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实用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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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5 页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 1 条 总则1.1 本协议是双方为建立长期的进口代理关系的框架协议,双方就具体代理进口事项签订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采购订单、采购合同、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等)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1.2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从境外供应商进口附件一所述货物,并提供所述货物之物流服务。本协议未约定的具体代理事宜根据本协议附件执行,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对附件一进行变更。1.3 乙方代理方式分为单抬头代理和双抬头代理:单抬头代理是指乙方以进口货物价款、货物关税、增值税以及进口代理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代理方式;双抬头代理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报关单的原件,由甲方自行抵扣,乙方只按所收进口代理费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的代理方式。第 2 条 委托单及下单方式2.1 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委托单(委托单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订单、INVOICE、采购合同、信利康线上下单平台订单等具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的文件) ,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资料,每张委托单的货物不得超过 20 个规格型号且供应商为同一企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委托单为准,并于境外供货商发货期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2 下单方式:第 2 页 共 5 页(1)从甲方指定电子邮箱(见附件一)发至乙方的委托单等信息(不论是否经甲方盖章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单的,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该等进口事宜的要约;乙方应当及时以其行为或书面方式做出承诺。甲方有权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修改上述电子邮箱。第 3 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3.1 甲方声明与保证,甲方为守法合规企业,且合同伙伴必须符合贸易安全条件。3.2 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3.3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资料。3.4 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进口货物价款、乙方代垫款项和有关费用。3.5 甲方同意在乙方按其委托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后,甲方不得撤销乙方向供应商接收货物并报关进口的委托,甲方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向供应商接收货物。否则视为供应商未交付货物,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6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与供应商签订交货确认合同,约定经乙方支付货款给供应商的,供应商必须将货物交付给乙方,不得交付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货款。3.7 甲方应保证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商品编号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合法,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货物货值的 20%支付违约金,且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涉嫌犯罪的,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3.8 除本协议第 6.6 条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及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等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全额赔偿。3.9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代理进口事宜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本协议约定的进口代理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第 4 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4.1 乙方保证自己在其经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4.2 乙方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乙方义务的情况。4.3 乙方有义务办理履行代理进口时所需的各种手续。4.4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户及交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4.5 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进口代理费的 0.1%向乙第 3 页 共 5 页方收取违约金;由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第 5 条 代理进口货物价款、进口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5.1 代理进口货物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委托单确认。甲方提供的价款过分低于国际市场行情,有可能虚报价格的,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调整报关价格,或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甲方不同意调整报关价格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乙方可以不予办理报关事宜。5.2 进口代理费、进口货物货款及税款支付结算办法详见附件一。5.3 如乙方已依据本协议约定代开信用证或期票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撤销或不付款。5.4 如根据本协议、附件一及其补充协议约定需乙方代垫货款或费用的,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视自身财务情况确定是否代垫及代垫金额,但需及时通知甲方。5.5 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单时应当注明报关货币种类,乙方按委托单约定的货币种类报关后,双方应按报关时确定的货币种类及本协议约定的汇率结算,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结算货币种类。5.6 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海关正常开具的税单及因海关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补征的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及滞纳金。5.7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能作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5.8 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的,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乙方违约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60 天的,乙方有权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拍卖、折价变卖等)甲方委托乙方进口的货物,并就处理货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180 天的,视为甲方抛弃该货物所有权。5.9 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到期款项,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项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 0.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由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5.10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乙方香港仓库存放超过 7 天的,甲方应当按乙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第 6 条 货物运输、交付、验收以及风险的承担6.1 货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从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货仓,然后再由乙方货仓运抵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运输费用的承担按附件一的约定。6.2 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交货期限外,甲方应确保供应商在乙方支付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交货完毕。供应商逾期交货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与外汇货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作为保证金;同时乙方可以向供应商要求返还外汇货款,甲方不得以乙方已向供应商追偿为由对抗乙方,甲方逾期支付保证金的,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 5.9 条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第 4 页 共 5 页6.3 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标示以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6.4 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6.5 乙方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为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货商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6.6 货物由境外供货商交付给乙方时起直至将其交付给第三方承运人期间,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按进口价格赔偿直接损失。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任何其它风险或损失。6.7 供应商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的,乙方有权自供应商逾期交货之日起至供应商实际交付货物或返还外汇货款之日止,每天按逾期货物价款的 0.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6.8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交付货物时可采用电子送货单或纸质送货单,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的电子设备上签字确认收货,该电子送货单与纸质送货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9 乙方可以委托其在香港的关联公司 (英文名称: ,如该关联公司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代为在香港付款、收货、香港清关等,乙方在香港的关联公司不能被认定为货物的出卖人,也不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如境外供应商需甲方出具委托乙方的香港关联公司代收货或付款的授权书的,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直接给乙方的香港关联公司授权,因该授权行为发生争议的,按本协议约定处理。6.10 乙方已为每批进口的货物购买货物运输预约综合保险,保险期间从乙方收到货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签收时即终止,为保证双方的利益,甲方应在货物签收前仔细检查,如有异样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相关图片、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异常情况。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签收后通知乙方的,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可以将保单背书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6.11 乙方不承担由于战争及火灾、台风、地震、水灾、罢工、当地国家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如上述损失在乙方购买的货物运输预约综合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第 7 条 争议的解决7.1 属于境外供货商责任的货物数量及/ 或质量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尽力协助甲方向境外供货商提出索赔,并会督促境外供货商尽速理赔。乙方因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或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7.2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第 5 页 共 5 页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7.3 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 第一种 方式解决:第一种: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二种: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第三种: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7.4 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因处理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而被提起仲裁、诉讼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如上述仲裁、诉讼或行政处罚非因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过错所导致的,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因此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担保费等)或者受到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第 8 条 其他约定8.1 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清理账款、财务。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从乙方处收回全部甲方货物并核对结清往来货款。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 15 日未能清退货物和货款,乙方有权按货物价格百分之五(5%)收取仓储费,仓储期间,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逾期 90 天未偿还货款及清退货物的,视为甲方抛弃该货物所有权。乙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费用以及遭受的任何损失,甲方均应当给予全额赔偿。8.2 对于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确认。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8.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双方签公司公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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