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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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范本乙方:(施工单位)根据关于xx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批复(xx文号)(审查批复文件)审查批复,乙方工程在甲方管辖的运营线路施工,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1.施工项目:xx线xx站xx工程2.作业内容:xx3.地点:xx线xx站(区间)4.影响范围:(指施工作业对甲方设备的影响)xx区站xx设备5.施工安全等级:x级6.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x类二、施工地段:xx线xx区站三、施工期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四、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安全职责1.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成铁运2008780号)、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成铁运2010379号)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成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xx(联系电话)任组长,甲方xx(联系电话)任副组长,双方各出23人为成员。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4.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5.严格落实部、局施工安全规定,坚决执行施工“八不准”制度。即: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严禁在天窗点外进行天窗点内的作业项目,杜绝无计划、超范围施工,杜绝不具备列车放行条件放行列车。临近既有线施工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格做到“一机一人、车过机停”。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具体配合内容:开工前设备现状调查。施工计划申报办理。提供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安全监护。2.实行安全监督制度,对乙方施工中涉及甲方设备相关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并进行检查签认。3.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及有施工安全隐患的情况发生,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4.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对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置。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运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6.甲方根据乙方施工内容,按照临近营业线A类、B类、C类施工要求进行现场监管。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1.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设备损坏和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3.临近铁路营业线A类施工,根据其中断既有线行车的影响时间,比照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运2008780号)有关施工等级的划分按、级施工进行管理。4.临近铁路营业线B类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对营业线采取“防抛、防落、防撞、绝缘”等的保护措施,所设计的防护设施必须经铁路局主管审查批准;对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及受铁路营业线限界限制,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施工计划管理,并根据其中断既有线行车的影响时间,比照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运2008780号)有关施工等级的划分按、级施工进行管理。5.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结合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划分工程机械的安全作业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线,实行“一车一人”的专人防护,列车通过前停止作业;对路基填筑,基坑、孔桩开挖、电缆沟、水沟开挖及弃土堆放等施工,必须对铁路路基基础采取“防溜、防坍塌”措施,并专人进行监护;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电力架空线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必须对既有光缆、电缆等隐蔽设施进行探测,并须划定安全作业区,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控下施工。必要时需对营业线运营设备进行迁改、过渡后方可进行施工。6.乙方至少在组织正式施工72小时前用书面形式向甲方提报施工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提出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如甲方人员异地施工配合时需解决甲方人员的交通问题(解决方式由双方现场协商)。未经甲方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违反施工程序及安全建设标准构成的设备和行车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乙方施工致使甲方设备不满足规范要求或造成损害的,乙方必须按规范要求予以及时恢复。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铁路局安监部门裁决。7.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既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8.乙方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部、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可能发生危及设备和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对施工期间不能按期恢复正常状态的设备应采取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设备和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9.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10.乙方改动既有设备,须停水、停电、开挖、爆破、封锁线路等影响甲方设备正常运行的施工,均应按照铁路局各项行车设备施工的审批与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11.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成铁安2005481号)。五、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1.乙方必须安排专职防护人员与甲方配合负责人对口联系,分别在车站进行行车防护,办理施工手续,做好施工登消记,及时传递作业命令,担任行车防护,时刻传递列车运行信息。2.禁止进行带电作业,远离作业必须保持与带电部分足够的安全距离。3.站区内施工,特别是跨道运输金具材料要注意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并防止短接轨道电路。4.乙方施工路料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路料不得侵入列车限界,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人为移动侵限影响行车。5.支柱基础开挖,开挖处所不得超过规定开挖数量,并采取防止路人掉落的搭板措施,设置警示标志。6.如遇基础开挖中涉及爆破,必须按照爆破作业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办理,并由有爆破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飞石砸伤供电设施,并进行有效防护,在封锁点内进行。7.施工中涉及供电设备改变或施工范围内可能因施工发生变化的设备,每日作业结束前,必须采取响应的措施进行测量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列车放行条件和设备运行安全。8.每次施工前,必须认真开展工前调查,制定详实的施工方案,并做好应急处理方案,根据实际天窗时间,合理安排施工任务。杜绝延点影响行车。9.各点开工前,乙方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工区,并组织车间、工区人员踏勘现场。乙方向甲方车间、工区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讲明对既有设备的影响,最后形成书面资料提交工区。六、结合部安全分工基坑开挖、支柱组立、支持结构安装等接供电线工程1.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作业推进进度,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加强施工监理,特别是隐蔽工程监理,做好施工配合记录。2.甲方配合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有权停止乙方的违章作业。3.由乙方向甲方提前两日报日停电施工作业计划。包括:申请停电时间,作业内容及作业具体地点(含所涉及的支柱杆号)。4.由甲方派专人配合申请停送电命令,乙方指派专人任驻站防护员,传递停送电命令。5.由甲方派专人监护验电接地,乙方派专人验电接地。6.停电作业结束后,由乙方负责撤出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及机具并确认,然后乙方驻站防护人员通知甲方配合人员消除停电命令。由乙方人员负责检查所有机具和路料堆放在安全可靠位置;甲方配合人员和乙方技术人员对施工后的接触网参数进行检查,检调至标准。7.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纳入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管理,按照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成铁运2010379号)的要求: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归口各建设指挥部提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其他项目乙方书面委托甲方提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8.配合程序:施工中凡有影响既有线设备时,乙方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所属工区配合施工(如实指明配合时间、区间、里程、作业内容等)。甲方所属工区必须安排人员现场施工配合,按营业线施工规定进行登记等。(甲方调度传真电话:02361568997)9.甲方配合及监管人员到达现场的交通问题由乙方解决。若因交通问题配合人员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施工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单位负责。甲方配合人员确需住宿的,住宿问题由乙方解决。七、安全监督配合费安全监督及配合费按照铁道部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113号)执行。八、违约责任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注:关于事故经济赔偿及处罚额度按铁路局有关处罚办法的规定确定。九、各施工地段根据本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增补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十一、(路内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或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级施工报路局安全监察室,级施工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外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主管部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路局安全监察室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所、建设指挥部)各一份。十二、本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审查盖章后生效,协议原件返还甲方后方可开展施工配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主管部门(盖章)乙方主管部门(盖章)代表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分室)(盖章)代表年 月 日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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