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复议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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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复议工作办法为进一步明晰粮食行政复议概念,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责任,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委员会特制定以下工作责任制度: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辖区内县(市、区)粮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不服者,可以在接受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须在5日内作出决定:1、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以受理;2、不属于本局管辖,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管辖部门申请复议;3、依法受理。三、对于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须在7日之内作出以下决定:1、如申请材料不全,向复议申请人发补正式通知书。2、如申请材料齐全,复议委员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发案件受理通知书。3、复议委员会认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在接受申请人提出对该依据的审查申请后,复议委员会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该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处理。四、被申请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复议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五、复议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后,要组织调查、审理,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六、对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须经局长审批、复议委员会集体审议,然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后立卷、归档。七、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及时的原则。五、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遵循便民的原则。六、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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