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保密工制度.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050236 上传时间:2020-01-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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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保密工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的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在市委保密工作委员会和市保密局的指导下,依照国家保密法规、省市保密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负责检查、督促我镇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发挥保密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范围主要包括:(一)市保密局或上级部门下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二)其它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应该保密的事项。第五条 密级划分。根据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一)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二)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三)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六条 上级机关及其它各单位的来文按文件所标密级管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扩散:(一)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部分工,干部选拔、配备、任免事项的材料;(二)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内部文件、资料及印章;(三)党政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其它有关资料。第八条 镇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指导我镇的保密工作。第九条 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二)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我镇的保密规章制度;(三)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四)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做好保密宣传和教育工作;(五)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位及涉密计算机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六)监督和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并组织追查失、泄密事件;(七)研究和改进保密工作,努力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八)向上级保密委员会和市保密局汇报我镇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第十条 镇配备专(兼)职保密员,主要任务是:(一)负责本镇涉密载体(包括密件、光盘、磁介质、涉密计算机等)的管理;(二)负责本镇保密检查工作;(三)向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密工作情况。第十一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遵守的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九)不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明码电报及普通邮件中传递或谈论秘密事项;(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第十二条 保密员应遵守的保密规定:(一)保密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二)保密员在收发、交接过程中要做好登记、签收,密件登记、签收本要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密件的收发、保管,必须由保密员负责,及时逐件查对登记;(三)不得自行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制发机关、市保密局和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复印件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视同正式文件、资料一样管理,阅办后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清退;(四)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等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收发文登记簿应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查考;(五)送阅秘密文件应由保密员本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进行;借用秘密文件、资料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于借用当天退回;(六)外出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有关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绝密文件原则上不准携带,确需携带的,须经市保密局和主管领导批准,且必须两人同行,共同负责。(七)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递,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不准用没有加密设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秘密文件。(八)秘密文件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由保密员保管、登记,并经常检查保密情况;保密员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并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九)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限的须按时清退外,一般每季度向市保密局清退一次,未办理完毕的,须于办理完毕后尽快退回。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资料及涉外工作应遵守的保密规定:(一)在对外提供资料及涉外活动中,即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原则,防范各种可能的情报收集活动;(二)凡对外提供资料及接待外宾参观或洽谈业务,均应严格按规定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并统一洽谈的范围、口径等,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原定的保密范围和口径;(三)陪同外宾参观、游览、参加宴会等,均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源、笔记本等;(四)因公出国出境工作、考察、学习的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出国前的安全保密教育;(五)出国出境不得私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经市保密局批准,按照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到市保密局办理手续,并严加保管;(六)涉外交往和出国出境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七)对外提供资料,凡属国家秘密范围的,应事先向市保密局报告,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八)凡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国家秘密事项、统计资料等,不准向外泄露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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