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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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00G 25 NY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NY/T XXXXXXXX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Guideline for the testing of pesticide metabolism in livestock(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农 村 部 发 布附件 1NY/T XXXXXXXX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NY/T XXXXXXXX1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药登记动物代谢试验,用于确定农药在畜禽体内的吸附、转移、分布及可食用组织中残留物的主要成分,并为确定残留物定义和农药脂溶性提供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271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NY/T 3096 农作物中农药代谢试验准则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308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第65号(2017) 放射性废物分类3 术语和定义GB 2763、NY/T 3096、农业部公告第2308号、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鉴定 identification对化合物结构的精确确定,一般采用在不同色谱体系下代谢物与已知标样的对比方法,或使用如质谱(MS) 、核磁共振(NMR)等结构鉴定技术。3.2 描述 characterization对总放射性残留中未能鉴定的放射性残留物特征的阐述,一般包括有机溶剂溶解性、水溶性、中性、酸性、碱性、极性、非极性、不可提取等。3.3 放射性活度 radioactivityNY/T XXXXXXXX2一定量的放射性核素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间隔内发生的核衰变速率,即核衰变数(dN)/时间间隔(dt) ,表示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强度,国际单位为贝克勒尔(Bq) 。4 基本要求4.1 试验单位4.1.1 具有丙级以上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室资质。4.1.2 遵循同位素示踪实验操作规程进行代谢试验。4.1.3 具有满足代谢物分析技术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4.2 试验人员4.2.1 具有放射性工作人员许可证、个人剂量季度监测报告、职业病检测报告。4.2.2 具备进行农药代谢试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4.2.3 掌握农药代谢试验的相关规定和技能。4.3 试验背景资料包括供试农药有效成分的名称、CAS号及理化性质、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已有的植物代谢、畜禽代谢、农作物中农药残留,以及毒理和环境资料等。5 试验方法5.1 供试化合物5.1.1 一般使用农药母体进行畜禽代谢试验。5.1.2 不能将农药母体或活性成分与植物代谢产物混合进行畜禽代谢试验。5.1.3 如果植物代谢产物在动物代谢中被发现,一般不需进行植物代谢产物的畜禽代谢试验。5.1.4 如果某一植物代谢产物成为饲料作物中总放射残留的主要部分,则需要进行该代谢产物的畜禽代谢试验。5.1.5 如果植物中发现特有的代谢产物(动物代谢中未发现),则有必要进行该代谢产物的畜禽代谢试验。5.2 供试化合物的放射性同位素标记5.2.1 根据农药化合物的元素组成和分子结构,选择射线类型、能量和半衰期合适的核素和稳定的标记位置以及适宜的比活度。对于一些结构复杂的化合物,应选择多位置标记和(或)双(多)核素标记。5.2.2 一般选择 14C 进行标记。若分子中没有碳原子或只有不稳定的侧链碳时,选择 32P、 35S 或其他同位素标记。NY/T XXXXXXXX35.2.3 放射性同位素标记化合物的化学纯度和放射化学纯度应达到 95%以上。5.3 供试动物及数量5.3.1 分别开展畜类和禽类动物的代谢试验。一般选择泌乳期的山羊和产蛋期的蛋鸡,且试验期间供试动物的产奶量和产蛋量处于稳定水平。5.3.2 若大鼠代谢试验结果与畜禽代谢存在明显差异时,还应进行猪的代谢试验。5.3.3 家畜代谢试验一般使用一只山羊,家禽代谢试验(或一个剂量)至少使用 10 只蛋鸡。 5.3.4 采用营养均衡的饲料饲喂畜禽,并记录饲料的配方。5.4 给药剂量、途径、次数5.4.1 最低给药剂量至少与所饲喂饲料中的最大残留量相当,且不低于 10 mg/kg 饲料。5.4.2 为获得能够描述和鉴定代谢产物所需的残留量,根据需要可以加大给药剂量。5.4.3 采用经口给药方式,可使用给药器、胶囊或强饲给药,以确保供试化合物有效成分能全部投放到动物胃中。5.4.4 反刍动物和猪至少连续给药 5 天,家禽至少连续给药 7 天。5.5 屠宰时间畜禽应在最后一次给药后的6小时12小时内屠宰,最晚不能超过最后一次给药后的24小时。5.6 样品采集与储存5.6.1 给药期间,尽可能每天收集排泄物、奶、蛋两次。5.6.2 动物屠宰后,至少应采集肌肉(反刍动物的腰部肌肉、侧腹部肌肉,禽的腿和胸肌) ,肝脏(山羊和禽的整个器官,牛和猪的每个肝片的代表性部分) ,肾(仅反刍动物)和脂肪(肾部、网膜处、皮下)等样品。5.6.3 应采用不含分析干扰物质和不易破损的容器包装样品,每个样品应做好标识。如果不能立即检测,应尽快冷冻储存在-20 或以下。5.7 样品储存稳定性试验为保证储存过程中样品中放射性残留物的稳定性,必要时应进行样品储存稳定试验。5.7.1 对于采样后 6 个月之内完成检测的样品,一般不需要储存稳定性数据。5.7.2 如果采样后 6 个月内无法完成检测,应进行样品储存稳定性试验,并提供相应数据。6 分析阶段6.1 总放射性残留畜禽样品采样切碎后,利用生物氧化燃烧仪处理样品,通过液体闪烁计数分析仪测定总放射性残留。NY/T XXXXXXXX46.2 可提态残留物6.2.1 提取使用一系列不同极性的溶剂或含水的溶剂系统对样品进行提取,并定量测定每一提取步骤的放射性活度,计算提取效率,确定最佳提取方案,测定可提态残留量。6.2.2 描述和鉴定6.2.2.1 可提态残留物描述和鉴定要求见表 1。表 1 畜禽代谢试验中可提态残留物描述和鉴定要求总放射性残留量相对含量 %代谢物的浓度mg/kg要求措施0.05 代谢组分是否应该进行结构描述与鉴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考虑已经被鉴定的组分的含量;若大部分放射性组分(如75%)已鉴定,可不采取进一步的结构描述与鉴定。 10 10 0.01 0.05 尽量确定结构,特别是需要确定代谢途径时。 10 0.05 用所有可能用的方法鉴定结构。 10 0.05 结合态残留物结合态残留物-见“6.2”和图1。6.2.2.2 根据放射性活度和比活度,计算表 1 中代谢物的浓度(以 mg/kg 表示) 。6.2.2.3 如果采用色谱-质谱联用技术,还应比对目标物与标准物质的一级与(或)二级质谱图。6.2.2.4 对于绝对含量在 0.01-0.05 mg/kg 之间且总放射性残留相对含量小于 10%的代谢产物,如有标准参比化合物,可用一种色谱方法通过与标准物质比对进行结构鉴定。6.2.2.5 通常不需要考虑代谢物的立体结构,如果残留物定义中包含已鉴定结构的手性化合物,应标明其异构体的比例6.3 结合态残留物6.3.1 释放NY/T XXXXXXXX5根据图 1,对结合态残留物进行释放。 不 可 提 取 放射 性 残 留 0.5mg/k或1%TR0.5mg/k或1%TR 不 需 要 描 述 特 征( 无 毒 性 考 虑 )用 6N酸 或 10N碱 处 理 超 声 处 理 表 面 活 性 剂 或超 声 处 理 室 温 下 稀 酸 稀碱 处 理农 药 最 终 水 解产 物 酶 处 理标 记 的 糖 、 氨 基 酸等 , 标 记 物 与 糖 及氨 基 酸 的 轭 合 物 物 理 包 埋 代 谢产 物 代 谢 产 物 和 轭合 物图 1 不可提取和结合态残留物的释放、描述和鉴定流程6.3.2 描述与鉴定6.3.2.1 应对释放残留物的放射性活度进行定量。6.3.2.2 根据表 1,对释放的残留物进行描述与鉴定。7 结果计算与表达7.1 根据采用的检测方法进行结果计算和数据统计。7.2 应分别列出各样品重复检测值和平均值,当检测值低于最低定量限时,应注明“小于最低定量限”。7.3 试验结果一般以两位有效数字表达。8 放射性废物处置按照GB 11930、GB12711、GB14500、国务院令第562号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65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放射性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运输和存放。9 试验记录NY/T XXXXXXXX69.1 动物试验记录应包括供试动物相关信息,供试农药与有效成分信息,同位素标记农药信息,供试化合物的配制,使用和处理记录,给药记录,样品采集和储藏记录,试验计划修订和偏离,观察、解释和交流记录等。9.2 实验室分析记录应包括实样品的接收、储存和处理记录,标准物质的接收、标识、储存、使用和处理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标识和保管记录,检测方法信息,样品检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结果分析与计算的原始记录等。9.3 记录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570 号第五章、第七章和第九章规定。10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第十章规定,试验报告要求参见附录。ANY/T XXXXXXXX7附 录(资料性附录)畜禽中农药代谢试验报告要求1 试验声明2 摘要3 试验题目与目的4 准则和参考文献5 遵从的GLP6 试验机构与委托方信息7 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试验人员及质量保证人员信息8 供试品、标准物质和溶媒8.1 放射性同位素标记有效成分信息8.2 放射性同位素标记有效成分信息8.3 标准物质信息8.4 溶媒信息(若有)9 试验日程10 材料与方法10.1 主要仪器设备,试剂10.2 仪器分析条件10.2.1 样品中放射性成分定量分析条件10.2.2 代谢产物描述和鉴定分析条件10.3 试验动物10.4 试验方法10.4.1 供试品的制备10.4.2 试验设计10.4.2.1 给药剂量的设计10.4.2.2 给药方式与次数10.4.2.3 屠宰方案10.4.2.4 样品采集及储存10.5 样品前处理 10.5.1 样品的提取10.5.2 放射性残留成分的分离(若有)10.6 样品的分析10.7 储存稳定试验(若有)11 试验结果11.1 各样品中总放射性残留量11.2 主要成分在各样品中残留分布情况11.3 代谢产物描述和鉴定结果12 结论12.1 试验结果分析12.2 农药在畜禽体内的代谢途径NY/T XXXXXXXX813 资料存档14 附件14.1 放射性残留物描述和鉴定结果列表14.2 主要放射性残留物定量结果14.3 代谢产物提取离子流图和二级质谱图14.4 主要放射性残留物在样品中的动态变化图14.5 液体闪烁测量仪或液相色谱联用在线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图谱14.6 农药在动物体内代谢途径NY/T XXXXXXXX9参 考 文 献1 FAO. Submission and evaluation of pesticide residues data for the estimation of maximum residue levels in food and feed, Rome, 2016.2 OECD. ENV/JM/MONO(2009)31: Guidance Documents on Overview Residue Chemistry Studies, 2009.3 OECD. Testing Guideline 503: Metabolism in Livestock. OECD Guideline for the Testing of Chemicals, 2007.4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7030/VI/95-Rev.3. Metabolism and Distribution in Domestic Animals, 1997.5 EPA. OPPTS 860.1300: Nature of the Residue- Plants, Livestock, 1996.6 FAO. Guidelines on Pesticide Residue Trials to Provide Data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Pesticid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aximum Residue Limits, Rome, 198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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