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方案.doc

上传人:zhu****ei 文档编号:5049609 上传时间:2020-01-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方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方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方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7号)精神,建立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全程可查询、可追溯的质量保障体系,在全县开展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切实保障群众消费安全。二、时间要求试点时间定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一)宣传动员阶段(1月至5月)。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的宣传,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对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知晓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试点单位。认真研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管理办法,有针对性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参照药品管理的实施方案。通过成立专班、深入宣传,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业内营造良好的试点氛围。(二)稳步推进阶段(6月至8月)。连锁药店总部住所设在本县,至少要确定一家连锁药店参加试点。本县没有连锁药店总部但所辖的连锁药店中有总部属于本次试点的对象的,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加强对延伸到本县的试点连锁药店的管理、引导、服务。确保试点单位在本县的连锁药店按要求落实到位。(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至11月)。要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66号)精神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到位。(四)总结巩固价段(11月至1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巩固成果,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三、试点范围省局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药店开展试点,并将武汉市、市作为试点工作联系点。市局在宜草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所属药店和采之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所属药店开展试点工作,并将伍家区、夷陵区和市局稽查分局作为试点工作联系点。县食药局在企业自愿基础上组织符合条件的药店开展试点,将试点单位名单上报市局。并将延伸到本县的试点连锁药店名单上报到市局。四、试点药店条件(一)必须是连锁药店,由其总部统一组织试点工作。单体药店暂不纳入试点范围;(二)必须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三)有与互联网连接的电脑,具备加入省食品流通电子追溯系统的条件;(四)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五)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六)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五、试点措施(一)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积极组织经营者和监管者学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食药监食监二20*251号),该通知将近年来国家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系统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形成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销售、监督管理规范,是今后经营者履行自律责任、监管者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依据。务必高度重视,通过开展培训、主动上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保证本县相关人员人人知晓通知精神。同时,要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氛围,要让社会和市民都知晓目前试点的这项工作是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二)严格实行三专一统一模式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专门的柜台、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确定专人统一管理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统一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提示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专柜不得与保健食品和其他乳制品等食品混放。库存专区应当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试点药店需对专人管理销售人员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达到能够对消费者提供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专业指导和帮助。专业销售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提示牌应当在销售专区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专柜空间大小而定,但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三)定规范,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办发20*57号文件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251号)要求,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市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主体规范要求及申办提交资料明细表(附件3)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规范(附件4)。县局有关股室及执法大队要监督各辖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四)强化培训,建立全程可查询、可追溯的质量保证体系。要组织监管者和试点药店开展省食品流通电子追溯系统应用培训工作,确保每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能熟练掌握并使用电子追溯系统,会指导经营者应用追溯系统,会通过追溯系统实施电子监管;确保试点药店在短时间内能熟练应用追溯系统,并自觉坚持持续应用,实现对单个产品的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六、试点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要确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明确试点目标,分清工作职责此次活动要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工作。严格按“方案”的试点条件要求,确定试点对象。(三)做好经验总结在试点活动中,应加强数据统计、注重收集典型案例和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第 4 页 共 4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