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指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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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LC1: 数据需在征求意见和审查结束后更新团体标准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 工作简况1.工作来源根据 “关于2018年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第一批)立项公示”(香化协字【2018】11号),由安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联合研究制定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指南团体标准,计划于2018年底完成。2.主要工作过程起草阶段: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2018年3月下达立项计划后,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立项申请人,在4月份牵头成立了起草小组,负责团标的起草工作。5月起,起草小组编制了工作计划,在充分收集、认真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多次深入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阶段:经香化协会同意,2018年x月x日,发送到行业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8年x月x日,共发函x个单位,收到x个单位回函,其中x个单位提出了x条意见和建议。审查阶段:起草小组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分类、归纳、整理和分析,逐一进行了处理,全部采纳了x条意见,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补充、修改,于2018年x月x日完成了标准送审稿,提交协会审议。二、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调研1.一)中国化妆品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日用消费品,其安全性一直是政府机构、行业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我国1989年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提出总体要求。现行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也明确提出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要求,其中:第3.1.1条规定:“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第3.2.1条关于禁用组分的规定中,也同样提到安全性风险评估的理念:“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关于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方法,1987年实施的国家标准GB 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规定了评价程序和具体的毒理学试验方法。为指导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估工作,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安全风险评估工作,2015年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87版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国标实施已超过30年,其内容已经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而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偏重风险物质的评估,并不能全面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迟迟未能公布,因此,行业亟需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能出台相关评估指南,来规范和指导各企业进行化妆品安全性评估。在这个背景下,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在分析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制定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指南团标,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2.二)、欧盟对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要求为协调各成员国间化妆品相关法律,确保化妆品在欧盟市场安全销售,欧盟1976年7月27日颁布了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指令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首要目标,包括化妆品成分、标签以及包装的规定等。其中明确规定了投放于欧盟地区市场的化妆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指令概要性地指出化妆品成品的安全性评估必须基于原料的毒理学数据、化学结构、暴露水平以及产品的使用条件等信息。2009年11月,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这是目前欧盟成员国对化妆品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其中涉及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和生产销售企业的责任、化妆品卫生要求、标签标识要求、安全性评估等多方面的内容。新法规全面统一了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化妆品的法律规定,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实施日期为2013年11月。在新法规中,明确了产品安全性评估报告必须作为产品信息文件(Product Information File,简称:PIF)中的一部分以及评估报告需要包括的具体内容。产品信息文件由企业的安全评估人员起草,并有义务确保在市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产品信息文件可以并容易被获取到。并要求产品信息文件的保留期为最后一批次产品上市后的10年。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简称:SCCS)负责回答与使用非食用消费品(包括化妆品等)有关健康的科学和技术问题,并针对化妆品制定了化妆品成分测试及安全性评估指南,涵盖化妆品成分各种毒理学测试和安全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其目的是为政府机构和化妆品行业提供指引,以提高各方对化妆品安全性评估及确保法规符合性的共识。欧盟科学委员会会定期更新指南,每一次更新都反映了新的科学进展和新的经验,尤其是在化妆品成分测试和安全性评估领域新的经验。到2015年为止,该指南已更新到第九版。第九版指南主要分两大部分内容: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评估和化妆品成品的安全性评估。其中成分的安全性评估占较大的篇幅,重点介绍了安全性评估的基本程序、安全性评估所需的理化特性和毒理学资料、化妆品法规附件中物质清单增补的毒理学要求、潜在的内分泌干扰物评估方法、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CMR)的要求、纳米材料的评估方法、矿物动物植物和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鉴定、动物原料管理办法、染发剂成分的评估、化妆品成分安全边际和终生致癌风险计算的一般原则、TTC评估方法和吸入毒性的评估方法;化妆品成品的评估部分包括化妆品的分类和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推荐的实际暴露量、成品的安全性评估方法和成品微生物评估方法。2013年3月11日起,欧盟对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估全面禁止动物试验。接受采用通过有效测试体系获得的体外测试数据或动物替代数据来预测某物质的毒理学终点。除此之外,依据相关物质的化学结构和特性的化学分组和交叉参照等方法等也是可被接受的。3.三)、美国对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要求在美国,除了着色剂(不包括煤焦油染发剂),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产品不需要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进行上市前批准。由于安全或环境因素,美国化妆品法规禁止或限制在化妆品中使用某些物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依赖化妆品生产企业来保证其市场上化妆品的安全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制定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指南,也没有针对生产企业保留相关安全性数据的要求。虽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制定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指南,而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委员会(Personal Care Product Council,简称:PCPC),在2007年编写了CTFA安全性评估指南(CTFA Safety Evaluation Guidelines)用来帮助化妆品、盥洗类产品和香水产品的制造商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该指南认为每一个化妆品包含了一组原料,通常可通过分析每个原料和产品暴露相关的毒理学终点来评估配方的安全性。化妆品成品的安全性评估充分考虑了原料的理化性质数据、化学结构、原料的毒理学数据、成品的体外和临床试验、产品的暴露数据。最后可能通过对志愿者的确认试验来验证化妆品成品的兼容性和可接受性。此外,该指南还罗列了用于安全性评估的试验方法。PCPC在2014 年发布了CTFA 安全性评估指南的更新版,即Safety Evaluation Guidelines,这个版本和2007年版本相比,最大的更新是增加了两个章节,一个章节是计算机毒理学(Computational Toxicology) ,反映这些方法在现代毒理学的进展和应用; 另一个章节是植物安全评估(Evaluation of Botanical Safety),这个章节中结合了植物原料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介绍植物类原料安全评估特别需要关注的要素。在美国,化妆品的安全性是生产企业的责任,在企业认可的前提下,动物替代方法包括体外测试和借读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同样,这些替代方法在高生产量挑战项目( High Production Volume Challenge Program)的安全性评估中也是可接受的。高生产量( High Production Volume,简称:HPV)化学品是指每年生产或进口美国的且生产或进口量达到或超过100万磅的化学品。高生产量挑战项目由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简称:US-EPA)主导,由高生产量化学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自愿提供高生产量化学品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基本数据,很多高生产量化学品也同样用作化妆品原料。美国环境保护署鼓励企业采用有效的动物替代和借读数据来替代动物试验数据。4.四)、日本化妆品安全性评估要求在日本,化妆品是受药机法(原药事法)管理的。药机法于1960年由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颁发,经过多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药机法是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品质、功效和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药机法依据产品的功效将化妆品划分为医药部外品和一般化妆品。日本政府通过对医药部外品进行上市前审批确保此类产品的安全性。1987年6月18日,厚生省(现厚生劳动省)公布了含有新原料的化妆品制造进口申报所需的安全评估资料范围(草案),明确了新原料申报时依据使用历史,最多需提交9个评估项目(急性经口/经皮、单次皮肤刺激性、多次皮肤刺激性、皮肤变态反应、光毒性、光敏性、眼刺激性、遗传毒性、人体皮肤斑贴)的评估资料。2001年,日本的化妆品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改变,导入了全成分标识、废除了普通化妆品的事前许可;除部分医药部外品外,企业可在自主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使用新原料,化妆品的品质、安全责任也转由企业承担。为此,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为保证化妆品及其原料的安全,作为行业自主管理对策之一,于2001年,制定了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指南2001,为企业自主实施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2001版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原则上是针对2001年化妆品管理制度变更前,化妆品(新原料)有关的9个安全评估项目试验方法的介绍(化妆品安全评估的基本思路,并非产品安全评估的全部操作流程)。该指南于2008年及2015年分别进行过两次修订,追加收录了OECD指南验证通过的替代方法,以及欧美相关机构就有关试验方法研究讨论的最新进展情况。企业应参考上述指南提供的安全评估的基本思路,根据原料特性(上市历史、功效等)确定其所需要开展的安全评估项目。5.五)、韩国对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要求韩国化妆品行业主管部门为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依据1999年颁布化妆品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对化妆品进行管理,而韩国医药外品管理需要遵照药事法及其修订案的相关要求。在韩国,依据功能宣称将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和机能性化妆品(防晒、美白、抗皱)。机能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通过注册或备案,韩国已制定了针对机能性化妆品上市前注册/备案的资料要求,包括活性成分和成品的规格数据、成品的功效数据以及活性成分的安全性试验要求等。对于一般化妆品,因无上市前注册/备案的要求,主要还是由企业自行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参考了美国和欧盟行业协会的指南文件,制定了相应化妆品风险评估方法和程序,用来指导企业对化妆品原料和成品进行风险评估。韩国政府不强制要求企业准备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到目前为止,已发布五项动物替代方法并已明确可以接受基于这五项动物替代方法或OECD认定的动物替代方法的安全性数据。6.六)、东盟对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要求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 Cosmetic Directive)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所有进入东盟市场的化妆品都要求遵守此指令。其目的是协调技术需求和产品备案,从而消除地区中化妆品贸易的限制,促进成员国间的合作,以确保东盟市场上的化妆品的安全、质量和宣称。除动物禁令外,东盟化妆品指令的制定主要参考了欧盟法规。要求投放产品的个体或企业需要制定产品信息文件,安全性评估报告作为产品信息文件中的一部分。企业需确保产品信息文件在市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是可被容易获取的。为了指导化妆品行业评估化妆品安全性,东盟发布了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指南。对于化学物质的毒理学特性,可接受来源于体外试验的毒理学数据以及参考结构类似化学物质数据的方法等进行了说明。7.七)、综述综上,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以及东盟等化妆品行业集中国家和地区,均要求企业通过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来保证其所生产产品的安全性。同时根据各国各地区的实际监管情况,由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支撑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应的指南性文件,指导企业规范、统一的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估工作。有些国家和地区还就安全性评估报告内容进行了统一。可见,在统一的框架要求下,通过企业自行开展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来保障产品安全是各国各地区公认有效的方式,也是化妆品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欧欧盟盟美国 日本 韩国 东盟官方 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指南行业自主 - - -官方 安全评估报告内容要求行业自主 - -是否接受动物实验替代方法 反观国内现状,87版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受限于当时对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科学认知水平,标准中并未对如何综合利用这些试验数据结果、如何对原料进行暴露评估、如何科学规范地评价原料在一定暴露水平下是否安全、如何利用其它毒理学实验资料如定量构效关系(QSAR)、化学分类/交叉参照(Grouping/Read-Across)方法进行评估等方面给出指引;而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偏重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风险物质的评估,并不能全面反映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指南充分借鉴了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先进经验,引入证据权重(Weight of Evidence)原则,充分考虑所有相关科学数据,包括:人体安全数据、体内试验数据、体外试验数据、定量构效关系(QSAR)、化学分组(Grouping)、交叉参照(Read-across)数据和理化特性。同时,接受CIR、SCCS、WHO 、FAO、OECD、IFRA等国外权威机构发公布的评估结论。另外,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指南也充分认识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其他国家/地区存在不同之处。因此,并未全盘照搬国外的安全性评估要求,而是从效益分析的角度,结合我国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切实合理地提出适合目前行业发展实际的安全性评估指南文件。三、 标准中涉及专利和知识产权说明该标准内容不涉及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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