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5036929 上传时间:2020-01-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国土局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市国土局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市国土局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国土局规划区土地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1、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和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用地协议;不得与用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私下转让土地。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建设用地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3、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和企业搬迁、企业破产、退城进郊、划拨交易的土地以及从农村集体征用的土地等,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组织出让。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得收益,缴入市财政专户。二、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4、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高新技术产业及工业项目可实行以成本价供地。5、经营性用地一律采用拍卖、招标方式供地。6、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7、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进入土地市场运作。凡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交易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中进行,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行土地公开挂牌交易。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作用、开工期限开发土地,逾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以上未动工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三、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9、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和市土地管理局用地许可,不得开工新建项目,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准改建、扩建。10、在城市规划区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单位集资建房、居民个人建房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农民建房须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点内建设。11、老城区旧城改造用地实行成片开发,成片开发所涉及的原划拨上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继续实行划拨的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1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补交核定的出让金后,方可入市交易。13、原行政划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城市基准地价按年收取一定的租金。14、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15、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须在市土地管理局登记造册,由市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1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17、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须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四、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与管理18、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依法收取,不得非法减免、截留、挪用土地收益。19、土地收益纳入市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和拖欠。行政单位和差额预算、全部预算事业单位拖欠土地收益的,可由财政从下拨给其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扣抵。20、减免土地收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五、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1、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用地协议,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未进入土地市场运作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视为非法交易,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对未经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和市土地管理局用地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视情节以强制拆除。25、对拒缴、久拖不交土地收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5 页 共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