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职工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064233 上传时间:2020-01-1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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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区职工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范管理,参照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陇署办发21号)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发。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第三条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第四条个人账户资金的构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工资的3.8划入。(三)以上两部分的利息收入。第五条个人账户资金的录入:(一)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二)市社保局应逐月审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拨个人账户。(三)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对。第六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划转个人账户,待年度内缴清费用后,再划转。第八条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设置个人账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账户微机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账户的结算和记录。第九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IC卡进行结算。第十条市社保局对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第十二条驻武都城区外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给参保单位,由单位转发本人。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若调入单位已参保,则办理相关手续,其IC卡和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外工作调动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使用至无余额止,IC卡暂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的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局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参保人员本人负责。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情况,对个人账户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公布。第十八条IC卡的记录权属市社保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对由此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年初进行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的IC卡作为其就医和购药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费用结算,核减个人账户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报送上季度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凭证,到市社保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提供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平时掌握的个人账户资金情况。第二十二条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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