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范本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509026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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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注 册 地 址 : 经 营 地 址 : 乙 方 : 性 别 :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方 式 : 家 庭 住 址 : 邮 政 编 码 : 户 口 所 在 地 :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合同范本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一 条 合 同 期 限本 合 同 于 _年 _月 _日 起 ,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二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二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担 任 _岗 位 ( 工 种 ) 工 作 。第 三 条 根 据 甲 方 的 岗 位 ( 工 种 ) 作 业 特 点 , 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_第 四 条 乙 方 工 作 应 达 到 _标 准 。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第 五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以 下 第 _种 工 时 制 度 。(一)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度 ,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40 小 时 。(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第 六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实 行 的 休 假 制 度 有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四 、 劳 动 报 酬第 七 条 甲 方 每 月 _日 前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月 工 资 为 _元 。.合同范本第 八 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为 _元 或 按 _执 行 。五 、 社 会 保 险第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当 地 政 府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费 。第 十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当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二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加 强 对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七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 终 止 和 经 济 补 偿 第 十 五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合 同 法 和 国 家 及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的 证 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 在 办 结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八 、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十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增 加 以 下 内 容 :( 一 )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认 定 为 工 伤 或 者 不 视 同 工 伤 :1、 员 工 上 下 班 途 中 所 受 到 的 事 故 伤 害 、 意 外 伤 害 等 ;.合同范本2、 员 工 上 班 时 间 因 非 工 作 岗 位 需 要 而 串 岗 到 其 它 岗 位 等 行 为 造 成 的 事 故 伤 害 、 意外 伤 害 等 ;3、 因 犯 罪 或 者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伤 亡 的 ;4、 酗 酒 导 致 伤 亡 的 ;5、 自 残 或 者 自 杀 的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 乙 双 方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1 在 不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2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经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完 全 履 行 的 ; 4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已 修 改 的 ;5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 在 试 用 期 间 ,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及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3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经 甲 方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5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甲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图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6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乙 方 : .合同范本1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3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此 合 同 :1.甲 方 不 能 按 时 按 量 提 供 乙 方 合 理 报 酬 的 ;2.甲 方 未 能 按 时 按 量 提 供 乙 方 保 险 福 利 的 ;( 六 ) 凡 由 甲 方 出 资 培 训 乙 方 , 双 方 另 行 签 订 培 训 /教 育 协 议 , 因 乙 方 原 因而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的 培 训 等 费 用 , 具 体 赔 偿 标 准 执 行 培 训 /教育 协 议 的 约 定 。( 七 ) 乙 方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之 前 , 甲 方 有 权 了 解 乙 方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劳 动 者 的 学 历 、 履 历 、 资 格 或 任 职 证 书 ( 明 ) 以 及 以 前 劳 动 关 系 是否 解 除 或 终 止 等 。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 并 应 书 面 承 诺 其 真 实 性 。 若 因 故 意 漏 报 、 隐 瞒前 述 基 本 情 况 , 骗 取 甲 方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 经 甲 方 查 出 或 被 原 单 位 追 诉 的 , 视 为 乙 方 的欺 诈 行 为 并 导 致 甲 方 的 严 重 误 解 , 甲 方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认 定 本 合 同 自 始 无 效 , 由 此 给 甲 方造 成 的 损 失 , 应 由 乙 方 全 额 承 担 。 ( 八 )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但 如 果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与 附 件 内 容 有任 何 冲 突 或 不 一 致 之 处 , 则 以 附 件 中 的 内 容 为 准 。( 九 )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若 甲 方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投 资人 等 事 项 ,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 若 甲 方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等 情 况 , 本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由 承继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 十 )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 属 其 岗 位 职 务 行 为 或 主 要 利 用 甲 方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产生 的 所 有 专 利 、 版 权 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无 权 进 行 商 业 性 开 发 。 ( 十 一 ) 双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 乙 方 不 得 在 合 同 期 内 再 受 聘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从 事 与 甲方 相 同 或 类 似 或 有 竞 争 冲 突 的 业 务 。( 十 二 ) 乙 方 对 在 合 同 期 间 得 到 的 有 关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情 报 、 信 息 等 商 业 秘密 进 行 保 密 , 不 得 将 其 泄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者 ( 亦 包 括 无 工 作 上 需 要 的 甲 方 雇 员 ) 。 乙 方 违.合同范本反 保 密 义 务 则 被 视 为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 并 认 为 有 足 够 的 理 由 被 辞 退 。 此 种 保 密 义 务 在 本合 同 终 止 或 期 满 后 的 任 何 时 间 对 乙 方 仍 有 约 束 力 。九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及 其 它第 十 九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请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 按 有 关 规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 _年 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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