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居民医保统筹工作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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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居民医保统筹工作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基本保障。在着力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础上,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逐步解决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负担;(二)坚持社区就诊。依托基层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方便群众就诊,降低医疗成本;(三)坚持费用共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二、统筹范围市属三区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三、筹资标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按照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当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门诊统筹标准可根据统筹基金收支余情况、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四、报销范围参保居民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如下:(一)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二)注射费、输液费常规治疗费用;(三)普通黑白B超、心电图、X线透视照片、化验常规检查费用;(四)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费用。五、报销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执行号文的规定(即报销比例为20%,年度最高报销额为600元)。六、就医管理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便参保居民就医,采取定点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结合的医疗服务方式,对居民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划片管理。(一)参保居民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居民要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少年儿童由家长代签);(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参保居民就诊,要认真审查参保居民的医保手册,核实参保身份及参保单位。参保居民就诊时应免收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三)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要及时录入参保居民的就医信息并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作好就诊记录、结算等基础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审与动态管理,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诊疗水平。七、费用控制及结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对门诊医疗费用总量控制,按定点医疗机构所负责的社区(或学校、托幼机构)总参保人数进行核定。超出年度核定标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低于核定标准的,结余额转下一医疗年度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参保居民在指定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日至5日执上月门诊正式发票、医疗费用清单、门诊费用结算单、门诊诊断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经审核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至15日拨付上月应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90%,预留10%作为年度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日常、年终考核结果给予兑付。八、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普通门诊医疗统筹管理办法。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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