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计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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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与 生 活 饮 用 水 污 染 事 件 卫 生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两篇县卫生计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二)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x 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xx 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设区的市。(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l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l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对多个设区的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l0 例以上,或波及2 个以上县(市)。(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l 周内发病 1029 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倍以上。(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4 人以下。(9)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l 周内发病 9 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五)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并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行政,依靠科学。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4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二、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 应急指挥机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计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部门组成。(二) 日常管理机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卫计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参照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或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三)专家指导小组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指导小组。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单位和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小组。(四)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三、 监测、预警与报告(一) 监测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 预警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医疗卫生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四、 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各医疗卫生单位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县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各医疗卫生单位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二) 应急响应措施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指导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5)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上级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督导检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指导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2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院内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伤)人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做好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准备;开展医疗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信息报告: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3)实验实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并送上级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4)做好物资储备:做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储备。(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协助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培训和实施。对上级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6)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8)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4卫生监督执法机构(1)在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协助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三) 应急响应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上级的领导下,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相关的各项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四) 应急响应终止1应急响应的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五、 善后处理 (一)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 奖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因参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县卫生计生部门将向有关部门建议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三)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xx 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四)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应急保障(一) 技术保障1信息系统积极参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依托现有的自治区、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构建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能力。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电话,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和举报。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使之成为县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指导中心。重点抓好工作用房、仪器设备、车辆装备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3医疗救治体系逐步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县卫生监督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5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加强管理与培训。6演练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二) 物资、经费保障1物资储备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医疗卫生单位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物资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2经费保障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协调有关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科研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3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与技能,增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特别是要注重开展心理教育,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疏导与干预,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公众造成的心理危害。七、各类预案的制定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辖区内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八、 附则(一)名词术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二)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三)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生 活 饮 用 水 污 染 事 件 卫 生 应 急 处 置 预 案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相关单位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或发生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或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1.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县卫生计生委成立生活饮用水实发事件领导小组,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培训,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1.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1.4.1 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I 级)。对影响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国家卫计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I级)。1.4.2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 10 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超过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1.4.3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 1 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 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1.4.4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 1 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 I级以外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卫生计生委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发生在我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局办各股室、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相关人员。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2.2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2.3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2.3.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不能开展检测的项目要立即送上级有关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确保结果的及时与准确,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4)指导开展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2.3.2 县卫生监督所(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2)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2.3.3 医疗机构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患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诊断。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具体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卫生计生委将加大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3.2 预警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3.3 报告3.3.1 责任报告单位(1)有关单位,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与环境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药监机构、教育机构等;(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3.2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卫生计生委或卫生监督所、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卫生计生委在 2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卫生计生委直接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国家卫健委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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