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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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队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队队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第3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第4条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第5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第6条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第7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8条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第9条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10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第11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12条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第13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14条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5条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6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7条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8条组织落实好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第19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20条参与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相关工作。第21条监督本单位各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第22条监督本单位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25条保证掘进工作面安全设施、设备、仪器和供风、供水、通讯等六大系统设施齐全完好,按矿要求组织好本单位人员的避灾演练,提高职工灾害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第26条发生事故后,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汇报矿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处,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当事故无法控制时,要组织职工迅速安全撤离危险区域。二、责任追究第2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9条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掘进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30条未及时组织掘进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31条掘进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2条对本队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5条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37条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8条没有组织好掘进队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组织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连接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44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掘进队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掘进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8条分管的掘进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掘进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9条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的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第50条为组织落实好掘进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第51条未监督各班组施工现场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掘进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52条未监督本单位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掘进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53条掘进工作面安全设施、设备、仪器和供风、供水、通讯等六大系统设施不能保证齐全完好,掘进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第5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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