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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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制度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或杜绝职业中毒事故,特制定本检查规定。井下空气及有毒有害气体要求井下空气要求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要求井下作业地点(无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一氧化碳Co:最大允许浓度30mg/m3;氧化氮(换算成NO2)NOx最大允许浓度:5mg/m3;二氧化硫SO2:最大允许浓度:15mg/m3;硫化氢H2S:最大允许浓度:10mg/m3.施工作业检测在有自燃倾向或火灾危险(矿岩含硫量超过1015%)的矿区施工作业前,各施工队必须配齐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器。作业时每班至少应对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一次。发现超标,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并进行通风,直至达到上述允许浓度值以下,才能进行作业。在已经发生自热,且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时,各施工队必须用自备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对相关的作业点,每班至少进行三次检测,并保证通风状况,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严禁冒险作业。安全管理督察安全环保部下属安全科,有自燃趋势的矿区作业点,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其它矿区,每周至少应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作业点,通风设施设置安装到位,特别是运行到位。安全环保部、安全科应督促各施工队,检测、检查到位;对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作业点,有权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合格后方能作业。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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