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意见.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4770494 上传时间:2020-01-1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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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意见各镇(开发区、街道)环保办,局各科室、大队、中心、站、所:近几年来,我局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但在日常跟踪监管、验收把关、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查处力度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实施分级管理局开发科、监察大队(中队)及各镇环保办要严格执行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做到思想再重视、分工再明确、效率再提高、监管再加强、查处力度再加大,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开展。各验收部门要优化验收程序,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台帐,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局开发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台帐按分级管理类型分类,下达给监察大队(中队)和镇环保办,监察中队和镇环保办同时将上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表、验收意见和企业验收登记卡一并报开发科,开发科对上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情况简报,每季度通报一次。局开发科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验收的企业名单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局开发科扎口管理全局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在认真完成自身验收工作的同时,要督促各监察中队和镇环保办按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任务,并不定期地对各监察中队和镇环保办的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评分考核。二、加强现场监管监察大队要建立跟踪监察制度,加大现场监察频次和力度,努力实施从项目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跟踪管理,通过建设单位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信息反馈及群众信访等多种渠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局管重点项目的现场监察频次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其他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现场监察频次不少于两次,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或生产情况是否与环评审批相一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等,现场监察情况要及时反馈开发科,并作为核准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依据。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落实环评及批复各项要求,并经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合格项目,方可核准其试生产。三、严把验收关“三同时”验收时应将环评和批复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应将“三同时”验收与区域环境质量相结合,与日常监察、突击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工况的稳定性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排污口设置,要求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的应安装到位;必须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行和维护;必须按规定办理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其指标申购手续。对于制度不全、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在线监控不到位、设施运行管理不正常、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排污指标或未缴清排放指标有偿费的,一律不予验收或不通过验收。同时,要严格项目试生产核准,确因设备调试需时较长,在三个月内不能满足环保验收要求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核准其延长试生产期限,一是原试生产期内无投诉;二是原试生产期内无超标排放;三是生产工艺、环保设施等无变更;四是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未经试生产核准或延长试生产期限核准,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试生产或延长试生产期限;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实行分期环保验收。验收监测要严格按监测规范进行。对于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分类处理:(一)实际建设与审批的产能规模不一致的生产规模扩大的,启动后环评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二)生产工艺无重大改变,污染物排放发生变化的1、污染因子发生变化的:(1)无氮磷及一类污染物产生,“两减指标”排放量较小的(总量0.5吨/年),由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必须就污染因子产生变化作出说明,计划科重新核准排污因子及总量,方可组织验收。(2)虽无氮磷及一类污染物产生,但有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总量0.5吨/年),须启动后环评,重新核准排放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3)有氮磷及一类污染物产生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拆除擅建工段后,方可组织验收。2、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的(1)在污染物核定总量范围内,但工业废水排放量变化的(工业废水排放量超过50%以上或月排放量超过10吨以上的),启动后环评,重新核定排放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2)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变化较小,或建设单位能通过治理减少排放量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环评单位出具说明,方可组织验收。(三)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1、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但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污染因子的,启动后环评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明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或增加污染因子的,应重新报批,并予以严肃处理。四、加大“三同时”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对于审批后存在以下问题的建设项目,要作为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不按时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未主动纳入环保部门跟踪管理范围的,应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严格项目试生产核准,或暂缓核准试生产。二是试生产期内存在超标排放现象的,一律停止试生产、依法处罚、落实整改后,再恢复试生产。三是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目标拆迁未落实,或有信访案件的,一律先落实拆迁、有效息访,再核准试生产或组织环保验收。四是未经许可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试生产期满后擅自延长试生产期限,而不履行验收手续的,应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立即停止试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在检查、验收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各验收部门应将现场调查取证的材料及时转交局开发科,由开发科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审核。各验收部门降低验收标准、不按审批要求验收以及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局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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