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移评估工作意见.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4654934 上传时间:2020-01-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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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迁移评估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搬迁评估工作,加快企业退城搬迁步伐,保障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市评估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搬迁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选定办法(一)评估机构准入审核1书面申请。凡自愿参加企业搬迁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向市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2诚信审查。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评估师应到评估标的所在地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廉洁信息,表明未发生廉洁问题,市征收办进行诚信审查。3核准入库。经市征收办对照规定条件对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准入审核,通过审核的机构和评估人员进入备案库。4公布名录。年初,市征收办面向社会公布当年度从事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及涉及设备搬迁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设备搬迁评估机构名录。(二)国有土地上企业搬迁评估机构的选择1采用协议收购形式实施的,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属地镇街和搬迁企业共同从备案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2采用征收程序实施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从备案库中选择3-5家自愿参与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供搬迁企业选择,选定后由市征收办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三)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评估机构的选择集体土地企业搬迁的评估机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共同从备案库中选择。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二、明确评估流程1确定退城搬迁企业后依法选定相关评估机构(原则上一家企业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并签订评估委托协议,明确有关评估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2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评估机构,明确企业搬迁评估技术路线、基准日和时间要求等评估要素。3市审计局、财政局确定评价审核机构,评价审核机构全程跟踪审核。4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组织评估工作人员会同属地镇街、村等工作人员深入企业现场勘察调查,并拍摄有关影像资料,做好实地调查记录。5评估机构负责汇总梳理调查情况,供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土地等权属确认。6评估机构根据权属确认结果和现场勘察资料,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和确定的评估要素,对企业房地产和设备搬迁进行初步估价。7评估机构提供初步初评报告经评价机构初步评价审核后报市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审核。8评估机构根据市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审核情况修改初评报告,与搬迁企业进行评估核对,向搬迁企业解释答疑有关评估情况,并将企业意见及时反馈市审计局。9市审计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办、监察局进行评价。10评估机构根据评价情况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送达市土地储备中心、搬迁企业和属地镇街。11评估业务完成后,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三、明确工作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评估政策及相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原则从事各项评估活动。2评估单位不得为了承接业务,私自与委托单位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一气,故意抬高或压低收费标准,不得恶性竞争,以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以及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否则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备案库除名。3从事企业搬迁房地产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从事企业设备搬迁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企业搬迁土地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必须通过市征收办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过市征收办的备案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企业搬迁相关的评估工作。4评估报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5不得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市备案库除名。6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评估职业道德,对委托方所提供的相关评估资料必须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泄露评估机密信息,一经发现,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市备案库除名。7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委托的评价机构必须全程参与企业搬迁的评估工作,对各个评估环节及时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与事实严重不符等违规行为的,立即中止该机构评估工作。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设备搬迁评估机构与企业搬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明确考核办法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对评估机构的考核采用项目评估质量、评估纪律和组织协调能力、评估业务综合能力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分为评估准备工作、现场评估工作、评估质量、评估纪律、评估档案等五个阶段。市征收办牵头组织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征收办、市监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属地镇街等有关单位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一项目、一考核”,在评估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80-89分的为“合格”,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作为择优推荐评估机构参加评估项目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征收(拆迁)网向社会公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在报请市征收办后从我市备案库除名,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库的申请。企业搬迁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考核得分直接与评估奖励金挂钩,评估奖励金以完成评估业务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经考核,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无效,通报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且从备案库除名,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库的申请;对评估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且从备案库除名,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库的申请;情节严重的,通报发证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市征收办将该评估机构或评估师从备案库除名,并在三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库的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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