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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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1、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2、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4、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教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5、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6、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7、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8、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二、由于学生父母(监护人)的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三、完全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六、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廊下小学全体在职在职教职员工和全体在籍在校就读学生。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九、本试行办法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廊下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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