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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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划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民房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民房是指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村)民个人(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民房建设活动适用于本规定。一切民房建设活动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域划分规划区: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河、南至河、北至规划北环路。(规划面积约53.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东至路,西至高速公路,南至省道,(规划面积约10.8平方公里)第五条民房建设控制范围(一)中心城区区域,原则上只限建设一层平房。1、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建设划分:(1)对位于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地块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2)对已确定开发主体或已列入建设开发计划地块的民房,不准建设,由拆迁主体先期拆迁或者由属地政府租用同等条件的房屋供其居住,所发生的费用待该地块开发时一并计入拆迁成本,由该地块开发主体承担。2、对近两年没有拆迁改造计划,位于成片居住区内,且周边民房基本建成的地块,经审核批准后,同意按与周边建筑整体环境相协调建设。3、二层及二层以下的片住宅区内不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的,不准新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二)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外的区域,符合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可建低层住宅建筑。1、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村庄发展需要,确定建设控制范围,在该范围内经批准后允许建设民房(重要节点除外)。在确定建设范围外,原则上不准新建民房。2、经专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且该地段近两年内没有拆迁改造计划的民房,经核实批准后同意原址翻建。第六条民房建设建筑面积控制规模民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小于300m2,若一户超过300m2,按其它相关建设程序另行审批;个人所建建筑超过居住使用范围的,仅限于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有利于城市景观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第七条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一)居(村)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颁发民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2、土地使用来源或权属证明复印件(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的,应当附有管理部门的意见);3、选址位置图(1/50001/10000),用地平面图(1/5001/XX);4、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5、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须持回大陆定居证件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6、居委会(村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二)居(村)民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批准证件后,申请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民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内容(一)居(村)民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证件复印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5、原有房屋产权证明;6、房屋位置示意图;7、房屋建筑施工图;8、居委会(村委会)、建管所、国土所、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9、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须提交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二)居(村)民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或虽开工又长期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6个月,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又到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居(村)民建房开工前,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复线),工程竣工后,须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工程验收合格证。第九条村民宅基地选址(一)村民宅基地应选择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出200。(二)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搬迁的村庄不得新批村民宅基地。(三)位于中心城区、工业区及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禁止新批宅基地。(四)列入农地挂钩拆旧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禁止新批宅基地。(五)新批宅基地由国土管理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查。(六)村民宅基地不得私下转让、买卖,否则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对其办理相关证件。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需提供资料:(一)书面申请;(二)县城建档案馆原规划证件存档复印件;(三)在有效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需报刊原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程序(一)审批内容变更:符合规划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变更,并提供如下资料:1、书面申请;2、变更图纸。(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不得因土地权属改变而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第十二条民房建设高度控制标准成片居住区内,一层层高控制在3.6米以内,二层层高控制在3.4米以内,沿主次干道两侧,底层层高控制在4.24.5米,标准层控制在3.5米以内,隔热层控制在60厘米以内,室内地坪高度不得高出最近处城市主次干道45厘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住宅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吊销违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直至拆除。未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的;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的;擅自改变建筑主要立面的;擅自改变建筑色彩的;擅自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的;擅自改变建筑性质的;擅自改变建筑高度、室内平面的;其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第十五条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程序(一)居(村)民持相关必备资料提出建房申请;(二)建房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三)居委会(村委会)意见;(四)乡镇建管所、国土所意见;(五)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七)县政府审批意见。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县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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