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房合同范本 (7)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501217 上传时间:2019-01-3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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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甲 方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承 租 方 ( 乙 方 ) : 身 份 证 号 码 : 甲 、 乙 双 方 就 下 列 房 屋 的 租 赁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第 层 , 第 _号 , 主 卧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该 房 屋 用 途 为 租 赁 住 房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第 四 条 租 金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三 月 付 (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整 。租 赁 期 间 , 如 遇 到 市 场 行 情 变 化 或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调 整 租 金标 准 ; 除 此 之 外 , 甲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第 五 条 押 金乙 方 在 租 用 物 业 前 预 付 作 为 押 金 。 押 金 到 租 期 结 束 时 , 乙 方 付 清 有 关 费用 后 ( 包 括 电 话 费 、 水 费 、 卫 生 费 、 有 线 电 视 维 护 费 、 治 安 管 理 费 等 ) , 甲 方 及 时 把 押金 退 还 乙 方 。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按 先 付 后 用 原 则 , 乙 方 预 交 三 个 月 租 金 。 以 后 的 每 叁 个 月 前 十 五 日 内 交 付 租 金。 迟 交 超 过 十 五 日 , 则 乙 方 作 为 违 约 处 理 ,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物 业 , 没 收 押 金 作 补 偿 , 并追 回 乙 方 所 欠 的 一 切 款 项 。第 七 条 维 修 养 护 责 任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日 常 的 房 屋 维 修 费 用 由 乙 承 担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 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并 责 任赔 偿 损 失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 。第 8 条 关 于 装 修 和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的 约 定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损 坏 房 屋 设 施 , 如 需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和 装 修 或 设 置 对 房 屋 结 构影 响 的 设 备 , 需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投 资 由 乙 方 自 理 。 退 租 时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原 状 恢 复 或 向 甲 方 交 纳 恢 复 工 程 所 需 费 用 。第 九 条 关 于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的 有 关 费 用按 谁 使 用 谁 支 付 的 原 则 , 由 乙 方 支 付 以 下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水 、 电 费 、 煤 气 费 、 网 络 费第 十 条 违 法 行 为乙 方 在 物 业 内 的 使 用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否 则 , 将 由 乙 方 负 全部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租 赁 期 满1、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甲 方 则 优 先 同 意 乙 方 继 续 租 赁 ;2、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 则 视 为 同 意 乙 方 继 续 承 租 ;3、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未 明 确 表 示 不 续 租 的 , 则 视 为 乙 方 继 续 承 租 , 并 且 , 乙方 须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交 付 租 金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年 度 须 向 对 方 交 纳 三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第 十 三 条 不 可 抗 因 素如 因 国 家 建 设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未 尽 事 宜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第 十 五 条 提 前 终 止 合 同租 赁 期 间 ,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 需 提 前 三 个 月 通 知 对 方 ,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签 订终 止 合 同 书 , 在 终 止 合 同 书 签 订 前 , 本 合 同 仍 有 效 。第 十 六 条 其 他 约 定( 一 ) 出 租 方 为 已 提 供 物 品 如 下 :( 1) ( 2) ( 3) 二 ) 当 前 的 水 、 电 等 表 状 况 :( 1) 水 表 为 : 度 ; ( 2) 电 表 为 : 度 。 ( 3)天 然 气 为 : 度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乙 双 方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 签 章 ) : 乙 方 ( 签 章 )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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