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乡镇投资工程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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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范乡镇投资工程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工程合同纠纷,拒腐防变,实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镇本级及上级政府投资项目配套资金的所有投资工程,具体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建设项目,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工程管理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三、管理要求(一)凡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投资项目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立即施工的各类应急性项目,在不违背上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条线主管领导报镇主要领导认可后可先行实施。(二)镇工程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造价,采用不同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限额以上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在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规模参考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政发82号):(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2)农路、农田水利、单座桥梁改造估算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3)装修工程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5)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2、估算价5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单项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镇工程管理办公室按相关程序组织镇本级公开招标;3、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单项投资项目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直接发包或根据同时期、同类型项目择优选择信誉好、价格低的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定标。各类项目凡涉及到估算价的必须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质认价。(三)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中标单位,原则上根据工程类别,重大项目由镇长签订合同,一般项目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条线主管领导代表镇长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四)所有工程合同文本在签订前,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由镇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编注合同号并登记后(编注号码后,合同内容不得更改),方可正式签订。各类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送一份到党政办公室备案,其余由工程管理办公室保存,甲方的合同正本由镇工程管理办公室代存,并于年底移交镇财政所。凡不按规定编注合同号和办理报送备案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申报和支付工程款。除应急类工程,所有工程在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施工。应急类工程必须在开工后三日内将合同签订到位。(五)镇工程管理办公室为合同管理、投资控制及协调的主体部门,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进行设计图纸技术交底,并会同相关条线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加强过程控制。(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预算实施,原则不得随意变更、追加工程量,确实需增加工程量的必须由条线主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讨论,拿出相关实施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经党政人联席会议通过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备案程序与原签订合同的程序一致。(七)工程完工后由条线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八)对违反政府投资工程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镇纪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有违纪行为的,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涉及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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