事故被称为美国史上最大的生态灾难。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引来成千上万受害者的起诉。原告涉及因事故而失业的渔民,参与油污清理致病的工人以及因漏油事件受到伤害的其他个人。诉讼事由包括:营业利润的损失和个人收入的损失;对环境的破坏;漏油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石油和化学分散剂所带来的健康问题和健康风险;清理工作中的伤害和健康危险等。2012年3月,英国石油公司与代表10万多人的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了结泄漏事件的集体诉讼,英国石油公司向受事件影响的个人支付总额大约78亿美元的赔偿。78亿美元的赔偿金额是美国历史上涉及索赔金额最高的集体诉讼和解案例之一。这笔资金将由英国石油公司先前设立的200亿美元赔偿基金支付。2012年11月,英国石油公司宣布已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事故解决方案”,同意在5年内向美国政府支付45.25亿美元的赔偿,用以解决漏油事故所引发的针对公司的所有刑事指控。英国石油公司为漏油事故支付的赔偿很可能超过420亿美元。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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