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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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篇)(篇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 教育法、工会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5、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工作。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第六条 校长室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3 至 5 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 203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工会法执行。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有权对学校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第三章 组织制度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2 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第四章 工作机构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大黄堡朝阳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年 9 月 1 日起生效。(篇二)根据*年 12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32 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教代会的任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二、教代会的职责(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三、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一)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四、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三)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 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五、教代会工作机构。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组及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 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五) 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六、教代会的召开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每 3 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开好教代会,是搞好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遵循以下七个基本程序。(一) 选代表。1、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2、教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 2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 20%,(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3、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和补选。教职工代表以系、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1)、严格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需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2)、教工代表需获本单位教职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3)、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4)、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做处理;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5)、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将选举结果报工会,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者离岗、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单位按照规定补选。办法与选举相同。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些未当选为代表的校领导和有关中层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一些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一般不要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 20%,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不能当选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二) 定议题。教代会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教代会的议题。大会议题主要应围绕两方面的内容:1、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2、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教代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三) 征集提案。教职工代表提案是以书面的形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征集应在召开大会前半个月由工会或提案小组把征集表发给代表。“征集表“内容包括提案名称、案由或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提案人和附议人。提案一般应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议后,就填写提案表,成为正式提案。提案征集后,应进行审理分类。处理方法分为:1、立案凡符合政策规定,行政有能力解决,又确实需要解决的提案,应立案处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进行整改。2、调查对提案内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后才能确定,则暂不立案,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3、解释对不符合政策,或者学校根本无法解决的提案,则向代表作出解释。4、暂缓处理对符合政策,但学校目前欠缺解决的提案,则作暂缓处理。(四) 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参加,汇报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请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审议通过。(五) 开大会。开好教代会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因此,要严格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认真主持开好大会。会议召开前,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教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超过 2/3,即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程是:1、大会报告。由校长做工作报告或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常委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2、分组讨论。分组对大会报告、议案等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定草案或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3、大会发言。由组长或推选出来的代表在大会上作大会发言,陈述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教职工代表自由发言。4、大会表决。对各项方案、大会决议、表决草案或候选人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表决形式。5、宣布表决结果。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六) 贯彻实施决议。大会决议是教代会对其各项议题做出的决定,是教代会职权的表现形式。决议落实得好不好,是检验教代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党、政、工必须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教代会的权威和大会决议的严肃性,教代会的决议任何人不能随便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教代会常委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召开教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表决。(篇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为保证教职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特制订此制度。一、总则: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 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二、任期:教代会每 3 至 5 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三、成员: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 3 至 5 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四、召开: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五、教代会职权: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六、其它: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篇四)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决定。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组织规则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篇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院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院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惩罚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七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或 5 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 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和女教师代表。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学院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各级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五)因履行职责收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二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名额不低于全体教职工20%。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和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如学院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则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学院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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