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5)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509029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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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普 货 出 口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协 议合 同 编 号 : 甲 方 : 地 址 :乙 方 : 地 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通 过 双 方 友 好 协商 就 有 关 出 口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 运 输 代 理 范 围甲 方 接 受 乙 方 委 托 作 为 乙 方 海 运 、 空 运 出 口 货 物 运 输 业 务 代 理 , 为 乙 方 提 供 报 关 、 报 验 、 制 单 、 订舱 、 货 物 交 运 、 代 办 航 空 货 物 保 险 ( 需 乙 方 书 面 委 托 ) 等 与 空 运 有 关 的 出 口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二 、 甲 方 义 务1、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深 圳 或 香 港 等 地 出 发 至 世 界 各 空 港 的 优 惠 价 ( 结 算 价 ) 及 详 细 的 航 班 情 况 。2、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空 运 业 务 咨 询 和 业 务 查 询 。 接 到 乙 方 发 货 预 报 后 , 根 据 各 航 空 公 司 的 舱 位 情 况 和乙 方 的 指 示 选 择 最 佳 航 线 后 订 舱 , 确 定 续 程 航 班 , 并 做 好 接 货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3、 甲 方 接 到 托 运 货 物 和 相 关 单 据 ( 货 物 委 托 书 等 ) 后 应 按 照 乙 方 的 要 求 , 安 排 报 关 、 报 验 、 危 险 品鉴 定 等 , 力 求 货 物 能 够 安 全 、 准 时 地 运 抵 目 的 港 。 如 乙 方 指 定 航 线 的 有 关 承 运 人 无 法 满 足 乙 方 的 要 求 ,甲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以 便 乙 方 做 出 相 应 调 整 。 如 乙 方 仍 坚 持 选 用 该 航 线 , 甲 方 对 货 物 的 抵 达 时 间 及 货物 运 抵 的 状 况 不 负 责 任 。 如 因 舱 位 紧 张 , 不 能 按 乙 方 要 求 出 运 时 , 甲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并 按 乙 方 新 的指 示 处 理 货 物 。4、 考 虑 到 航 空 公 司 谢 绝 承 运 危 险 品 货 物 , 如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经 DGM 鉴 定 为 危 险 品 , 甲 方 将 不 能 提供 该 货 物 的 出 口 运 输 代 理 业 务 。5、 甲 方 在 可 控 范 围 内 保 证 报 关 单 、 核 销 单 等 全 套 运 输 单 据 的 安 全 。 操 作 完 毕 后 争 取 于 次 工 作 日 将 运单 传 真 或 电 邮 至 乙 方 。三 、 乙 方 义 务1、 乙 方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承 运 人 ( 航 空 公 司 )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我 国 与 承 运 人 所 属 国 家 缔 结的 条 约 或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 在 不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2、 乙 方 应 于 空 运 货 物 装 运 前 的 3-4 个 工 作 日 , 向 甲 方 出 具 委 托 书 , 提 供 有 关 货 物 的 品 名 、 件 数 、 重量 、 体 积 和 货 物 的 装 运 期 、 目 的 港 , 交 接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 以 便 甲 方 预 定 舱 位 。 因 故 取 消 原 定 舱 位 ,乙 方 应 提 前 通 知 甲 方 。 乙 方 应 于 货 物 装 运 前 1-2 个 工 作 日 将 货 物 交 付 甲 方 。 如 甲 乙 双 方 订 仓 时 已 做 协 定 ,但 因 乙 方 逾 期 通 知 取 消 舱 位 或 未 按 时 送 货 或 所 送 货 物 不 符 合 手 续 而 造 成 所 订 舱 位 空 舱 , 则 乙 方 应 承 担 空舱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并 负 担 产 生 的 仓 储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合同范本3、 乙 方 应 最 迟 于 货 物 交 付 甲 方 时 提 供 准 确 、 有 效 的 报 关 文 件 或 关 封 、 委 托 书 及 货 物 品 名 ( 中 英 文 ) ,并 对 所 提 供 货 物 报 运 文 件 的 准 确 性 以 及 引 发 的 后 果 负 责 。 甲 方 对 于 不 准 确 、 不 全 面 的 文 件 , 无 论 是 否 加以 完 善 或 加 以 补 充 , 均 不 对 其 产 生 的 后 果 负 责 。4、 乙 方 进 行 装 货 时 , 不 得 夹 运 未 经 甲 方 确 认 许 可 的 货 物 和 危 险 品 以 及 未 经 海 关 、 铁 路 交 通 部 门 许 可的 货 物 , 否 则 一 切 由 此 引 发 的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5、 货 物 达 到 目 的 港 后 , 如 因 乙 方 或 收 货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收 货 或 提 货 不 及 时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甲 方 应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有 关 处 理 意 见 , 并 书 面 确 认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6、 在 约 定 的 装 货 期 内 , 乙 方 货 物 落 空 或 筹 备 不 足 , 造 成 装 货 拖 车 的 空 跑 , 乙 方 应 支 付 回 空 费 用 。 次费 用 发 生 时 , 乙 方 应 书 面 确 认 给 甲 方 , 然 后 与 其 他 费 用 一 起 支 付 。7、 货 物 托 运 后 , 乙 方 需 要 更 改 到 货 地 点 、 收 货 人 等 事 项 的 ,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予 以 更 改 , 但 最 迟 必 须 在货 物 运 至 目 的 地 前 两 天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同 时 需 向 甲 方 确 认 并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8、 在 航 空 运 输 期 间 发 生 货 损 、 灭 失 或 迟 延 , 甲 方 接 受 乙 方 的 书 面 委 托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航 空 公 司 索赔 。 但 乙 方 应 首 先 按 时 向 甲 方 支 付 空 运 费 及 杂 费 。注 : 乙 方 如 需 获 得 全 额 赔 偿 必 须 自 行 购 买 商 业 运 输 保 险 。四 、 结 算1、 空 运 运 费 和 杂 费 的 支 付 时 间 和 方 式( 1) 甲 方 不 需 要 乙 方 的 特 殊 授 权 , 在 必 要 时 可 为 乙 方 代 垫 空 运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空 运 运 费 及 提 货 服务 费 、 报 关 费 、 安 检 费 、 卫 检 费 、 保 险 费 、 特 殊 货 物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 但 乙 方 应 按 照 结 算 条 款 的 规 定 按 时支 付 上 述 费 用 。( 2)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提 供 的 空 运 运 单 传 真 件 、 结 算 帐 单 、 正 本 发 票 和 有 关 货 物 单 据 后 应 及 时 检 查 ,乙 方 结 算 联 系 人 对 帐 单 的 确 认 等 同 于 乙 方 对 应 付 款 金 额 的 确 认 。 甲 乙 双 方 结 算 期 为 _30-40 天 , 具 体 安 排如 下 : 甲 方 在 乙 方 每 次 发 货 航 班 起 飞 后 一 天 内 向 乙 方 发 送 当 前 单 票 货 物 对 账 清 单 , 乙 方 于 3 日 内 确 认核 对 至 甲 方 , 甲 方 按 照 约 定 开 具 正 本 发 票 至 乙 方 。 甲 方 于 每 月 _3_日 前 以 传 真 或 E MAIL 方 式 向 乙方 出 具 上 月 的 月 结 清 单 , 乙 方 应 在 _3_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确 认 空 运 运 费 及 杂 费 帐 单 , 并 在 当 月 10 号 前 付 清所 有 费 用 。2、 空 运 运 费 、 杂 费 的 支 付 标 准( 1) 空 运 运 费 的 计 算 是 根 据 “TACT RULES”和 承 运 人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的 。 运 费 结 算 价 格 以 每 票 货物 发 运 时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的 价 格 为 准 。( 2) 空 运 运 费 以 外 的 杂 费 : 如 需 甲 方 办 理 海 关 备 案 、 航 空 保 险 、 注 册 、 报 检 ( 商 检 、 动 植 检 ) 、 仓 储 等 , 费 用 实 报 实 销 。五 、 违 约 责 任1、 甲 乙 双 方 应 严 格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义 务 , 双 方 对 基 于 行 使 自 身 权 利 和 履 行 自 身 义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不 利 后果 。2、 乙 方 应 如 实 、 准 时 、 全 面 的 提 供 运 输 及 报 关 所 需 材 料 , 并 如 实 提 供 货 物 的 相 关 情 况 。 乙 方 对 违 反上 述 约 定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并 对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按 协 议 规 定 付 款 ,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 乙 方 应 负 违 约 责 任 。.合同范本4、 如 果 乙 方 从 约 定 付 款 日 起 计 算 满 10 日 未 付 清 欠 款 , 从 该 日 期 起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0.5%的 迟 延 利息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中 止 该 协 议 , 并 有 权 依 法 留 置 乙 方 货 物 。5、 如 在 正 常 结 算 期 内 , 乙 方 欠 款 满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 甲 方 将 不 受 第 四 条 中 1( 2) 结 算 期 的 限 制 ,可 要 求 乙 方 于 3 日 内 核 对 帐 单 , 并 付 清 赊 欠 款 。 超 过 此 期 限 , 甲 方 可 随 时 停 止 对 乙 方 的 一 切 代 理 服 务 ,并 有 权 依 法 留 置 乙 方 货 物 。6、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操 作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 甲 方 应 负 违 约 责 任 。六 、 仲 裁凡 有 关 本 协 议 或 执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若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 应 向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深 圳 分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结 果 为 终 局 性 。七 、 其 它1、 本 协 议 自 年 月 日 生 效 ,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 如 期 满 前 30 天 , 双 方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修 改 或撤 消 协 议 时 , 本 协 议 将 自 动 延 期 1 年 。 延 期 期 满 后 若 未 办 理 续 签 手 续 , 本 协 议 将 自 动 终 止 。2、 本 协 议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或 疑 义 , 应 经 双 方 协 商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改 。3、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保 留 一 份 , 两 份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4、 本 协 议 附 件 经 双 方 盖 章 确 认 , 与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附 件 一 : 双 方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附 件 二 : 甲 乙 双 方 联 系 人 及 结 算 联 系 人 名 单甲 方 : 深 圳 市 易 飞 达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开 户 行 : 深 圳 市 招 商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泰 然 支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 755914963810601 帐 号 :甲 方 : 乙 方 :( 盖 章 ) ( 盖 章 )甲 方 代 表 : 乙 方 代 表 : ( 签 字 ) ( 签 字 )职 务 : 职 务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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