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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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 合同编号 保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被保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 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不在保险财产范 围以内 1 金银 珠宝 玉器 首饰 古玩 古 书 古画 邮票 艺术品 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 物 2 牲畜 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 水闸 铁路 道路 涵洞 桥梁 码头 4 矿井 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 其他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 矿藏 矿井 矿坑 森林 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 物 2 货币 票证 有价证券 文件 帐册 图表 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法建筑 危险建筑 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本公司付赔偿责任 1 火灾 爆炸 2 雷击 暴风 龙卷风 暴雨 洪水 破坏性地震 地面突然塌陷 崖崩 突发性滑坡 雪灾 雹灾 冰凌 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 供水 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 引起停 电 停水 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 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合理的 必 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 被保 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 保 护 整 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七条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战争 军事行动或暴乱 2 核子辐射或污染 3 贝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 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 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 失 2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 保险财产 的变质 霉烂 受潮 虫咬 自 然磨损以及损耗 3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 由于暴风 暴雨造成的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 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 保 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上述保 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按以下 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 其赔偿金额以下 部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1 按账面原值 投保的财产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 应根据保 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受损 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 按账面原值 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 卡分项计算 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 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上 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 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 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 算赔偿金额 发生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 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 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 目的账面余额 2 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受损财产的实 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 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发生部分损失 在保险金额额度 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 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 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 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该项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 其赔偿金额以不 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2 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金额 1 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 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 面平均余额投保的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 价值投保的 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 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 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帐面 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 应当充分利用 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并且在 赔款中扣除 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 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 各种灾害事故隐患 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 必须认真 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名称 保 险财产占用性质 保 险财产所在地址 保险 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并立即 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 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 救护费用清单 救 护 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 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保 险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 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 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 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 有关规定 先予赔偿 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 并 协助本 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 应减少 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 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 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 证明必须真实 可靠 如有涂改 账册 伪造单证 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 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前者保险人按 计收 后者按 计收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 求等 必须用书面形式 可采用 书信 传真 电报 当面送交等 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 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 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 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 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险项下的争 议有排它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 本合同附件 名称 2 未尽事宜 可另签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双方各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副本 份 送 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 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险人 盖章 被保险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 法定代表人 签 委托代理人 签 委托代理人 签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产保险合同 样式一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 保险公司 投保方 根据 合同法 规定 财产 保险合同 采用保 险单或保 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为履行财 产保险合同 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 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标的 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 生 产设备 运输工具 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 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 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 建筑物 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 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 价格 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 保 险合同无效 如果不是故意的 超过 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 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投保 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 保险方应负 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 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 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 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 投保方放弃对造成 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 都可以使保险 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补偿办法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 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 保险方应偿付全 部保险金额 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 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办法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 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 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 期满后 可续订 货物运输保险 一般是从 货物起运 时起 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 一 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 保 险方有权要 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 投保方仍应交纳终 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二 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 安全 生 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 关规定 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 保 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 检查 如发现不安全因素 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投保方 应及时采取措施 否 则 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由投保方自己 负责 保 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 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 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 在需要增 加保险费时 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 由此引起保 险事故 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 避免扩大损失 并将事故发生 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 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 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 有 权拒绝赔偿 五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 保 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六 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 不及 时采取措施消除 因而发生事故并造 成损失 由自己负责 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 一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在合同 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 责任 二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 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 保 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 但投保方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 并协助保险方 向第三者追偿 三 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 保护 整理 诉讼 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 估价 出售的合理费用 按照合同 规定 由保险方负责偿付 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 限 四 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 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 以及必要的 帐 册 单据和证明 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 根据合同的 规定 核定应否 赔偿 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 应在十天内偿付 保险方如不及时偿 付 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 开始按中国人民 银行当时对 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 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 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 同的协议 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 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 退 还投保 方 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 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 也不能要求退 还保险费 保险方 章 代表人 签 开户银行 帐 号 投保方 章 代表人 签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 从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 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 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 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不在保险财产范 围以内 1 金 银 珠宝 玉器 首饰 古玩 古书 古画 邮票 艺术品 稀有金属和其 他珍贵财物 2 牲畜 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 水闸 铁路 道路 涵洞 桥梁 码头 4 矿井 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 矿藏 矿井 矿坑 森林 水 产资源以及未 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 票证 有价证券 文件 账册 图表 技 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章建筑 危 险 建筑 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 输过程中的物资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 火灾 爆炸 2 雷击 暴 风 龙卷风 暴雨 洪水 破坏性地震 地面突然塌陷 崖崩 突发性滑坡 雪灾 雹灾 冰凌 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 供水 供气设备因 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 引起停电 停水 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 险财产的损 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 为了抢救财产 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合理的 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 被保 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 保 护 整 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 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战争 军事行动或暴乱 2 核子 辐射或污染 3 被保 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 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 停工 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 保险财产的变质 霉烂 受潮 虫咬 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 保险财产以及罩棚 由于暴风 暴雨造成的 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 数投保 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上述保 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按 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 其赔偿金额以不 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 部分损失 一 按账面原 值投保的财产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 应根据保 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受损 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 按账面原 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企 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 卡分项计算 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 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上 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 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 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 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 目的账面余额 二 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受 损财产的实 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 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 在保险金额额度 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 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 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 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该项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 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 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 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金额 一 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 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 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 际价值投保的 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 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 根据保 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 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 应当充分利用 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并且在 赔款中扣除 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 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险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 对安全检查中发 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 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 必须 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名称 保 险财产占用性质 保 险财产所在地址 保险 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并立即 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 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 救护费用清单以及 必要的账册 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本公司 应当迅速审定 核 实 保险赔款金额一 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 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当向 第三方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 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 关规定 先予赔偿 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 并 协助本 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其保险金额应当 相应减少 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 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 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 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 证明必须真实 可靠 如有涂改 账册 伪造单证 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 按下列行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 投保人 投保单号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 元 费率 保险费 元 基 本 险 特约 保险 财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大写 附 加 险 总保险人民币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 占用性质 约定 投保人地址 开户银行 电 话 银行账号 联 系 人 财产坐落地址 本投保单未经本公司签章不发生 行 业 法律效力 所 有 制 共 个地址 本投保人兹声明上述 投保人签章 各项均属事实 并同意以 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 保险公司签章 的依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保险也适用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人民 团体投保 经 副经 理 经办人 企业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 鉴于 以下称被保险人 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 险 并同 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 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 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 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 任 承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承保 保险金额 元 费率 保险费 元 基 本 险 特约 保险 财产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大写 附 加 险 总保险人民币 大写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 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电话 行业 所有制 占用性质 财产坐落地址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共 个地址 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即请即核对 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 通知单 保险单编号 企 第 号 投保单位名称 根据 年 底账面金额 结算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第 期保险费 投保财产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 保险金额 元 特别约定 1 2 基 3 4 本 5 6 7 险 8 9 10 特约 保险 财产 本期基本险保险金额 大写 人民币 险种 投保财产范围 保 险金额 元 附 水管爆裂意外险 露堆财产损失险 加 险 保 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费率 结算期限 本期保险费 投保单位签章 险 处 费 计 算 年 月 日 本期应付保险费金额 大写 人民币 复核 经办 17年度最新财产保险合同样本 一 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 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 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 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 金银 珠宝 钻石 玉器 二 古玩 古币 古书 古画 三 艺术作品 邮票 四 建筑物上的广告 天线 霓虹灯 太阳能装置等 五 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 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 枪支弹药 爆炸物品 二 现钞 有价证券 票据 文件 档案 帐册 图纸 三 动物 植物 农作物 四 便携式通讯装置 电脑设备 照相 摄像器材及其他 贵重物品 五 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 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 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爆炸 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 雷电 四 飓风 台风 龙卷风 五 风暴 暴雨 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 海水倒灌及水库 运河 堤 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 漏 亦不包括由于风暴 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 蓬布 茅草 油毛 毡 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 冰雹 七 地崩 山崩 雪崩 八 火山爆发 九 地面下陷下沉 但不包括由于打桩 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 飞机坠毁 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 水箱 水管爆裂 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 水管爆裂 三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 地震 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 贬值 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 战争 类似战争行为 敌对行为 武装冲突 恐怖活 动 谋反 政变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 征用 销毁 或毁坏 六 核裂变 核聚变 核武器 核材料 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 用 七 大气 土地 水 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但不包括由于本保 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 赔偿处理 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 修复费用 3 修理 恢复受损财产 使之达到与同 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 受损财产 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 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 赔偿按市价计算 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 赔偿 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 计算 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 一项时 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 保险项目 发生损失后 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 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 本公 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 任何属于成 对或成套的项目 若发生损失 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 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 发生损失后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公司可 予以赔偿 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 本公司赔偿损 失后 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 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 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 算的保险费 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 从损失发生之日起 不得超过两年 五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投保时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 他事项作真实 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在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 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 生的经过 原因和损失程度 2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 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 资料和单据 六 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 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 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 错报 虚 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 则本保险 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 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 费 四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 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 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 后者按日 比例计收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 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 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 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 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 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 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 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 费用或责任时 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 不 论是否 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 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 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 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 支付赔偿后 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 移交一切必要的 单证 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 成 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 协议外 仲裁或 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 地进行 七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 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 则 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 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提交 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 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并 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 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 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 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保险公司 授权签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明 细 表 保险单号码 一 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二 保险财产地址 三 营业性质 四 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 目 保险金额 一 保险财产 1 建筑物 包括装修 2 机器设备 3 装置 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4 仓储物品 5 其他 二 附加费用 1 清除残骸费用 2 灭火费用 3 专业费用 4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五 每次事故免赔额 六 保险期限 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七 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八 付费日期 九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 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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