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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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利局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规定为加强我局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高素质水利干部队伍,根据关于加强区级机关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基本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2、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4、坚持合理配置、事前备案的原则二、任职条件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政策理论水平。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和胜任岗位要求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3、公道正派、廉洁勤政、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4、正确行使职能,依法办事,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不滥用职权,不谋求私利。5、身体健康,男性年龄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近三年来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年终考核等次在称职或合格以上。三、选拔程序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组织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经民主推荐产生后备人选,经局党委研究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2、综合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程序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首先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然后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最后形成综合书面报告向局党委报告。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命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组织管理的,本级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局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介绍拟任职务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局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任用规定1、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局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3、选拔和任用正股职干部(含享受正股级待遇),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正式任用时,须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后有效。五、竞聘上岗竞聘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法之一。竞聘上岗在局党委领导下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由局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公布职位、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3、进行综合测评,包括竞聘人竞聘演讲等;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入选方案;5、局党委讨论决定。六、考核局股级干部的考核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以民主测评、述职述廉作为考核的主要方式,将德、能、勤、效、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实施奖惩和调整职务、工资、级别等待遇的依据。七、监督管理1、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党委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局股级干部管理负主要责任,认真贯彻,抓好落实,严格按照程序,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局股级干部管理工作的纪律与监督,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股级干部职数、职级待遇的管理,不随意设置内设机构和新的职务名称,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八、其他1、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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