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学前教育立法的调研报告与学前教育工作的调研报告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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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市 学 前 教 育 立 法 的 调 研 报 告 与 学 前 教 育 工作 的 调 研 报 告 两 篇关于市学前教育立法的调研报告内容摘要:学前教育地方立法是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密切关注的重点,也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我市学前教育立法的专题调研发现,存在价值界定不清晰、立法滞后、层级过低等困境。通过借鉴国内外学前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明确学前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探究地方立法的价值选择,明晰立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厘定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对解决我市学前教育面临的“入园难、入园贵、入园不放心”等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党的十九大提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学前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开端,目前普遍面临“入园难、入园贵、入园不放心”三大痛点难题。因此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和法律地位,厘定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边界,用法治保障和规范儿童受教育权,我市学前教育立法迫在眉睫。一、我市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截至 2017年底,我市共有各级各类幼儿园 7490 所,在园幼儿95.9 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高到 84.4%;全市普惠园达 5846 所,比 2011 年增加 4782 所;其中公办园 3122 所,普惠性民办园 2724 所。普惠园在园幼儿 73.1 万人,普惠率提高到 76%,比 2011 年增加 31%。我市学前教育规模、幼儿园数量等都有很大增长,但幼儿园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某些民办幼儿园乱收费,幼儿教师师资力量无保障等问题依然突出。要解决这些长期困扰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法规,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明确幼儿教师的权利,以确保学前教育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完善我市地方性教育法规体系的需要。“依法执教、依法治教”是保证教育沿着正确轨道发展的最有力保障。目前,在专门的、独立的、全国性的立法文件缺位的情境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急需地方性法规予以确定,政府的职责、幼儿园、幼儿教师的权利义务等,也急需这样一部法律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学前教育发展的有法可依,从而实现依法治教。学前教育地方立法也是当今形势走向,江苏、上海、北京、云南等 23 个兄弟省市出台了 89 部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极大促进了当地学前教育的发展。反观* ,学前教育则主要靠市政府指导意见、市教委指导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予以引导规范,学前教育地方法律体系极其不完善,对学前教育发展的价值引导和约束规范作用也有限。(三)满足群众对普惠学前教育的现实诉求。我市学前教育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学前教育供给的规模与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实际的教育资源供给,特别是普惠的、具有较高质量的教育资源不足与百姓对入园的需求之间形成较大的剪刀差。集中变现为“入园难、入园贵、入园不放心”。一是优质普惠园“一位难求”,“入园难”问题突出。以* 区为例,150 所幼儿园中公办园仅有 24所,占 16%。问卷调查显示,有 79%的家长愿意选择公办园,公办园数量严重不足导致“入公办园难”现象明显。二是部分区域非普惠性民办园较为集中,“入园贵”问题突出。比如,*区公办和民办普惠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月为 400600 元,民办非普惠幼儿园每人每月收费为 4005990 元,其中:20002999 元 14 所,3000 3999 元 1 所,40004999 元 1 所,5000 5999 元 1 所,2000元以上占总数 11.3%。三是部分幼儿园办园质量、安全、膳食营养、幼师虐童等“入园不放心”问题客观存在。十九大提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如何积极回应并满足群众就近、上普惠性园、上好园的诉求,民有所呼,立法上就要有所应。二、学前教育性质界定和立法价值选择学前教育立法本质是制定公正政策。美国的伍德罗威尔逊认为“ 政策是由政治家即具有立法权者制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戴维伊斯顿认为“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陈庆云则以利益概念为核心来界定,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通过对社会中各种利益进行选择与整合,在追求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学前教育法规的制定、出台以及实施,都需要根据现实需求来确定,并且要符合当今的价值取向和观念。(一)学前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和服务。从整体上而言,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以体现公益性为核心。学界关于学前教育的准公共性与纯公共性问题存在争议,如庞丽娟认为“学前教育是公共产品属性趋强的准公共产品”,而周桂勋认为“国家应该从人才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抉择的角度把学前教育纳入国家财政支持的纯公共产品的门类”。笔者认为,学前教育具有显著的公共性,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学前教育尚不可能完全符合纯公共产品的标准,把学前教育界定为准公共产品比较符合实际,它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公众,属于“社会公益事业”范畴。(二)公共性是教育立法基本价值取向。公共性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性,是教育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学前教育是公众的普遍需求。首先,就其受众而言,学前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的非选拔性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基础。其次,就其受益者而言,学前教育具有显著的公益性。2006 年萨尔哈特博士(Lawrence J. Schweinhart,Ph.D.)等人进行的高瞻佩里幼儿园研究(The High/Scope PerryPreschool Study)表明:“对学前教育每投入 1 美元可在三十多年后获得 16.14 美元总收益,每个参与者获得 3.24 美元,社会获得近 13 美元。社会收益中的 88%源于司法成本节省,4%源于补偿教育费用节省,7源于高收入而增加的税收,1源于社会福利费用节省。2000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 .赫克曼(James J. Heckman)曾指出, “在对所有教育阶段投入中,只有对学前教育和小学低年级的投入所产生的回报超过了成本。”学前教育显著的公共性,决定了不论以何种形式,国家都负有对公民基本学前教育需求予以保证的责任。公共性作为最基本的学前教育特性,是规范学前教育行为合理性基础的主要来源,构成了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三)公平性是学前教育立法根本价值取向。美国著名教育家贺拉斯 曼强调说“ 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受教育是改变个人生活境遇的可行手段,与此同时社会公平也得到了促进。教育公平是人发展的起点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没有教育公平就实现不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是世界各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不仅因为接受教育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且教育还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增进社会公平,历来被看作是人们发展提高、缩小社会差别的重要手段,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学前教育作为教育事业整体的开端,公平性是其具有的应然价值,学前教育立法应遵循教育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三、我市学前教育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法规缺位也成为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制度瓶颈”,呼吁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我市学前教育地方法规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息,尤其是每年两会期间,但凡涉及学前教育的话题往往成为代表委员和媒体关注的“爆款”。(一)对学前教育价值认识不清晰公益属性凸显不足。我市乃至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困境在于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对其价值认识不清晰,没有立法明确其公益属性,过度“市场化”不可避免的出现一系列问题:一是导致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性丧失,民办园在园所数量上已经成为学前教育的主体,部分民办园多以营利为目的,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缺乏相应的市场规范和政府的有力监管,过度依赖市场的自发性,出现了大量的“贵族园”“天价园”。二是过度市场化致使学前教育公平问题凸显,资本的逐利使经济层面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更可能面临失去学前教育机会的困境。三是引起学前教育质量下滑。经济投入总量严重不足,导致学前教育服务供给不足的“卖方市场”现象,往往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小学化”倾向十分严重。师幼比失调,严重影响幼儿教育质量。“黑户园”大量出现,幼儿教育质量堪忧。(二)我市学前教育立法严重滞后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我市学前教育地方立法较滞后,立法进程较缓慢,虽然依据国家层面相关法规,如 1989 年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 年幼儿园工作规程 、2006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先后制定了部分地方教育政策(如表 1 所示),包括了幼儿园登记管理、保护幼儿权益、幼教培养等内容,在特定时期促进了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转型,我市教育领域同样产生了“大量平等主体间的横向型教育法律关系和纵向型教育行政关系并存的新格局。”新形势下必然产生新问题、新需要,如新时期财政投入、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和市场准入制度等问题,而现有的学前教育相关规定无法解答这些问题,难以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需要。再者,我市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对学前教育的政策论述比较分散,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可以说,立法的滞后是造成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三)我市学前教育立法层级过低、法律规范效力较弱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教育法规体系纵向分为七个层级: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单行教育法、教育行政法、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等形式,其中最后两项是地方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纵观我市学前教育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市人大或市政府制定的全面规范我市学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几乎都是市政府“指导意见”或者市教委“部门意见”,都属于地方性政策文件。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除了制定程序上不如后者严格外,执行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式贯彻落实”,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允许执行者在解决实际问题时采取相对灵活方式,从而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偏离制定初衷,不能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各主体的行为。四、我市学前教育地方立法的重点一定意义上说,普及学前教育是一个世界性课题,学前教育立法本质是制定公正政策。在国家层面学前教育法尚未出台之际,针对我市学前教育立法现状和问题,我市人大以及政府依照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学前教育的基本事项做出法律规定,多方利益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分配格局作出明确规定,为学前教育发展和改革提供统一、权威、刚性的价值引导与规范,也凸显了我市人大以及政府对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视。(一)明确凸显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和法律地位。第一,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借鉴其他国家和兄弟省市做法,明确学前教育准公公产品的属性,将其定性为公益性事业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树立学前教育办学公益性、普及性的指导思想,改变学前教育过度“市场化”倾向。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公益物品由政府提供,而私人物品由市场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益物品,但公益物品并不必然要由政府来提供。政府的作用可以较好地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公共属性,对其发展做出引导和规范,促进学前教育公平。第二,明确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它是国家基础教育、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准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法应维护基本的教育公平,对促进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社会公平、脱贫攻坚等均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作用。第三,明确学前教育的根本宗旨。结合国情和市情,目前学前教育应以“尽可能满足和保障全体学龄前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和权利,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全面发展”为基本宗旨与根本目标,这是由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和公共性的要求和我市学前教育现状的需要所决定的。(二)提高学前教育的立法层次,构建完善的符合*发展实际和特色的地方学前教育法规、规章体系。第一,加快*市学前教育条例的出台。我市迫切需要把学前教育立法上升到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层级,对我市学前教育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如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管理体制、财政投入体制、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标准、教师待遇及编制等进行规范,以统领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全面建设。目前,市人大已将*市学前教育条例纳入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程也是题中之意。第二,整合现有政策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的论述,将具体教育政策精神体现在学前教育法规中,并通过法规统一政策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表述不一致之处,从而使得学前教育工作依法有效开展。第三,突出立法内容的*地方特色。地方学前教育除了具有普适意义的教育性、公益性、民生性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特性外,地域性是地方学前教育的独特属性。地方立法不应是中央立法的复制版与解说版,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基础上,注重考证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实诉求,完善立法内容表述,增强立法文本的可操性,因地制宜地开展学前教育法规建设工作。(三)厘定我市学前教育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边界。良好的法律是公意的表达,是一种公共秩序与公共权威的象征和保障,体现着某种正义、公平与理性。厘清学前教育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边界,确保学前教育多元利益主体在限定的权利范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学前教育的发展制定“清单式”的责任管理方式。第一,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角色定位。通过立法强化政府责任已成为近年来诸多国家学前教育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与主要特点。确立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改变目前学前教育完全市场化倾向。大力发展公办园的同时,加强对民办普惠幼儿园的政策扶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和市场准入。第二,明确市、区(县)两级政府职责定位,加强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比例。我国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区(县)级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学前教育的发展,在强化其直接责任的同时,同时也应强化市政府的宏观指导和监管职责。第三,理清主管及相关部门职责边界形成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责任,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审批、注册、监督、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等工作。明确划分财政、发改、卫生、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的协作机制。学 前 教 育 工 作 的 调 研 报 告中共 xx 市委:为全面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升基础教育整体水平,根据市政协 2017 年 工作计划,由市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于 3 月 16 日至 17 日围绕学前教育的基础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安全状况等内容,深入到芒棒、五合、曲石、腾越四乡镇及市一幼、腾越镇幼儿园、宏盛幼儿园等 10 所幼儿园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讨论等方式对我市学前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目前,全市有 46 周岁幼儿 24701 人,在园(班)幼儿 799 班、 23822 人。全市幼儿园 139 所:公办幼儿园 124 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幼儿园 57 所,占幼儿园总数的 41%,在园幼儿 13169 人,占幼儿总数的 55.28%;集体办幼儿园(班)67 所,占幼儿园总数的 48.2%,在园幼儿 7745 人,占幼儿总数的 32.51%。民办幼儿园 15 所,在园幼儿 2908人,占幼儿总数的 12.21%。全市学前教育共有教职工 437 人,分别为教育部门办 158 人,占 36%;集体办 81 人,占 19%;民办 198 人,占 45%。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集体及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一)狠抓“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幼儿保教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一是制定了xx 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按照计划有序、规范推进学前幼儿教育。二是大力创办示范性幼儿园,城区三所公办幼儿园均为省一级幼儿园,其中一幼、二幼为一级一等示范幼儿园,以三所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分别挂钩各乡镇指导学前幼儿教育,提高全市整体保教水平。三是督导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贯彻实施,有效遏制“小学化”和“放羊式”极端教育趋势。四是启动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项目,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健全学前教育教研制度。(二)积极筹措资金和争取项目支持,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明显改善。一是认真实施幼儿园新建项目。2014 年2017 年我市共新建幼儿园 33 所,涉及 17 个乡镇,新建面积 54873 平方米,总投资约 1.19 亿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8899 万元。截止目前,竣工交付使用 8 个项目,竣工面积 13575 平方米,完成投资约 2638 万元;在建项目 25 个,在建面积 41298 平方米,2017 年 4 月后陆续竣工投入使用。二是实施好幼儿园改造工程。我市共有 53校进行了闲置校舍改造,项目总投资约 3278 万元,2015 年全部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三是积极筹措资金,快速推进项目建设。争取到浦发银行扶贫投资基金项目两期:第一期实施猴桥镇板桥、上街及新华乡荒田等幼儿园新建项目,新建校舍合计 2900 平方米,总投资 900 万元,于近期进行施工建设;第二期有腾越镇第二幼儿园等 30 所幼儿园纳入新建项目建设,新建校舍合计 41332 平方米,总投资约 1.25 亿元,预计年内能开工建设。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我市学前教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公办少、民办弱”,“城市挤、农村缺”,“管理弱、师资紧”等困难和问题。(一)学前教育缺乏发展规划。我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中缺乏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稳定、可预见政策环境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协调。如:城区 3 所公办幼儿园均建于上世纪,幼儿园数量及教师编制均以当时的标准进行设置。随着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外来人口剧增,导致幼儿入园压力不断增大,入园报名困难,经常发生幼儿家长通宵达旦排成长龙等候报名的情况。3 所幼儿园现有在园幼儿 2150 人,超规模、大班额情况突出。如:市一幼设置教学班 18 个,在园幼儿 900 余人,平均每班 50 余人,远超国家标准。农村是学前教育最薄弱地区,公办幼儿园虽有 54 所,但选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半径达标情况不理想,一些规模较大,设施设备较全的幼儿园基本在集镇,部分边远村却无幼儿园,适龄儿童入园难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少部分乡镇存在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重复建设的问题,如:曲石镇回街社区已建成投入使用一所民办幼儿园,能满足当地适龄儿童就学,教育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又计划在当地新建一所幼儿园,在生源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一个社区建有两所幼儿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资源闲置或浪费的情况。(二)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一是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满足不了发展需求。公办幼儿园中仅城区三所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乡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靠收费返还支付,教职工工资待遇 1000 至 1500 元,待遇条件差,教师队伍不稳定;民办幼儿园完全靠自筹经费支撑,部分园舍年久失修,教辅玩具短缺,教学设施简陋。二是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缺口较大。2014 年2017 年我市新建的 33 所幼儿园,总投资1.19 亿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8899 万元,缺口资金 3001 万元,导致部分工程施工进度较慢,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幼儿仍然在原本拥挤的教室内或临时租借的场所上学。如五合中心幼儿园每班 80 余人,3名幼儿一张小桌子,挤在一个租借的场所内,无活动空间,条件异常艰苦。三是占地及校舍面积不达标。全市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 12.9 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 4.2 平方米,分别比国家标准少 9.1 和 5.8 平方米。城区情况尤为突出,如一幼占地 6043 平方米、生均 6.7 平方米,校舍生均 3.6 平方米;民办幼儿园中,规模最大的宏盛幼儿园占地 2733 平方米、生均 4.5 米,与国家规定城区幼儿园占地面积 12 亩,生均占地面积 22 平方米、校舍面积 11 平方米相差较大。(三)师资力量严重不足,专业素质不强。按国家全日制幼儿园保教人员与幼儿 1:71:9 核算,全市在园幼儿 2.38 万人,最低应配备教职工 2646 名,实际仅有 437 名,保教人员与幼儿比为 1:54。由于长期没有新增幼教编制,绝大部分乡镇公办幼儿园占用部分小学教师编制,转岗教师较多,专业经验欠缺,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仅为 36.2%;有的民办幼儿园为了降低成本,低薪招聘低学历非专业人员任教,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相比,民办教师待遇较低,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方面相差较大,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由于培训较少、专业技能不足,教学观念陈旧,多数教师对幼儿的发展特点掌握不好。一些幼儿园教师为了迎合家长急功近利的心理要求,在幼儿教育管理、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方面“小学化”,让幼儿学拼音、认汉字、做算术等,注重了知识的“灌输”,忽视了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全面发展,偏离了正确的办园方向。(四)管理不到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一方面,管理手段乏力。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及乡镇公办幼儿园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政策及资金支持,加之在监管上没有理清责任及权限,存在诸多管理漏洞和问题,如:师资水平低、办园条件差、教材选定和课程设置不科学等。同时,在安全防火、校车管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隐患;部分民办幼儿园建在公路沿线,车辆多、噪音大、灰尘多,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幼儿园条件参差不齐。城乡之间、乡镇之间在园班管理、服务功能、教育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能全面实现儿童教育公平。主要表现为:一是硬件设施不均衡,部分条件差的幼儿园除了用来教学的一间狭小的房间和几张不整齐的桌凳外,几乎无其他设备,游戏场地小,制约教学活动开展,完全是一种“圈养式”的教学环境。二是师资力量不均衡,好的幼儿园幼师年龄 25-45岁之间,多数都具有幼师资格证;乡村的一些“作坊式”幼儿园,教职工只有 1 至 2 人,有些就是由农村妇女担任,具有幼师资格证的较少。三、意见建议xx 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到 2020 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要达到 85%以上,为加快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与全省同步完成目标任务,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一是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合理选点布局,充分发掘乡镇教育资源,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举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二是借助棚户区改造的机遇,按照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优先规划布局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幼儿园。三是加快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按规定安排配套的规划不予审批。四是根据轻重缓急,集中资源,优先建设社会急需的幼儿园,对目前在建的公办幼儿园加强督促管理,使其按时交付使用,杜绝半拉子工程,切实解决入园难问题。(二)多措并举,加大投入力度。一是将学前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引导投资办园、争取项目办园。政府部门加强引导监管,加强配套建设,加强政策扶助,建立起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家长缴费、社会捐助的多元投入机制。二是协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幼儿园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三是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和园长、优先土地出让、税费优惠、贴息或补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三)稳定队伍,加强师资培训。一是有计划地公开招聘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毕业生,重点用于补充乡镇中心幼儿园师资。小学附设幼儿园由所在小学在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过转岗培训合格后从事幼教工作。二是保障教师待遇。目前民办幼儿教师待遇普遍较低,没有五险一金社会保障,教师稳定性差。在编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要积极探索如何解决民办幼儿教师工资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建议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解决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工资按标准及时发放,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加大对在职教师专业水平的认定,不使优秀幼儿教师因为待遇过低而流失。三是加强师资培训。制订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建立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教学理念,严格执行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四)规范管理,提高幼教质量。一是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发改、人社、住建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统一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及收费行为,依法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监管。三是坚持科学保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前儿童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护幼儿天性,尊重幼儿个性发展,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四是更新理念,创办特色幼儿园。结合本土文化、民族风情或者是本土产业等特色资源,为学生开展具有本土特色的教学,加深幼儿的亲切感,激发幼儿热爱家乡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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