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052389 上传时间:2020-01-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新资本制度下的股东出资义务 XX 年10 月25 日,国务院推出了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措施,包括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等措施。同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并于XX 年3 月1 日起开始实行,该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及时修改,进一步巩固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成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资本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对今后的公司设立、运行等方面的影响甚大,笔者试图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基础上,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一番解读。 一、股东出资义务 (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XX 版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的规定,其规定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这个制度既包括一人公司在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完全由股东自行决定。 没有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并不是股东就不存在出资义务,只是其出资将不再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样投资自由的资本市场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在今后的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不能过于轻信对方的注册资本额,即使其注册资本仅仅为1 元,也并不意味着该企业的经营能力或者现有资产存在问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XX 版公司法对于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仅仅局限于普通公司,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从实缴制到认缴制 XX 版公司法放弃了对资本缴纳的法律管制,改为认缴制。实缴制与认缴制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法律干预的因素,认缴制度是由当事人通过公司章程这一自治性文件自行决定的,而实缴制度则会有行政机关的强制干预。 在XX 版公司法未出台之前,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也是适用认缴制度的,关于此前对于这类公司的未完成出资的处理,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案例裁判结果。在上海贞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江夏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其争议焦点之三是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关责任进行规定,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即该公司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二审法院的观点,由于在审理期间,又出现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正面的回答。可见,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在新法施行之后,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可以试用与之前的中外合资企业相类似的责任追究制度。当然,要分析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来区分。如果未到期,那么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法来解决,反之,如果已经到期,则可以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三)废除强制验资制度 XX 版公司法直接删去了强制验资的规定。验资及验资证明原本就是为了满足登记的要求,它体现的是政府通过登记对企业的管制,与法定资本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没有了强制验资的要求,是否会引起市场交易的不安全,有学者指出,在此之前的资本制度下,出资不实、债权出资为空头支票、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过高、以次充好等虚假出资现象,仍有案例存在,如果缺少了验资的要求,会使这些现象更加泛滥,因此,必须有一定的制度来进行规范。甘培忠教授指出:在公司法取消了法定验资程序,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就必须适当保留出资证明文件,包括汇款凭证等,以防日后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追责。 当然,也有学者觉得这样的担忧是不必要的,赵旭东教授一直坚持的方向则是抛弃对资本神话的信仰,从资本神话过渡到资产神话中来,这才是整个市场乃至立法机关所应关注的重心之所在。此外,还有人指出:注册资本仅仅是一个账面数字,它不过是表明了股东已经按其出资额履行了其对公司的债务责任,它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并不能反映公司资信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的是制度的简化,没有了这些程序上的繁琐要求,公司的成立将会变得更加简单。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在之前的资本制度之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能表明那是真正来源于公司股东的出资。相反,公司成立伊始即存在的注册资本虚假和公司成立后股东收回出资、抽逃资本是公司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代为出资的现象屡屡出现,即使存在着验资程序,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也会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这样的情况下,注册公司的成本过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四)废除货币出资的限制 XX 版公司法对于货币的出资不再限制,公司甚至可以全部以非货币的方式出资。笔者认为,硬性地规定货币的出资比例,不能适用于当前的信息时代。比如一家网络公司,其所需要的可能就是几台电脑,几名工作人员,一个办公场所,如果规定该公司的货币出资比例需要达到30%,则是多此一举。在现有的新资本制度下,允许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来出资,只要股东内部意见一致,对于各自的出资作价协商统一,则该公司的出资方式就是符合了当前时代要求的。 二、新资本制度对民商事案件的影响 (一)公司外部因公司资本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 1. 股东未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 公司法对于股东未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时的缴纳义务由谁承担未做出明确规定,由于XX 版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以及废除强制验资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但是现在可能出现的问题则是,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未缴纳出资可以为合法情形而非侵权行为。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还未到期,则股东转让股权应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一致(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明确约定未完成且未到期的出资应由谁来继续履行,这样的操作可以避免到期之际,三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已经到期,而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则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2. 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向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请求,作为补偿责任。但是在新法出台之际,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第一,债权人如果在个案中要求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清偿公司对他的债务,是不是只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关于这个问题,上文已经论述,即根据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到期。如果已经到期,那么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还没到期,则可以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来处理。第二,公司债权人债权产生的时间,如果债权发生在先,所谓未出资的股东入股在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请求权。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先在后,都是可以的,只要是公司债权请求权,都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自己的义务。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不会因为有无其他债权存在而发生改变的,因此,债权的发生在什么阶段都不能构成股东的抗辩事由。 (二)公司内部的责任问题 1. 公司催收资本 根据XX 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需要认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股东可以不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仅作书面认购承诺即可。对于新法生效以后成立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时不再要求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也不再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验资。 对于股东未完成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自力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路径完成。当然首选的是自力救济。XX 版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相关的制度还需完善,对催收资本的可行方法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可参考和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公司资本运作的实践。例如,采取保留资本的方式处理,可以免除股东缴纳资本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保留该股东名下的资本并予以公示等。 2. 公司董事的管理职责 XX 版公司法取消了法定资本制度,政府部门不再监管公司资本问题,股东出资责任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直接后果是股东授权董事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控制公司的注册资本。董事会应负责具体实施,安排股东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如果没有按时履行其出资义务,则董事会有催收、督促其出资的义务。 XX 版公司法实行后,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本的控制权力比较大,该环节董事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其是否尽到忠实义务,是否因存在关联关系而怠于催收资本进而侵犯公司利益,是否以增加发行资本的方式稀释公司老股东股权,侵害公司老股东利益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随时有可能发生。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形,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结论 当今世界的资本制度已经渐渐发生了变化,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变革已经是大势所趋,也许我国的国情还欠缺制度改革的环境文化,但是实施这样的改革措施,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则是一大利好。正如甘培忠教授所言,依托法定资本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是我国长期的最适合的制度选项,但只要能够及时建立起妥当的配套制度,跟进补救其错漏,也是可以很好地实行新的资本制度的。第 8 页 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