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会抚养费机制监管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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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会抚养费机制监管工作意见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依法使用,提高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依法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强力推进非诉执行和社会抚养费续征工作,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有力遏制政策外生育,稳定全县低生育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工作措施依法征收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是推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措施。各乡镇和县人口计生委要切实加大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力度,切实发挥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违法生育的经济杠杆作用。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一)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及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1、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委托征收制。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管理征收;农村和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继续实行由县人口计生委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作出征收决定,更不得违规越权征收社会抚养费。2、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各乡镇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文书、征收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规范征收文书。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使用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的省定规范文书,各乡镇计生办不得私自印制文书。规范征收行为。社会抚养费是在既定政策外生育事实以及为他人政策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的前提下征收,严禁“以罚代生”、“放水养鱼”,严禁私自征收、打白条和收钱不开票。规范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由县人口计生委每年根据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核定。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应按征收标准原则上一次性征收到位,确因特殊情况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应办理三年内缴清的分期缴纳手续,且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征、免征社会抚养费,严禁违反程序征收、随意审批分期缴纳,确保社会抚养费依法应征尽征,足额征收。3、健全社会抚养费续征机制。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续征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性、公平性的关键举措。社会抚养费续征的主要对象是指政策外生育因申请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当事人要制定缴纳计划,签订分期缴纳承诺书后方可分期缴纳。各乡镇要建立分期缴纳档案,保证到期及时续征补缴。(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禁坐支挪用社会抚养费1、规范社会抚养费票据管理机制。县人口计生委和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院强制执行向缴款义务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全面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它票据。票据由县财政局或其委托乡镇财政所本着“购前审批、限量购领、票款同步、核旧领新”的管理原则,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和核销。县人口计生委和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领用新票据必须由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分别对原领用的票据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已按规定解缴县财政社会抚养费专户后方可领用。遗失、销毁专用收据的,对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2、健全社会抚养费收入管理机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行政性事业收费和罚款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县人口计生委及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将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上缴县财政国库社会抚养费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3、健全社会抚养费缴存国库信息通报制度。县人口计生委应加强与县财政局的联系和沟通。为及时掌握各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资金缴存信息,乡镇计生办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及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的名单、数额登记造册上交县人口计生委对账;乡镇财政所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及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的名单、数额登记造册与县财政局国库对帐。4、健全社会抚养费定期自查制度。县人口计生委及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清理自查,通过清理自查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坚决杜绝私自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资金不及时缴存国库以及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行为。(三)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依规使用社会抚养费1、继续实行社会抚养费调控机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县人民政府对属乡镇自收的社会抚养费按15调控(其中预算计划内用于县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超预算计划部分作为一女、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专项基金,该基金用于弥补县财政应负担的不足和乡镇承担的保险费),85安排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经费;对属非诉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实行50调控(其中25%拨给县人民法院用于非诉执行组织经费、15%部分用于非诉执行工作经费、5%部分用于县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5%用于有关奖励经费),其余50安排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经费。2、健全社会抚养费拨付机制。县财政局根据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进度按月将县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拨付到县人口计生委;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由乡镇计生办列出使用计划明细上报县人口计生委;经过县人口计生委审查后,由乡镇计生办开票到县人口计生委开出用款计划拨款单到县财政局拨付乡镇财政所管理的乡镇计生办账户,不得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乡镇的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管理监督,以保证人口计生工作正常开展。3、规范社会抚养费支出机制。县安排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1)用于乡镇计生办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教育费、网络建设经费;(2)用于村级人口计生工作经费不低于35,包括标准化规范村级服务室建设、村级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费、村级优秀计生专干基本养老保险等;(3)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经费,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一女、二女绝育户基本养老保险,农村一男户0-6岁爱心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以及落实政策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减免的学杂费、就医挂号费、住院费。(4)用于弥补乡镇计生专干和技术人员加班工资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津补贴;(5)用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两非”案件调查费用;(6)用于弥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包括按标准新建或者改造服务所,所需器材、设备添置,“四项手术”的手术费、医药费、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及节育者路费、营养费和走访慰问费;(7)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8)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包括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举报查实的奖励费;(9)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其它费用。(四)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1、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阳光系统操作,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电子管理档案,准确反映征收过程;健全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分期缴纳审批、票据管理、卷宗档案管理等制度;推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实名上报制度,各乡镇每月5日前将违法生育人员应征金额、实际缴纳、欠缴金额等信息全面录入阳光操作系统和PIS系统。2、加强社会抚养费监督管理。县人口计生委要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基础工作,确保依法及时足额征收;财政局要加强征收资金监管,推行资金缴存和使用工作规范;审计局要认真开展专项审计,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纪委监察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对于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责任人,敦促相关部门处理到位。3、完善社会抚养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履行征收职责、违反程序征收的,不执行征收标准、随意审批分期缴纳的,征收资金不及时缴存国库、坐支、截留、挪用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重点管理,并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从重处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工作要求(一)广泛宣传,营造征收氛围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是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思想基础。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务(政务)公开、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和方法,广泛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提高群众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生育行为是违法的,违法的生育行为必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从而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开展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二)加大力度,提高征收到位率各乡镇要牢固树立一次性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意识,切实加大足额征收力度,通过足额征收来带动社会抚养费的全面征收,达到遏制政策外生育行为的作用。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和跟踪督办等措施,对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件实行一查到底,足额征收到位。突出对多孩生育和一男孩超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在全面清理清查、审核备案基础上,对原签订分期缴纳协议的按协议及时跟进续征,对还没有征收的按程序、按标准及时补征到位。继续突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名人富人等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还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全部要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对违法生育的公职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征收到位;对违法生育的“名人富人”不得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拒不缴纳的,作为典型案例,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非诉强制执行。(三)部门配合,强化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综合治理,逐步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法院要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与县人口计生委组成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和执法。对乡镇提请法院非诉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征收办公室要对当事人及时下发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帐户、非诉执行等过硬措施,敦促当事人依法按时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起到执行一例、震慑一片的作用。公安部门继续加大对阻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伤害或报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事件的打击力度,为全县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保驾护航。及时为乡镇征收及法院非诉执行社会抚养费提供户籍信息。办理新生儿入户、公民户口迁移时继续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无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专用征收票据的一律不得办理。卫生医疗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继续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无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专用征收票据的一律不得办理。(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督查县委、县政府已把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列为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平的重点工作来抓。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是否规范,征收到位率高低,续征进展情况,非诉执行案件等几项重要指标重点考核。各乡镇务必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要有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责任制,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严格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排名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通过不定期督查,对工作措施到位、征收到位率较高或进步幅度较大的乡镇进行单项表彰;对工作被动落后的,实行定期调度,提出警示,限期整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重点管理”。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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