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村居民治病工作意见.doc

上传人:jian****019 文档编号:4727177 上传时间:2020-01-1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村居民治病工作意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城村居民治病工作意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城村居民治病工作意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村居民治病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创新、完善大病救助制度,加强管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二、基本原则坚持大病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救助困难群体、救助重大疾病;坚持统筹资源,有效衔接;坚持公正合理,公平公开。三、救助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下列城乡困难居民: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2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3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4市儿童福利院儿童;5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6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及家属。(二)参加本市新农合,所患疾病在规定的救助病种范围内,仅需门诊治疗且在一个结报年度内结报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城乡居民。(三)参加本市新农合,因重大疾病或部分特殊疾病住院后结报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四、救助范围大病救助仅限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费用救助范围:(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外的医疗费用;(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救助标准1门诊特殊病种救助参加本市新农合的城乡居民,所患疾病在规定的救助病种范围内,仅需门诊治疗且在一个结报年度内结报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予以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救助标准由市合管办每年及时向社会公布。门诊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2住院救助(1)参加本市新农合的城乡困难居民住院后,在新农合正常结报后,结报范围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予以100%救助。(2)参加本市新农合的城乡其他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结报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在新农合正常结报后,结报范围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予以100%救助;在外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结报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在新农合正常结报后,结报范围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予以75%以上救助。(3)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儿童重大疾病(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等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的病种,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农合实际补偿比达到70%,此类对象中的城乡困难居民经大病救助后实际补偿比达到90%。(4)住院大病救助封顶额度和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额度相同。六、资金筹集(一)新农合基金;(二)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三)社会捐助资金;(四)省、市考核发放的用于大病救助的资金;(五)市财政资金;(六)救助资金利息收入和按规定可用于大病救助的其他资金。七、救助资金管理(一)大病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用于参保对象的大病救助,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二)大病救助资金应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费用。八、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总工会、红十字会、残联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大病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大病救助政策的制定及调整,组织实施和管理大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大病救助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大病救助与新农合制度和总工会、红十字会、残联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在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健全完善大病救助信息互通机制,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参合群众。(三)严肃工作纪律。大病救助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合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大病救助资金损失的,损失资金由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大病救助的资格。本实施意见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第 5 页 共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